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时间:2019-05-28 22:12:51 网站:公文素材库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在事故预防上狠下功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治;严肃安全事故报告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20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全局各股室、二级站(队)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目前,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重点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水行政执法安全管理、办公区、宿舍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相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1、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1*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整治目标、组织机构,提出了工作要求,对整治范围、内容、依据和实施步骤进行了详细、周密的安排。

2、组织开展了水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担负着中心城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经常要日夜巡河道,为加强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黄河水上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整治目标、组织机构,提出了工作要求,对整治范围、内容和实施步骤进行了详细、周密的安排。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3月10日前,对水库大

坝、溢洪道、底涵及库内山体、重点骨干山塘,采石场、高岭土矿、砖瓦厂、武广铁路桃花山弃渣点和中心城区的易渍地段、危房区,建筑施工及拆迁,棚户区改造可能形成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检查预案落实、责任落实、转移路线、安置住所、后勤保障落实情况。同时在重要

节假日、汛期、火灾高发期等重要时段有针对性的组织不定期专项检查。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扩大检查的深度和宽度,提高检查的质量。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积极参加水利部开展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降低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五)强化事故快报和“零”统计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我局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认真抓好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将国务院《通知》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业主,每一个工作干部职工,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二)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回头看”活动

重点是对过去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现有的规章制度对近几年易发事故的环节是否具有针对性,分析我局相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日益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是否相适应,强化规章制度的精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分析研究我局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和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的组织开展好各个安全生产整治等专项活动,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四)加强督促检查,做好隐患治理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通过开展春、冬季、汛前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发现隐患,落实责任,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多方筹措资金,彻底整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岳阳楼区水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扩展阅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二OO八年九月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水监督[201*]1号

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受监工程项目法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安组成员: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完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注重总结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和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中心。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水利安全工作导则通知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201*年9月8日印发

目录

1总则┈┈┈┈┈┈┈┈┈┈┈┈┈┈┈┈┈┈┈1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2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3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76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7对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8附则┈┈┈┈┈┈┈┈┈┈┈┈┈┈┈┈┈┈┈99附件┈┈┈┈┈┈┈┈┈┈┈┈┈┈┈┈11~2710附表┈┈┈┈┈┈┈┈┈┈┈┈┈┈┈┈28~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试行)1、总则

1.1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3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1.4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2.3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2.4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2.7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

3.1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

3.1.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

3.1.2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3.1.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见附三)

3.1.4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整改跟踪制度。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报安监机构备案,安监机构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见附四)3.1.5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安监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受领导指派,与受监工程责任方约见谈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制度见附五)

3.1.6水利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检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制度见附六)

3.1.7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利用网络等进行公示。(制度见附七)

3.2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般结合质量监督活动一并进行。主要内容和方式是:

3.2.1听取项目法人、施工、安装、拆卸、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或介绍。

3.2.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文件资料。

3.2.3考察、问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2.4检查施工现场及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3.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3.2.6检查按附表要求的施工自查、监理复查及记录情况。

3.2.7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8将历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纳入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3.2.9接到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投诉或报告,应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及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2《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3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5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4.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4.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4.9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0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4.12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控与管理情况。4.14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4.15其它有关事项。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2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3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4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

5.5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备案等手续情况。5.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7定期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8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

5.9其他有关事项。

6、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

6.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3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6.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6.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6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6.7其它有关事项。

7、对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7.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7.3其它有关事项。

8、附则

8.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2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季度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第四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全体领导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第五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安全生产形势情况。

附件二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三)提出改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并向安监组通报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安监活动内容,提出贯彻落实活动内容的建议。

第三条联络员组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各标段施工、监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安监组确认后,在工程现场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四条联络员会议:

(一)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一般同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一并进行。若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质量安全监督组长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质量安全监督组通过质量安全监督活动纪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经常联系。

第六条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联络员将予以表彰。

附件三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向业主或施工、监理发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主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汛期、台风;(四)施工高峰期之前;

(五)其它地区发生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以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电话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

附件四

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

化对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项分部工程及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1.石料场开采;2.爆炸置换法处理软基;

3.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及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的基坑、泄槽、明渠、竖井及沟槽等工程;4.高边坡及洞挖工程;

5.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6.启重吊装、30m及以上高空作业;7.高水头压力管及压力容器;

8、爆炸品、压缩及液化气体、易燃及自燃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9.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项分部工程;10.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施工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危险性特别重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班组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可下达停工令。对整改不力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五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致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问责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条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二)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

(四)发生引起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五)安全质量活动开展不力的;(六)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工作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问责活动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问责小组由分管主任、质量安全监督组成员、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分管主任任组长。质量与安全监督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问责前,应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表一),提出相关要求。

第七条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责任处理意见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问责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问责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问责人答复。(三)问责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

第九条问责谈话应形成书面记录(见表二)并存档。第十条问责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四)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见表三)问责小组讨论处理建议时,被问责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单位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问责内容、现场相关调查材料问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

表一: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表二: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表三: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

表一: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被问责单位名称被问责人员问责时间问责地点被问责单位法定代表人1、问责时提供以下资料(□中打√部分)施工单位:□书面汇报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证及其复印件具□伤(亡)人员劳动合同书、上岗证书、培训教育材料、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原件□事发部位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体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要□事发现场相关监理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事发现场监理规划(计划)□事发部位监理记录求其它:□□□□2、其他要求(盖章)年月日表二: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被问责单位被问责人员问责时间问责负责人参与问责人员问责地点约谈记录记录人:被问责人:年月日表三: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

被问责单位被问责人员问责时间问责地点问责事由处理意见参与问责人员(签名)问责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附件六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爆破、电工、焊工、架子工、运输驾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司机、指挥、信号、司索、安维)、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废弃)及风钻等作业人员。

第四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附件七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强制性条文所发生的不良行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罚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制造、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其从业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四条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

(一)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工整改决定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五)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或有两项工程项目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

(六)对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七)市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全监督中心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经核实报省水利厅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通过浙江水利网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处理意见办理;

(二)相关单位在一年内,受到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次者,向资质(资格)年检管理机构建议年检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

(三)有关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受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次者,向资质(资格)管理机构建议对个人从业资质(资格)进行处理。

第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相关单位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将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资格预审和评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浙江水利信息网查阅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表一安全生产管理告示表

工程名称安监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88号钱江科技大厦9搂邮政编码举报受理电子邮件310012举报受理电话057188216205SS-ZJ@163.COM项目法人安全负责人Ⅰ标安全负责人Ⅱ标安全负责人Ⅲ标安全负责人电话电话电话电话施工单位Ⅰ标安全负责人Ⅱ标安全负责人电话电话监理单位年月日(盖章)表二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情况登记表

受理部门受理记录受理时间举报单位或个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编号年月日时分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举报内容主要内容:调查与核实情况安监组长:年月日整改措施(含整改责任人、期限等)安监组长:年月日整改结果

安监分管负责人:年月日表三管理体系及主要规章制度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一1设置情况2落实情况3落实情况二1内容监理单位自查业主或监理复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安全机构监理单位安全人员业主、代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安全值班制度2安全奖惩制度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4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6安全活动制度7爆破作业与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交底制度8设备管理制度9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1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1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2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13安全检查制度14安全例会制度15其它制度施工安全负责人(签名):监理安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表四建设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一1内容项目法人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自检情况检查情况法人或监理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2费用列支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1勘测设计单位3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的情况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情况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4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相应的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三1施工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三类人员(A、B、C证)持证23上岗情况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4情况5abcd指挥、信号、司索、安维)efghj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电工焊工运输驾驶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司机、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废弃)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6用管理情况(安全帽、带、网等的采购、查验)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7制、审批、交底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的编8制、专家论证、审批、交底等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9编制、审签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10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11控与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12整改、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13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14度汛方案的编报情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15材料的报审及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16四其它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1划情况,以及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方面的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2实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4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5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安全负责人(签名):监理安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

法人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表五料场开采安全生产检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检查类别检查检查内容项目自查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施工监理核查一二单位暴破作业许可证、爆炸物品证书、证安全贮存许可证、料场开采暴破件等作业许可证等原始资料管理机构及业主及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管理机机构专职安构、有无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及人全管理责人有无安全证、施工、监理有员人员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人员有无爆破作业证,挖掘特种作机、钻机、电工、运输驾驶、等业人员特殊工种有无操作证安全生业主及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责产责任任书、施工单位有无项目部与班制组及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业主有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及安全例会制度;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产管理安全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制度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隐患整改制和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制度惩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及台业主有无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落实台账、伤亡事故台账;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安全安全生检查及隐患整改落实台账、设备产管理管理及维修台账、安全宣教培训台账台账、安全措施费提取和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有关奖惩台账、伤亡事故台账、劳动防护及职工健康监护台账、爆破器材管理台账

料场开采安全生产检查表

施工单位有无爆破及其他操作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开采有无设计方案、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施工及爆破作业是否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进行有否按规定发布爆破施工通告;施工现场有无明显的警示标志;预警、起爆、解除等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及马道三安全防宽度、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护措施高度的1.5倍、边坡稳定、清坡设沟;监控系统的设置与记录情作业况现场管理爆破器材库有无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器押运员及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材管理爆破器材有无领用、清退记录挖掘机有无安全作业、同一平台上两台以上作业时其间距不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机械米;钻机作业有无按爆破参数进管理行、行走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钻2M,其他钻3M;运输车辆等机械的安全管理整改安全检查、排查中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情况文明生标化、防尘、卫生等产管理竣工开采范围、环境安全评估等四验收施工监理单位单位::自检安全负责人(签名)复检安全负责人(签名)岗位操作规程开采要求及图纸警示标志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表六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检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检查类别检查检查内容项目合同、证书、证明等购销(出租)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施工自查监理核查安全日常检一技术二验、维护保养、运转记录档案等验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资料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书许可证(安全协议书);安装证明拆卸工持证;方案、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告知证明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全技术标安装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拆卸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施工件;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记录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检验收验),并向使用单位出俱安全使用说明书;验收资料归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检查表

工程名称序号检查类别检查检查内容项目自查核查年月日检查日期年月日施工监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规章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技术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设置、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使用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管理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对三及维在所用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使用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操作工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是否有效施工监理单位单位::自检安全负责人(签名)复检安全负责人(签名)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表七海上船舶作业安全检查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船舶概况船舶所有吨位名号人二、船舶证书情况类别有有效无效登记证书船检证书水上施工作业许可证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航行签证簿三、船员持证情况类别有有效无效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七、安全设备情况应配类别合格缺少无数量救救生衣无生救生圈设救生浮备救生筏灭火器消防灭火器设备黄砂箱消防桶桅灯信舷灯无号锚灯设尾灯备雾灯号笛单边带通卫导导雷达应持证实持证设罗经船员适任人数人数备移动证书手机八、应急预案制订及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情况演练情况五、财产人身保险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落实情况帐建立与落实情况六、施工方案、安全评估编审情况十、整改书落实情况施工监理安全负责人(签名):安全负责人(签名):单位单位自检复检年月日年月日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表八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台帐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12345678台帐名称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安全生产制度台帐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检查及整改台帐事故及处理结果台帐安全生产活动、宣教、培训学习台帐法律法规台帐发文及信息台帐安全生产设备运行和管理台帐监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建立及发文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责任书内容是否齐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制定的安全预案、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材料有否制定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有否制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有否针对性和记录档案是否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有整改方案、措施、期限、责任人和整改后的复查记录建立事故报告、处理、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执行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针对性;有否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910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的备用情况有关布置工作的文件、工作分析、总结、统计资料等是否齐全购销(租赁)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安全生产工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工作台信息是否及时填报作信息快报施工监理单位单位自检复检安全负责人(签名):安全负责人(签名):记录记录年月日年月日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表九重大隐患登记表

工程名称填报单位隐患名称责任人落实责任部门消除资金投入计划消号时间(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后果、估计损失等)主要危害(成因、现状、与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隐患基本情况要求存在的主要不足或缺陷、目前采取的基本防护措施)(从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具体说明)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所需资金和来源,目前采取的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及相关附件)(治理过程中拟制定的应急预案或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措施年月日单位责任人签名:年月日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注:每项重大隐患填制一张登记表浙江省水利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

人员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初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水利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及评标(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经县及县以上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或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第四条有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要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五条有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或单位、个人)资质管理、信用考核、执(从)业资格注册、评标定标、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六条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含省外进浙)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系统数据库。

第七条各级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监项目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和记录工作。第八条各市、县(市、区)级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逐级报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由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报水利厅备案和统一在网上公布。

第九条有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3~6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第十条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将建立不良记录信息修正维护机制,保证信息准确。不良记录修正维护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或对已公布不良行为的单位视其整改情况,限期进行调整。经省水利厅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水利厅审核认可后,可延长公布保留期限。

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一条浙江省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按《浙江省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第十三条当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扣减,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其诚信分值自行修复。第十四条企业(单位)诚信分值大于90分时,该企业(单位)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该企业(单位)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该企业(单位)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单位)名单;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含75分),该企业(单位)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报按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

第十五条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将累减。

第十六条每年12月31日为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计算日,当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时,暂停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许可重新执业。

第十七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和比选时必须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浙江省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项目管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3、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4、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5、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6、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7、招标代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9、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0、执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二:《浙江省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626113.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