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环保局应急和信访工作值班制度
开发区环保局应急和信访工作值班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市民投诉问题,及时快速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更好的保护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制定环保局应急、信访值班工作制度。
1.建立应急、信访值班机制1.1机构组成
应急、信访值班每班由监察大队1人(监理人员)、监测中心2人(1名监测分析人员及1名司机)组成,大队监理人员为当班负责人,负责当日应急和信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1.2职责
1.2.1大队监理人员
(1)大队监理人员负责应急、信访值班期间的所有应急和信访的来电接听。要求监理人员须做好电话记录,详细记载来电时间、单位、内容、来电人姓名及事项要求,并将内容及时传达其他应急、信访值班人员。
(2)组织调度应急、信访值班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3)事故现场情况勘查、组织调度及救援指导。监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第一时间与安监部门、应急办及企业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了解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组织调度应急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必要时应指导协助相关人员或部门实施紧急救援。同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判断事故等级,并上报相应的上级部门及领导。1.2.2应急监测人员
应急值班的监测人员和司机要做好应急和信访监测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应急设备、应急车辆和防护用具,以保证设备、车辆和用具能正常使用。在大队监理人员统一调度下,于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内到达应急、信访等一切需要紧急处置的事故现场,展开应急、信访监测及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各种应急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应急事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2.3各部门应急值班负责人
监察大队及监测中心应急值班负责人须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下月应急、信访值班表报综合处。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应急、信访值班表上报管委会办公室、应急办和安监局。
1.3时间安排
实行24小时应急、信访值班制度。应急值班时间:早8:30-17:00;17:00-次日早8:30。1.4值班地点
白班:监察大队512办公室;夜班:局603应急办公室。1.5交接班制度
应急值人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值班结束时,当班人员应将
应急电话,值班室钥匙、应急箱钥匙等物品如数交到接班人手中,接班人应对上述物品清点清楚后,填写应急值班记录,完成交接班。
2.工作纪律
2.1要求环保局中层以上领导、综合处全体、监察大队及监测中心与应急有关人员、应急当班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无阻,随叫随到。
2.2值班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觉性,具备环境执法资格,持有环境执法证件;在执法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3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或找他人替班,确有要事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领导同意并安排他人替班后,方可告假,同时报局综合处。
2.4当班时间内禁止有饮酒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2.5值班期间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不得因私占用值班电话;接听热线电话时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态度热情,语气和蔼,耐心解答。能够当面或者直接在电话中说明的问题要给与明确解答;需要到现场解决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解决。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内容,要告知投诉人应受理部门,做好解释,不得推诿。
3.监督检查
局综合处负责信访与应急值班的监督检查。综合处需派人随
时进行实地值班抽查或电话抽查,因违反工作纪律及值班不到位导致突发事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依据国家和地方对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开发区环保局201*-3-
扩展阅读:环保局限时办结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明确部分和个人的工作任务,努力改善局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局整体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切实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考核有序、运行通畅”的环保运行机制。现对全局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如下:一、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规章,并依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县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项目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呈报。
2、拟定我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我县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报全县环保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区域和重点流域,大气状况质量状况。
3、负责对我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展利用活动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和报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区。
5、指导和协调解决辖区内或县城内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6、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展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充实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维护行业标准。
8、负责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县环境监测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
9、指导和协调我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机枪建设以及人事管理;组织我县环境保护单位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局长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全局各项工作。2、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本局重大问题和工作事项。
3、批阅有关文件或函电,接待必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相关环境问题。
4、审定和签发本局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文件,履行局长权限内的各种审批手续和表决权,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5、指导副局长和各科室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上遇到困难问题。三、副局长(副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和制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检查。熟悉分管股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创造性地指导分管股室的工作。及时掌握各分管股室的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有全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局长汇报工作情况。
四、局各股室职责
1、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处理、信息、秘书、档案、治安保卫、机要保密、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工作和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行政、后勤事务管理;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督办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备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2、项目开发股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指导并监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县环保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负责县环境保护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它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3、环境监察大队主要工作职责: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及处理工作;负责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4、环境污染控制股主要工作职责:拟定和实施大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和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环境管理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负责组织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全县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推行清洁生产。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5、生态自然保护股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和重要区域、流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恢复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恢复计划、并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的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区复恳、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申报并指导管理各类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指导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环境标志产品及绿色产品的管理;参与全县生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6、县环境监测站主要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本辖区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参加制定本边区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编写本辖区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县级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及限期治理项目“三同时”的竣工验收以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现状等监测任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认真负责地进行接待、答疑或指引的制度。
二、凡到本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办理公务及电话咨询业务事项(包括环境污染投诉)的,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
三、局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当好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投诉、查询或电话咨询的群众,无论是本职工作内的事项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均要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听取办事人申述事由,在明确来意或咨询内容的情况下,负责地给予解答。
五、对属于自已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限时办结;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限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应当负责任地把当事人引导到有关处室或单位去,或者把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咨询的业务问题或投诉事项认真记录下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同志移交。
六、首问责任人或局系统其它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事群众,不得怠慢、冷落、不负责任,更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按县《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规范行政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服务行为,要求一次性解答办事人咨询事项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端正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三、工作人员要把承办业务工作的办事程序、办结期限、相关要求、联系电话等,制作成格式统一的《服务告知单》提供给前来办事者参阅,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四、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一次性解答投资者(办事人)所咨询的问题。按照告知服务单的内容,将需要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本部门的办事程序、办结时限一次解答清楚。
五、工作人员对属于其他县直机关职责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将投资者(办事人)引导到其他部门去。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县环保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涉及环保的有关工作中,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限时办结事项类别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服务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三同时”项目验收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信访项目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监测送样监测仲裁监测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测站1577715环境信访案件查处(转办)有关承办部门10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承办部门项目开发股项目开发股项目开发股污染控制股县环境监察大队项目开发股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时限(工作日)201*6151107
三、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应在限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并向办事人做出解释。
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办事程序,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办事人。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的事项应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要防止重时限轻质量的倾向,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按限定的时间办结。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对办事者提供的材料应进行登记,并当场审查,确认其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即告知办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好备案。
三、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查后,不能当时明确其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应提交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提交局专题业务会议讨论研究。
经局专题业务会研究确认申报项目、事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否定。在向办事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定原因,并做好备案。
四、环保行政许可否定报备的项目和事项,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
五、对不予受理或行政许可的事项,应由负责该事项的经办人员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建档备查。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为端正行业风气,规范我县环保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改善工作作风,开辟权力监督的新渠道,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塑造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禁忌用语和作风粗暴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和越权行政。三、严格遵守环保局《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以及各项环保业务程序中的各项具体规定。
四、实行公开办事原则。各责任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热情周到、清正廉洁地办理所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或日常环境管理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现象,做到受理、登记、转办、交付环节明确,审批手续齐备,资料归档规范,并接受监督。对办事者的技术、资料、数据负有保密责任,除经审批向上级部门报告外不得随意泄露。五、服务对象举报或领导发现有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承诺的,经查实违反本制度者,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岗替代制度
一、各科、室、站、队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局长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并办理好交接。
四、局领导也实行同岗替代制,局长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代行其职责,副局长不在岗时应由局长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局的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县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依法处罚、依法治理、依法许可、依法征收和管理排污费,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患、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5、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玷污环保形象的;
6、因工作过失对企业和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在行政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8、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9、违反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10、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11、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12、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13、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合理建议和忠肯批评的;
14、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三、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和我局有关规定的给予待岗和辞退的处理外,还要追究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的,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2、工作人员有失职种类中的第3种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失职追究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效能建设中心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予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1、当年被投诉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对本股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人当年被投诉3次(含3次);
3、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股室在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方面的出现重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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