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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时间:2019-05-28 21:50:0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粮食部门法制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全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市政府201*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粮食行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促进我市粮食流通法制建设,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优化粮食经济发展环境为根本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规范执法,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责任,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粮食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

三、主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盐业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具体要求,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任务是:加强粮食购销储运管理,对盐业执法实行层级监督。

(一)粮食行政管理

主要是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宏观调控情况的监管,规范粮食经营行为,防止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盐业执法。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作为盐业执法责任主体,应全面抓好盐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盐业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盐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

四、考核目标。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通用目标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年市政府对市直部门(A类)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核》,专用目标为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市政府在通用考核目标中设10分加分,考核满分为110分,按50%计算总分。专用目标考核满

分为50分,按100%计算总分。

五、考评方式。全市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在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方式进行的基础上,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采取政府监督与上级部门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以日常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档案,将平时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六、组织领导。呼兰区、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其它主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负主管责任,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目标任务的完成负主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市粮食局行业指导处、计划处、仓储处、质价处、财务审计处、市场办为承担粮食行政管理性职能的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宏观调控等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任务。市盐务管理局承担食盐市场管理,落实食盐专营政策。市粮食局行业指导处作为市粮食局法制机构,承担全局乃至全市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各级盐

业主管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领导,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王忠新市粮食局长、党委书记副组长:赵长贵市粮食局副局长

孙书庆市粮食局副局长

王世方市粮食局助理巡视员成员:李永臣市粮食局行业指导处处长张颖伯市粮食局计划处处长马万柱市粮食局仓储处处长韩基岩市粮食局质价处处长任凌云市粮食局财审处处长阚树理市粮食局市场办主任马正全市盐务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业指导处,具体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呼兰区、各县(市)粮食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理顺有关内设机构和盐业主管机构的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法,将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内设机

构和所属盐业执法机构,落实到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细化考核指标,提出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质量。

七、核查考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查考评主要采取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办法进行,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调阅执法案卷,核对有关文件,对部分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素质测试,开展向社会问卷调查等。呼兰区、各县(市)粮食局自查自评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行业指导处,市粮食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附件:

1、《201*年市政府对市直部门A类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核表》

2、《黑龙江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3、《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项目表》(不发至各县(市、区)粮食局)

扩展阅读: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制度文件讨论稿之七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粮食流通、盐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盐业主管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证据资料及内部审核审批文书等,均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单独立卷,并由专人管理。第四条立卷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五条法律文书、内部审核审批文书、书证材料等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有单位量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出现书写错误时,应当在更改涂抹处加盖公章或承办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等。法制工作部门对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检查,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缺失或不当、文书不完备时,应当要求承办人按法定时限改正或者补正。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材料,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时间顺序,兼顾各类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排列。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1)举报登记表;(2)立案申请表;

(3)调查笔录;(4)现场检查笔录;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7)封条;(8)物品清单;

(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0)案件合议记录;(11)撤案申请表;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陈述申辩笔录;(14)行政处罚审批表;(1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没收物品凭证;

(18)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19)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听证告知书;(22)听证通知书;(23)听证笔录;(24)听证意见书;

(2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6)送达回执;

(27)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28)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日期填写。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法定期限保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应符合案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审档,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十三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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