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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总结

时间:2019-05-28 21:49:44 网站:公文素材库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自查总结

根据省局的部署,我们对照省局下发方案,逐条进行了对照检查,针对自查存在原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在今年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政执法职能的高效有序进行。为了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今年年初,我局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同时还印发了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我局还在年中召开了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对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和交流,对做好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安排。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年初我局制定了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学习计划,一年来,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在学习中,我们采取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办法,每周五下午为自学日,以科队为单位,组织集体学习或自学。每月的最后一天为集中辅导和研讨日,针对自学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讲座和集中辅导。年初以来,共组织集体学习七次,执法人员记学习笔记人均一万多字。此外,我们还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执法人员培训班。共有五十六人参加了培训。目前我市系统一百三十二名执法人员均经省局培训并获得执法资格证书。

三、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为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我们按照省局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对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了修改,重点建立健全了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审理和执法回访等15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强化了执法纪律约束,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我们还注意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指导、纠正不符合办案规定和不规范的案卷,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和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我们能够按规定及时地进行处理,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们坚持执法回访制度,对执法工作进行回访。局领导结合“双评”活动,多次深入到执法或管理的对象单位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状况,征求他们的意见。

四、加强执法工作考核和监督。为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办案质量。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促其按制度要求办案,严格遵守国家总局、省政府和省局为规范行政执法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审理,办理等规定,确保办案质量。经检查,全市系统办理的500多起案件,基本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没有发生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县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资金制约,行政执法的技术装备投入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二是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仍然偏低,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三是受说情风影响,有些案件处罚不到位;四是执法力度不够,对制假、售假行为不能达到重拳出击,打不痛、打不死的现象依然存在;五是有的案卷文书使用制作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六是有的案件结案不够及时;七是有的案件调查取证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八是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够准确。

针对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工作:

一、强领导,强化执法监督和法制建设工作。各级局的一把手要亲自抓,班子领导分工、责任明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制机构,加强法制工作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和法制建设工作力度。

二、加强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要采取办培训班,岗位练兵,实际案例分析,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使全市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市局要经常对各基层局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法制建设工作督促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作法,以点带面,以弱带强。在全市系统内开展一次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办案质量为题的“争先创优、登台阶、上档次”活动。再创我市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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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汇编

前言

为全面推行打假责任制,建立打假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制度建没,以制度管理队伍,以纪律约束队伍,以道德培养队伍,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加速依法治县,现将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予以汇编,以便全局各单位组织学习,全面抓落实。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大队长职责

大队长是大队的主管领导,主持本大队全面工作。

一、带领本大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一级文件精神,严格履行大队职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本大队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全队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做好管理教育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本大队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深入辖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辖区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企业档案,做好巡查记录,指导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五、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加强本大队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指导全队人员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七、加强本大队行风建设工作、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抓好计生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九、加强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

中队长职责

一、主持本中队全面工作;

二、带领中队队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深入开展辖区打假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企业案件,做好巡查和记录,为企业做好服务。

四、做好队员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本中队的工作;

五、民族理财,勤俭节约。

文档管理人员职责

各稽查中队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执法案卷、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管理,其人员称为文档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

1、执法文书的领用、保管;

2、案卷的整理、归档;

3、文件、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

4、计划、总结、信息,统计报表等材料的上报工作;5、管理本辖区内生产企业档案资料和数据;

6、文档人员要严格履职,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文档人员是文档管理的直接责人。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监督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纪律约束作用,检验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纠正错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确保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完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执法监督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执法监督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股。

三、监督考核对象及范围

县局标准计量股、质量股、特设股、稽查大队四、时间安排

全年考核分两次进行,半年一次,年终一次,具体时间另定。五、考核内容

(一)制度建设(十项制度l0分)

l、学习制度:2、考勤制度;2、岗位责任制度;4、举报、投诉制度;

5、报告制度;6、案卷管理制度;7、执法承诺公示制度;8、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9、打假责任追究制度;10、举报奖励制度;

(二)《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中的十种责任落实情况(40分)(三)四次考试(l0分)

全年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不少于四次,单位以参加考试人员的总平均分数记,执法人员本人考试成绩记入执法人员档案。

(四)案卷管理(40分)

《案卷管理奖励制度》考核的十项内容六、考核方法

一听、二看、三查、以听、看为辅,以查硬件指标为主。七、监督考核

执法监督股具体负责,人教股配合。两次考核结果占全年监督考核总分值的50%,综合两次监督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成绩,执法监督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年终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设单项奖,要求各职能股室和各稽查中队每年自查不少于2次

八、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处理

1、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60分一80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2、对出现败诉案件或因复议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九、本制度自二OO五年度起正式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单位的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队的各级班子成员必须竞争上岗,实行自我推荐,个人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党组决定,每年进行一次。

二、中队组成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即班子可挑选队员,队员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班子,双方自愿,优化组合。

三、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中队,由局党组成员对中队长实行诫勉谈话,三次诫勉,免除中队长职务。

四、中队班子成员实行年终综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对年终目标任务和工作任务综合考核排名最后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目标排名最后的中队,中队班子坚决实行末位淘汰。

五、实行行政区域责任制,中队长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轮岗负责,每年轮换一次。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动依法治县,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范围内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全年工作目标和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二条工作绩效考核是对执法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及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业绩进行量化,以年度计算,按综合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效能积分制,对工作业绩累.计积分不封顶,对出现的问题累计扣分不保底。实行集体积分和个人积分,分别列入年度考评和执法人员年审,依据积分高低,产生年度优胜单位和优秀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单位能坚决执行政策。抓好制度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按综合管理实绩,分别计分。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积14分。

(二)全年工作有计划、有要求,实行目标任务管理,职责量化到人,任务落实到人,并积极抓落实,积24分。

(三)健全基础信息档案:①企业电子动态管理档案包括产品执行标准情况。②特种设备台帐③液化气经销点档案④燃油加油机台帐⑤医疗卫生强检计量器具台帐,每一项积6分。

(四)制定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分类指导方案,服务有记录、并取得明显成效、积14分

(五)受理和查处辖区内,各类投诉案件、有记录、有案卷、有信息反馈,积l4分。

(六)按时完成县局统一布置的中心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完成一项积7分,

(七)积极宣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能和工作动态,传递打假信息,完成县局下达的信息报送任务,积21分。

(八)单位内部团结,工作协调互补、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积7分。九)认真执行政策,实行民主和群众监督、财务收支两条线,无违规收费和收入坐支现象,积7分,

(十)所办案卷及时归档,不遗不缺,无隐患,归档一份现场卷积0.6分,一份立案积1.2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新领域,主动参与办理各类行政案件,并起到一定的作用,所办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按时结案。依据所办案件的质量和绩效,累计积分。主办和协办人员的个人积分比例由具办单位确定。

(二)参与办理立案案件的,基础分人均2分,单位积l4分。

(三)案卷质量每月评比第一名,集体12分、人均积2分;第二名集体9分,人均1.5分;第三名6分人均职1分;第四名3分,人均积0.5分。

(四)全年工作无旷工,累计请病事假不超过5天积20分,累计请病事假5天以上、不超过l0天积10分,累计请病事假超过l天不积分。

第五条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力,管理不规范,硬件、软件达不到规定要求,按缺项实行扣分。

(一)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2分。

(二)工作无计划,任务不明确,有人无事干。具体工作没有直接责任人,缺一项扣4分。

(三)软件资料不健全,不能全面掌握辖区内基本情况,缺一项扣5分。

(四)没有为企业服务措施和实行分类指导方案,服务无记录,无明显成效,缺一项扣2分。

(五)没有按时完成局安排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缺一项扣7分。(六)未完成局下达的宣传任务和信息报送,缺一条扣1分。(七)单位缺乏凝聚力,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互相拆台,扣7分。

(八)出现违规收费或收入坐支,一例扣7分。

(九)拖延办案时间,在规定时限内不结案、不报告,出现一例扣7分。

(十)当月案件不报告,已结案件不归档,出现一例现场卷扣0.6分,立案卷扣1.2分。

第六条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当年所办案件,出现下列情况,对案件的

主办人员、协办人员按比例实行扣分。

(一)所办现场案件经复议后变更处罚决定的,一例扣14分。

(二)所办现场案件引起诉讼后并败诉的,一例扣28分。(三)被新闻媒体作为反面教材曝光的案件,一例扣42分。(四)被上级部门作为典型进行通报批评的案件、一例扣42分。(五)因违反办案程序,受到责任追究的,一例扣28分。(六)应立案而未立案,被检查纠正的,一例扣28分。(七)因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例扣28分。(八)滥用职权,有行贿受贿行为而影响案卷处理的,一例扣28分。(九)造成案卷遗失的,出现一例扣28分。

(十)无特殊原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不能结案,不报告的一例扣28分。第七条对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局考核组统一组织实施,逐单位,逐人考核,一人一档,当年累计,个人积分进个人执法年审档案。

第八条年终考核依据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积分实行奖惩

(一)执法单位综合考核积分位居前三位,全年无案卷扣分项,由局颁发优胜单位奖牌,第一名推荐上级表彰。

(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全年无违纪行为,参与办理的案件无扣分项,总积分位居前l0名,由局颁发优秀工作人员证书,并给子物资奖励,推荐上级表彰,由前向后排列。

(三)执法单位当年所办的行政执法案件,引起诉讼并败诉的,出现一例,不参与优胜单位评比;年终综合考评积分位居最后一名的,对班子实行末位淘汰。

(四)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执法资格,强行待岗。

(五)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第六条情况被扣分的。取消优胜单位和优秀工作人员的评比资格。

(六)在职工作人员全年旷工累计l0天以上的,强行待岗,累计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22天,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l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本局执法监督股负责解释。

待岗学习暂行办法

我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以来,出现人心思进、人心思稳的好势头,组织管理严密,工作紧张而有序,但由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对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局人少事多,文化程度普遍偏底,技术人员少。为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发展质监事业,经研究特制定局内部工作人员待岗学习暂行办法。第一条条件

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接纳后的在编人员,方可申请办理内部待岗学习手续。

第二条申请办理待岗学习的时间、期限

(一)凡要求办理待岗学习的人员须在本月2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四)待岗学习的期限暂定为一至二年,合同期满后,由本人提前一周以上作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选择。否则单位不予安置,并停发生活费。第三条办理待岗学习的手续

(一)由要求待岗学习的人员,本人填写局制定的待岗学习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局人秘股;(二)由局党组进行审查、批准;

(三)经审查批准后,由申请待岗学习的本人与局签定待学习合同。第四条待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一)待岗学习期间,仍保留其在本单位的公职;

(二)待岗学习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政策规定视同在岗人员一样予以晋升档案工资;

(三)待岗学习期间,享有在岗人员同样资格,可参加本系统内组织的执法过关考试;

(四)在待岗学习期间,不参于单位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等一切业务活动,不享受系统内工资、奖全、津贴、福利、医疗费等待遇。从签定合同当月起,单位每月发给其生活费300元;

(五)待岗学习期间,如符合离退休条件,可申请办理离退休,经上级批准后,即终止待岗学习合同,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第五条待岗学习期间的义务(一)必须遵守党纪国法,执行政策;(二)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自觉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单位做好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四)待岗学习的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五)维护本单位的声誉,自觉同有损于单位形象的言行作斗争。违反本条者,单位视同在岗人员一样,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第六条本办法在实行期间,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省、市局的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文件办。

第七条本办法由本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仅限于本局范围内施行。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五年四月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及层级责任暂行办法

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强化监督,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及层级责任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行政案件总体要求:

1、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程序及《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定,坚持依法办理案件;

2、办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3、凡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有案卷,文书要齐全,做到一案一卷、无论现场处罚案件还是立案案件必须分别具有完整的符合其案件规定的文书;

4、法规股做好案件登记、归档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5、法规股应每月对案件进行考评,定期不定期组织互查、互评,总结提高,保证案卷质量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一)实施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标识物货值不高,金额不大;3、对公民处20元,对法人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实施现场处罚必须制作有效的执法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告知书》;4、《当场外罚决定书》5、《结案报告》;6、《卷内文件目录》;7、《行政执法案卷》。

(三)实施当场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四)立案处罚案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五)立案处罚案件、必须制作下列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2、《立案审批表》;3、《通知书》;4、《调查笔录》;5、《送达回证》;6、《案件审理记录》;7、《行政处罚告知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结案报告》;10、《卷内文书目录》;11、《行政执法案卷》。

三、办案过程的具体规定

1、立案批准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承办人员应到法规股进行立案登记,并经分管局长批准签字后方为有效,案件办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装持证上岗(需隐蔽侦察的案件除外)查清被调查人的身份,查证违法事实,索取有效证据,明确其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承办人员办理重大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情况,必要时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调查要深入细致,索证要详实全面,笔录、证据要真实有效;

3、初审: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将案卷交执法监督股初审,如发现有需要补证、纠正的,应有书面要求,并退回承办人员调查补证或纠正。

4、审议:初审认为具备审理条件的,提请案审会集体审理。案审会由案审会主任负责召集超过半数以上审委会委员(执法监督股负责人必须参加)参加。案审会主任不在由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案审会而又必须立即作出处罚决定的,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不败诉为前提,分管局长与局长商议可边汇报边执行。审委会审议案件,应事先通知调查人列席会议,汇报案情,接受询问。案件讨论记录在三日内交于案审委员逐一签名

5、告知:执法监督股将审议决定,经过整理核对后,如实告知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如实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申请听政的应于当日将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交执法监督股按听证程序规则办理。

6、再审: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活动后,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报送主持该案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认为应调整,处罚决定的,可再召集案审会审议,未经集体审议不得改变原处罚决定。

7、制作处罚决定书。万元以下的案件有承办人制作,文书制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管人,执法监督股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局长签批;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由执法监督股制作,分管局长审核签字,主持该案审委会的领导签字批准。

8、执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决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按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一并执行到位,未经领导批准,执法机构人员不得作出减免、加处罚款的决定,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执法监督股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经局长签发;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停止执行的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9、备案:万元以上重大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材料为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五万元以上重大案件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应报市局审批,执法监督股负责备案材料整理上报。

10、结案:立案案件应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做好结案工作,经批准结案的案件,承办机构应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交执法监督股归档。年结案率必须达96%,结案案卷归档达98%以上。

三、错案层级责任

l.应当实施现场处罚而不予处罚的,由现场执法人员承担责任。2.现场处罚错案责任,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承办人中谁的职务级别高,谁承担主要责任。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未向领导报告的,由具体执法人员承担责任,向领导报告的,由领导承担责任。

4.违法主题认定错误的案件,因案件调查人提供证据失实的,由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初审有误的由初审人、调查人共同承担责任,初审人员负主要责任。

5.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初审未提出补证的,由初审人、调查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初审人员负主要责任:初审已提出补证意见,而调查人未补证或无法补证的由调查人承担负任。

6.办理案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初审未提出补证或纠正的、由调查人、初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初审已提出意见,而调查人不补证、纠正的,或初审后已无法补证、纠正的由调查人承担责任。

7.执法主体、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由批准人、参加审议、初审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8.应上报审报权限的案件不报批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应上报备案的案件不上报,由执法监督股负责人承担责任。

9.未经集休审议或者未按审议决定办理的非现场处罚的案件、由决定实施处罚的领导承担责任。

10.对执法中出现的难以把握的问题,违法乱纪问题,败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错案,以及查获的重要案件等,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部门,隐瞒不报的、由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1l.处罚决定的执行。由执法机构负责落实到位。

12.案件文书不规范的,由执法监督机构责成执法机构或具体办案人员加以完善。

13.要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上级对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要经常对执法机构进行执法监督,定期抽查案卷并组织案例讲评活动;对下一级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月月考评,月月通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领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部门负责人要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检讨;一年中两次在执法活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该部门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14.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奖惩依据。

15.对承担责任者,轻者批评,通报,重者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待岗直至开除处分。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

强党的建设和政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

局及局属各二级机构为推行政务公开的主体单位。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重大行政事务及决策,对全局职工公开。2、局财务及二级机构财务管理向全体职工公开,

3、局属各业务股、所、队公开办事程序,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办事期限、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办事纪律及结果。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l、向群众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实行公开栏,设在局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2、局工作事务向机关内部公开,可通过专栏、文件、开通报会的形式公开。

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性要求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要自愿接受群众的监督,可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并通过新闻单位宣传本单位所涉及到的“热点”问题。

六、政务公开的要求

l、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依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2、注重实效,常抓不懈,局及局属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把能够公开的事物尽可能地公开。要注意把握好公开的“度”,确保机密的安全。

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内外结合,把政务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五年五月四日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执法文书的管理,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执法文书使用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局法规股统一管理,法规股确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购买、登记、保管、编号、发放、回收。

二、各执法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文书的领取、保管、领取文书时应认真填写文书清单,并签名或押印。文书的收回按编号登记,并填写文书回收清单,经法规股认真核对无误,双方应签名或押印。

三、作废的文书,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交法规股收回,并盖作废章。

四、凡编号文书,丢失或人为的浪费,少一张罚款100元,并视其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法文书为行政执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他用,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

六、凡局押印的执法文书,必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领取。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法规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法规股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法规股,法规股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即: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于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案卷管理工作与年终奖惩挂钩。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

一、为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涉案物品是局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中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的物品。

二、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时、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后,方可执行。

三、局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仓库,由专人保管,凡异地保存。封存、扣押的物品,必须进入仓库保管,对大批量涉案物品进库却有困难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可在其他地点进行保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仓库保存涉案物品。

四、仓库保管员要认真保管涉案物品,不得丢失损坏,私自变卖涉案物品。

五、对涉案物品处理,按局制定的《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凤台县质量技术督局抽样检验制度

一、抽样检验工作按照省市局下达的抽样计划有局统一安排,局属业务股和稽查大队负责实施。

二、因调查取证工作的需要,局实施的抽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抽样属具体行政行为,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四、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抽样样品要按样品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六、严禁私自保管抽样样品和私分抽样样品,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抽样单的发放实行编号管理、以旧换新制度,申请领取抽样单的单位要将原领取使用的抽样单存根交法规股。法规股要对使用过的抽样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抽样单所反映出的抽样样品是否及时送样,备样是否妥善保管,到期是否返还给被抽样单位。

八、抽样样品检验后,检验报告单应及时反馈给被抽样单位。九、抽样经检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由实施抽样单位负责处理。十、县局可根据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发布监督抽查公告。

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制度

为加强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一、没收物品交接

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交予局没收物品保管人员。

2、案件承办人向保管员交付没收物品时,须交付没收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保管员应核对没收物品时间。没收清单有无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和单位印章。

3、无主物品交接时,应有公告、复印件,附在清单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备案后方可交接。

4、已检验或检定的没收物品,应同时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复印件。5、交接物品时,保管员应当面核实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实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一致时,应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6、没收物品与没收物品清单上记录不一致时,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7、没收清单一式三份,保管员签字后,应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入卷。

二、没收物品保管制度

1、交接后的没收物品应立即入局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对物品登记、造册,记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封条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项。

2、保管员对没收物品应分类管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3、保管员应定期检查仓储环境,保证没收物品在保管期限内完好。4、保管员在保管期间,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

5、经审核同意处置的没收物品,应由局安排处理罚没物品的人员与保管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后,验明实物方可出库。

6、保管员负责将没收物品清单归档备查。三、没收物品的处置

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由稽查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后由局法规股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处置。

2、法规股审核时,应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没收物品监督销毁、拍卖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的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

3、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置,同时要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

4、监督销毁没收物品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拍照、摄像存档。

5、对易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无法进行保存的没收物品,应及时审核监督销毁。

6、对于拍卖的没收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7、对拍卖款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交国库。

8、采取必要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没收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9、对管理和处置没收物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局预算资佥,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规定。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11、违反第10条规定的,由局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五年六月六日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票据管理制度

根据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缴及经费供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1999]711号),为规范本局收费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标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专用”字样。

二、收费票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开具收费票据。

四、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变更,终止或被撤销时,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手续。

五、发生丢票、扣压票款的,除按现金赔偿损失外,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摄像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摄像机的管理,保障摄像机正常进行发挥在执法过程中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我局的摄像机为局固定资产,由局指派专人管理、调配,各使用单位应爱护公物。保证摄像机完整无损。

二、摄像机为我局各单位开展工作时专用,不得外借或他用。三、每中队和业务股有专用录像带,录像带有局专人统一保管。

四、开展业务工作所用录像带和执法工作现场录像资料将视同证明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由局统一专人保管,或随同案件卷宗一并妥善保管。

五、需要用摄像机的单位,首先要写出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

信息报送制度

为强化信息联动,资源共享,形成整体合力,特制定本制度。一、按照现代办公要求,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化网络,保证基层的具体情况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党组直至上级,上级或党组的决策和指示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基层。

二、各队、所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

三、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基层执法打假情况、法制宣传材料、各类汇报总结材料以及县局中心工作所需的调查报告、资料等。

四、各类信息按不同类别实行限时报送,报送信息应及时、准确、工整、严禁不报、迟报、漏报、瞒报出现以上情况一次的,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两次以上情况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信息员纪律处分。

五、本制度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制假售假黑名单监控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高打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制假售假黑名单档案,掌握本辖区假冒伪劣动态消长情况。

二、对制假售假黑名单进行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三、对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严禁出现区域制假现象。

四、制假售假黑名单要及时动态修订。五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打假联动机制。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案卷管理奖励办法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和行政效率,强化执法责任,避免错案和败诉案件的发生,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全局整体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十六字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县这一主题,以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良好的部门形象。

二、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有法规股具体负责,人教股配合。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每月公布一次承办单位办案数量和案卷考评结果,累计分数列入年终目标考核,考评案卷以当月结案案卷为准,未能结案的按月续延。

三、考核对象

局属稽查大队,局业务股另行考核参照执行四、考核内容

1,程序合法;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用法正确;4、定性准确;5、查审分离;6、案件办理正确率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7、执法文书使用情况;8、结案率;9、执行情况;10、有关案卷统计上报材料。

五、考核结果及奖惩

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局设立案卷质量奖,每月公布考核结果,年终综合考评第一名的单位,奖励200元。

综合考核结合县局行政执法目标责任执行情况一并进行,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出现败诉案件或因复议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2、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3、被纪检部门查处,追究责任的。

六、考评办法按《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卷考评细则》执行七、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评分细则

具体要求1、两人以上示证检查,检查笔录未体现;2、行政相对人不明确或错误;3、属立案案件未按要求程序办理;4、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5、按程序必须使用的文书无或使用错误;6、主题错误;7、超越职权;8、不按程序收缴罚款;有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1、有关证据没有相互印证或前后矛盾;2、主要证据不足;3、能及时收集的有效证据的未收集。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条款适用不全。不给分。定性错误或不定性,不给分。1、未立案审批;2、未经案审会研究。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体适错案、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发现一起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扣5分。l、文书使用不规范;2、书写潦草,语句不通;3、有关人员未签字或签名不真实;4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执法文书(复印文书除外);5、案卷不完备整洁,装订紊乱;6关键词语涂改不押印;7文书固定格式不填写或填写不真实。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结案率达不到95%,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归档率达不到98%,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2、收入罚款总额与案卷票据总额不相符;3、无票据卷视情节扣l-5分,扣完为止。)材未按时上报案卷月报及有关案卷方面的材料。不给分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本局核发的上岗证,才允许上岗。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省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熟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三、培训原则:全员参与、分级实施。四、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五、全年培训不少于120小时。

六、每次集中培训后,安排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全年考试不少于四次。

七、培训和考试成绩记入执法人员档案。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集中考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将不予执法资格年审,不得参与评先。

举报奖励制度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落实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1*)17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奖励制度

一、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二、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登记举报案件。三、公布举报电话、宣传奖励措施。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及时将奖励金额发放到位。

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文件规定、足额兑现举报奖金,不得随意降低和抬高奖励标准.

六、严禁虚假举报,骗领举报奖金。

七、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举报人的真实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制措施

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植物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报批、报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报批、报备制度。

一、下列行政案件应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一)涉外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三)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的案件;(四)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六)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七)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八)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其中本条例的(一)、(四)、(五)、(六)、(七)及罚款201*0元以上的案件应逐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上条规定备案的行政案件,在案件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结案报告》的内容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结案的理由。

三、下列行政案件应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一)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二)涉外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三)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其中本条列的(二)项案件、罚款在10000元以上计量违法行政案件、罚款在50000元以上的其他行政案件应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

四、报批的行政案件应填写《案件办理报批书》,连同全部案卷和调查报告,呈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办理报批书》要求写明违法事实和报批意见。

五、行政案件报批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执法打假报告制度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特制订打假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稽查中队向辖区乡、镇政府汇报执法打假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每月向县局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不少于于1次,对责任区的难点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局及辖区乡、镇政府。

二、以下重大案件上报县局和辖区乡、镇政府:

1、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案件;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3、对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跨区域案件;4、大案、要案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案件;5、因地方保护致使案件难以办理的案件;6、需要上级部门督办、协调的案件。

三、对打假重大案件隐瞒不报或报送不及时,造成贻误战机、打假不力的将视其情节、给予中队负责人及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级、待岗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凤台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准则

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特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能上岗,杜绝无证执法的违法现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应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领导,接受监督,依据法律、法规赋子的权力、切实履行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在执法中要遵守纪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以理服人、正确处理违法案件、不得越权或越范围执法。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七、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坚持实是求事的原则,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凤台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承办单位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并出示省局颁发的执法证件。

(二)各执法单位应在我局界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准串岗、串区域,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三)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布置的统一执法行动,各执法单位要听从调遣,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

二、当场处罚案件

(一)实施现场处罚必须符合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涉及财物不高,数额不大;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现场处罚的程序必须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三)符合立案处理条件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办理,严禁将立案处理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四)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结案后,7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规范后报局法规股,入档备案。

三、立案处罚的案件

(一)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法规股立案登记备查。

(二)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将全部材料一并交案审办公室初审。

(三)执法监督股当自接到案件材料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提交案审会审理,材料不齐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证据。

(四)审委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应将审委会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五)、执法监督股应当组织案件承办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并严格审核把关,重大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监督股制作,处罚决定书经局长签发后方可下达。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下达,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执行完毕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写出案情报告,一周内将案卷整理规范,交执法监督股登记,归档、备案。

四、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今限期改正,但有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

为加强行业廉政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四、执法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当场收缴后,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纳指定的银行。

五、除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安徽省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查审执分离制度》。

一、我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局班子成员及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会议。

三。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材料齐全的立即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材料不全的退回承办单位补齐。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给于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的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后或者听证结束后的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七、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五不放过制度

1、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

2、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

3、支持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4、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5、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为保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政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我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征,应当记录在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组织10000以上)。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五、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检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七、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为发展我县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要按照县里“四五”普法规划进行,重点以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为主。

二、学习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三部法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条例。

(二)宣传“三法八条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三、宣传学习对象:首先是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其次是面向社会宣传,主要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广大消费者。

四、宣传的方式:

(一)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中、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大型宣传纪念活动、同时加强对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二)在日常开展工作中向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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