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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_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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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_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

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

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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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通过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有效提高代理市场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密切关注、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全面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保险中介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是要重点突出。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核心,严厉打击中介领域的违法法规行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三是要勇于担当。各保监局中介处要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苦练内功,增长本领,在中介业务检查、清理整顿代理市场等工作中,切实担负起主要责任。四是要持之以恒。要按照会党委确定的方针,沉下心来,埋头苦干,经过连续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得到切实好转。二、工作要点

(一)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在前两年检查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工作力度,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实现检查工作制度化、常规化。一是上半年各保监局选择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可参考前两年中曾因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被保监会发出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名单;下半年保监会针对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研究落实对相关保险总公司的监管措施。二是坚持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原则,查深查透基层营业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着力核查上级管理机构的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的直接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早安排、早动手、早出成果,做到突出重点,严查重处,严格追责,依法移送,及时披露,注重效果,各保监局应于201*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保监会。

(二)继续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在既有成效的基础上,各保监局根据总体部署和当地情况继续深入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做到及时清理,持续整顿,严查重处,常抓不懈。一是机构自查自纠和保监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继续将存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二是要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相结合,以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做好关、停、并、转。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全面梳理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从严把握审核标准。在201*年10月1日前依法将一批注册资本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代理机构果断清理出市场。(三)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代理规模化

加强调研和试点,注重总结经验、宣传推动,堵疏结合、退进并举,有效提高中介市场专业化水平。一是在河北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几个监管基础好、有条件的监管辖区,继续有针对性地试点车险代理专业化,同时,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银行、邮政代理专业化试点。二是鼓励各地,特别是试点地区采取相应措施,逐步严格限制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家数和业务范围,逐步减少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和市场份额。保监会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三是落实《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各局对中介集团和全国性的专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要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形成规模化、网络化。通过综合治理,尽快改变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局面。(四)稳步推进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

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注重观察、研究,密切关注市场,积极支持模式创新,及时总结、及时推广。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思路,不断推进改革进程。一是尽快出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提高营销员准入门槛,从制度上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误导销售的管控责任。二是研究具体措施,逐步减少营销管理层级,逐步弱化上下线增员利益,从根本上削减大进大出和粗放经营的土壤,从机制上逐步消除销售误导的内在动力。三是总结部分公司员工制改革经验,进一步研究对营销员队伍进行分级分类,阶段式、有选择地确定劳动关系、提供社会保险的可行性,采取措施使保险营销员队伍逐步并入身份合法与队伍稳定的轨道。四是在近年来保险公司设立专属销售公司、代理公司销售寿险产品等有效尝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新生力量和新型销售模式发展壮大。五是鼓励网销、电销、交叉销售等新型渠道规范发展。(五)密切关注市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密切关注市场,加强对保险中介领域新问题的研究和总结,提高风险监测、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能力。一是按照“抓早抓小、从严从快”的原则,关注市场中出现的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苗头,迅速、有效的予以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二是继续保持对常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查重处,及时披露。三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拓宽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来源,加强保险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六)继续加强监管基础建设

一是推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尽快出台实施;依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发展。二是坚持依法、透明原则,做好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工作,保监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地指导力度,继续依法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准入规程,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制度。三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系统需求的调研和分析工作,扩展系统功能,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稽核系统开发,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四是通过培训会、交流会等方式,继续搭建中介监管沟通、交流的平台。

扩展阅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154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贯彻201*年全保会精神,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现将《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日

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

201*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1*〕107号),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扎实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基础建设,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检查力度,维护好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和市场信用,促进保险中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

一、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在制度建设方面,完成《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培训、舆论宣传等颁布实施工作;借鉴国际上保险营销管理制度经验,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订并颁布保险代理合同范本,研究保险中介行业标准化建设。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继续完成保险中介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工作;完成“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启动“保险中介稽核系统”的开发工作。

在执行力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中介监管系统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水平,努力建立服务型保险中介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建章立制的角度贯彻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完善对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手段和处罚措施。在现场检查方面,要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重点,加强对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以类似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的手段进行违规营销活动等行为;严肃查处保险营销员和中介机构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挪用侵占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倡公平竞争,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依靠行政权利及垄断地位索要高额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制止保险中介机构以虚开发票、参与制造假退费、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督促保险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其营销员和代理渠道的管理,健全委托销售协议,规范两核业务流程,规范单证领用程序,规范保费结算办法,落实管理责任,逐步建立保险销售和保险事故索赔的服务规范,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探索建立专业保险代理和经纪机构客户回访制度。

三、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以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为契机,完善全国联网的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监管,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加大社会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构建保险营销诚信文化。

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提升保险营销服务质量,改善保险营销员收入待遇,完善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要求,严格员工制与代理制保险营销的管理界限,规范代理合同。开通营销员投诉渠道,完善营销员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发挥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力量,有计划地主动协助保险营销员疏通参加社保的渠道。对个别基层保险机构存在挤占、克扣营销员佣金和管理费用的问题,要密切关注,严肃查处,对于处理不力,酿成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保险公司总分公司的责任。表彰保险营销员先进典型,加强对营销员的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营销员的整体素质,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末位淘汰机制。

四、加强对保险中介行业的指导

指导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开展深层次合作。建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和谐关系,提高市场效率,实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共赢发展。包括:推介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合作的成功模式,支持双方扩大合作领域,拓宽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领域的合作。

指导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成立独立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经纪师、公估师评审制度。将保险营销员分类管理,经纪师和公估师管理等工作逐步移交到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保险公估行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信息交流、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继续做好《中国风险管理报告》编制工作。选择具有一定研究力量的中介机构,与相关行业合作开展行业风险管理研究工作,增强保险中介机构在行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强行业内外风险管理交流,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五、推进保险中介创新

推进相互代理创新,总结保险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经验,研究建立非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制度,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管理制度》,促进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推进组织形式创新,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市融资,鼓励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调研保险中介组织形式创新的特点,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立足渠道特点,加强对客户保险需求的研究,为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发挥积极的作用,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需求;推进经营模式创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结合区域特点和市场实际,创新经营模式,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调研并推广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专业中介的竞争力。保险中介创新应当注意合法合规,不损害保险消费者、中介从业人员以及行业利益。

六、建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

建立独立第三方的保险中介机构评价体系对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消费者与保险中介以及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201*年,我们要在推动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建设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通过沟通协调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承办方等相关单位,积极稳妥搞好系统测试、数据采集、报告撰写、信息披露、监管利用等各项工作,力争年内建成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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