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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9-05-28 21:23: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201*年8月31日)

近年来,我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依法行政工作之中,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及下辖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36号)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可行的实施办法。不定期地召开专题局务会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政府信息完整、准确、及时。近年来重点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工作规则、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工作动态、问题解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办理、渔业用油补贴、罗非鱼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近年来,我局没有接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应当让公众知晓的事项,如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渔业用油补贴、罗非鱼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项目申报等环节的相关政策、规定、动态及时在北海市政府网站、北海日报、电台发布,并及时在相关媒介发布更新。二是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是保证机关干部职工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更好地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前提。对干部任免、招考录用;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行政审批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等,都及时实施公开,以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建立健全预先审核制度。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四是公布了监督电话号码,以便公众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或做出说明解释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重点突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同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将对外和对内政务公开的内容作了严格的划分,力求突出重点和务求实效。重点突出了行政许可办事公开、渔业用油

补贴公开、能繁母猪补贴公开等重点工作,确定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步公开、随时公开四种方式。

七、监督机制不断完备。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领导机制,完善了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定期在相关网站进行更新维护,督促各科室各单位及时上传新信息。

近年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方法手段不够创新、监督制约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今后将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和培训教育,严格办事纪律,优化服务质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开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全市水产畜牧业科学发展。

扩展阅读: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实行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人(组长或副组长)签字负责制,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北海市水产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有关科室、基层单位填写《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需要由报纸、电视、市政府信息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领导小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或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各科室、基层单位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在全局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在基层单位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市政府部门提供的;(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条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对在《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或其他法规、制度,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填写《北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表》,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杳,同意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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