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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佛教协会章程法规

时间:2019-05-28 21:28:1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峨眉山佛教协会章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峨眉山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BUDDHISTASSOCIATIONOFEMEISHAN英文缩写:B.A.E

第二条本会是峨眉山市境内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又是统一领导峨眉山全山寺院,僧众自主管理的组织实体。根据全山寺院分散的特点,实行峨眉山佛教协会统一领导下的分片区寺院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佛协统管全山寺院的教务、人事、经济和财产;片区寺院在佛协领导下,管理所属寺院内部事务。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佛教教务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本会宗旨为:协助党和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和峨眉山佛教文化,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以“五个建设”为准则,加强僧团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僧众信众,实践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第三条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本会及全山各寺院宗教活动场所、佛学院校、峨眉山佛教文化、各项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团结全山僧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组织领导全山僧众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坚持独立自办,抵御渗透,反对分裂,弘扬正法,反对邪教。

4.加强寺院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清规戒律。制订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教育和引导僧众发普贤愿行,严持戒律,恪守“六和”,福慧双修,感报“四恩”,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僧伽人才,提高僧众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化古迹。

6.组织领导全山僧众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搞好自养服务事业。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峨眉山大佛禅院(目前暂设报国寺)

第二章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的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宗旨、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5.决定终止事宜;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七条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各片区寺院。片区寺院召开民主管理小组会议协商提名推荐,经僧众大会推选或直接召开僧众大会推选,报峨眉山佛教协会审核决定。第九条理事会是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负责。第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2.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礼请名誉理事);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5.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召开理事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5.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理事缺额情况或特殊需要,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召开理事会议选举或决定。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根据需要决定的事项不定期举行。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督促和检查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对峨眉山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护法居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关工作部门。根据峨眉山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第三章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1.自养收入2.社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本会财务制度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四川省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佛教寺院财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佛教寺院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制订《峨眉山佛教协会寺院管理办法》和《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山寺院和资产,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和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扩展阅读: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编号:

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本人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__________年,拥护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自愿加入贵会,为残疾人康复事业作贡献。附本人资料。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貌:本人近期1彩色免冠照片工作单位:社会职务:专业特长及主要工作业绩:联系电话:(办)(移)电子邮件:行政职务:出生日期:年月日职称:通讯地址: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邮编: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申请个人会员请附本人近期1彩色光面照片1张。

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康复协会”)。英文全称HebeiAssociationofRehabilitationofDisabledPersons(缩写HEBARD)。第二条康复协会的性质: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是由省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康复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康复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坚持残疾人全面康复的理念,

推动康复学术研究,探索具有河北特色的康复工作,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条康复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康复协会的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工作对象、业务范围

第六条康复协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人。

第七条康复协会的业务范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的康复,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其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社会各方面的康复专家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学术活动和康复技术研究,推广残疾人康复新理论和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

(二)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三)主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四)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五)组织编写有关康复技术论著、专业培训教材和各类康复普及读物;向居民和残疾人提供有关康复资料,普及康复知识,

广泛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意义,做好残疾预防的宣传。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康复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康复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

拥护康复协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医疗、康复、教育、科研、工程、管理等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学科的各类人员,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工作者,有加入康复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为康复协会会员。(二)单位会员

拥护康复协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愿意参加康复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社团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康复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康复协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可向康复协会秘书处索取),所在单位同意,经专业委员会审批、

注册后,报秘书处登记备案,发给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康复协会提出申请,经康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秘书处登记注册,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康复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康复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三)优先取得康复协会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四)对康复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康复协会各种奖励的权利。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康复协会章程,维护康复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康复协会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康复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康复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关心康复协会工作,主动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为做好康复协会工作积极献言献策。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康复协会。会员超过一年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康复协会章程,经康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康复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康复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十七条康复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讨论和决定与康复协会建设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康复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如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康复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除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康复协会开展工作;(七)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康复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康复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有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康复协会法定代表人。康复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康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在残疾人康复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

经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康复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报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经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康复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签署康复协会有关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康复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免;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康复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经费来源:(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利息;

(四)在康复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康复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康复协会的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康复协会会员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康复协会的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康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康复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到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康复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康复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本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

报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年7月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条件见《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康复协会组织考察、进修、出席会议或参加学术活动等,优先选派会员。第四条会员的吸收与审批

(一)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康复协会秘书处审批;经专业委员会审批的个人会员,需报康复协会秘书处备案。

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需经康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二)个人会员由所属专业委员会统一管理;团体会员由康复协会直接管理。(三)康复协会可直接发展会员,并由康复协会秘书处办理发证登记手续。

第五条会员的会籍管理(一)会员入会要填写由康复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入会表格,得到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

(二)建立会员档案。在个人会员档案里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

称,学历,外语的语种及水平,专长以及各个时期的论文和专著学术成就等;在团体会员档案里应记载单位名称,简介,法人代表,主要业绩等。

(三)会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时,应及时通知康复协会秘书处或所在专业委员会备案。

(四)个人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所在专业委员会声明。

(五)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时将自动退会和自然注销的数目统计在内。

(六)团体会员单位选派12名联络员,负责与康复协会联系。(七)会员证书由康复协会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书遗失时应向发证单位说明原因,可申请按原证号码补发。第六条会员的基层管理

(一)为密切康复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增强协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会员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

、科学化、规范化。

(二)各专业委员会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三)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l.负责会员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2.传达康复协会及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3.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4.负责会员的发展和联系工作。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第七条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者,经康复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审批其入会的专业委员会决定,取消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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