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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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近个月,通过在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实习,本人学习了很多关于诉前调解的知识,更加认识到诉前调解的重要性。为创新服务民生模式,更好地实践“司法为民”宗旨,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落实科学发展观,解除各族群众的诉累,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察布查尔县法院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
在实习老师的帮助下,本人对察布查尔县法院201*年诉前调解案件所呈现的特点浅谈自己的认识。
截止12月1日,察县法院调解中心今年共受理调解案件396件,达成调解协议290件,标的额为357.45万元,另有42件案件调解后未取案号,调解率为83.84%。其中案结事了100件,给付金额达72.8217万元。诉前调解案件占全院收数总数的28.54%,占全院调解案件的49.83%。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涉及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四大类案由中44个具体案由。其中:民间借贷86件,占29.66%,离婚73件,占25.17%,买卖合同30件,占10.34%,劳务合同18件,占6.21%,供用热力合同15件,占5.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件,占4.14%,上述几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69%,其余38个案由案件总数所占比例不到20%。
通过对各类案件进行分析,每类案件均有不同的特点:一、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增多。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无需担保等优势占据一定市场,从而使借款人避免了向金融机构借款的繁琐程序及担保限制,为快速筹集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但由于既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管理,也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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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因此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该类案件中,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明知我国禁止高利借贷,故在借款时预先从借款本金中将利息扣除,或直接将利息计入本金出具借条,而借款人在诉讼时又无力举证证明,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而依据借条作出裁决,使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出借人盲目追求高利,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估计不足,导致到期无法收回借款。
调解中心今年受理的86件案件中,涉及一人借贷就达41人160余万元,占民间借贷纠纷总数的48%。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发现,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多次发生借贷关系,起初借款数额均不大,出借人均能按时偿还,且支付高额利息。由此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信任,之后便要求向出借人借贷大额资金,许诺高利,同时交付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以作抵押,由于出借人基于借款人先前的信用以及房产证件在手,则放心大胆地出借现金,而忽视了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然而,出借人早已将房产抵押与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待法院公告拍卖借款人的房产时,多数债权人如梦初醒方纷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与个人借贷的无限责任相混淆,误以为其仅以个人现有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为防止出借人反目,同意诉前调解,并积极帮助出借人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参与房产拍卖后的财产分配。由于借款人的财产数额远远小于实际借款数额,导致很多债权人无法实现预期利益,甚至难以收回借款本金。高利润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各出借人也以沉重的代价换得深刻的教训。
二、离婚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今年调解中心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协议73件,均为调解离婚案件,占全年调解中心收案总数的四分之一,比例与往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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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请求离婚的诉前调解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调解法官首先做调解和好工作,对于经调解双方和好的案件,不办案立案手续。从而导致调解中心登记案号的离婚案件均为调解离婚案件而无调解和好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法院保留调解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对于调解和好案件,调解中心不收费,不留档。
2、对于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均为双方同意离婚,或被告起初不同意,但经其多方考虑后自愿同意离婚的案件。调解法官主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进行法律指导,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3、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调解法官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法和好的案件,直接出具立案转办手续,告知办理立案手续。
(二)离婚案件结构特点:
1、提出离婚性别结构为:女性提出离婚为58件,占79.45%。男性提出的仅占20.55%。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一方面反映了妇女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不幸婚姻事实发生时,妇女不再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痛苦,敢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去追求新生活。另一方面,也说明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农村,广大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丈夫,经济上不能独立,家庭地位仍不高,对现有婚姻满意度低。
2、离婚者民族结构为:汉族占47.29%,回族占16.22%,维吾尔族占14.87%,锡伯族占12.16%,哈萨克族占9.46%。与去年同期相比,汉族与回族离婚比例有所提高。这一方面是由我县人口结构现状决定的,另一方面说明少数民族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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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3、夫妻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占17.56%。该类案件多为事实婚姻、结婚证丢失或一方户口不在本地,本县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手续,而要求法院调解处理。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于诉前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上达成初步协议。
(三)离婚原因分析:
1、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思想观念不同,导致双方无共同语言,感情生活平淡无味,为追求高质量的感情生活而要求离婚的占27.39%。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独立自我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更多的指向了自我。尤其是80后逐渐组建家庭,80后独立自我的性格特点在离婚案件中尤为突出。
2、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经济问题而引发离婚的占16.44%。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引起的原因多是生活困难,生活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口角,长此以往,便导致感情破裂。
3、因一方缺乏家庭责任感,另一方无法忍受而要求离婚的占13.70%。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广泛深入,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少数家庭中,仍存在男方好吃懒做,对家庭不管不顾等现象,随着思想的解放,妇女们已摆拖“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观念的束缚,请求离婚。
4、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占15.07%。大部分是男方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常在酗酒后、赌博输钱后,或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儿女。过后又悔恨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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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占27.40%。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很多案件当事人不愿意提及离婚原因,但双方均坚决要求离婚,限于当事人隐私,法院仅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事宜进行调解。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与正常诉讼案件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额较小,一般均在10000元以下;二是非机动车引起的轻微交通事故偏多;三是肇事机动车多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以有下几点:一是在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需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而在诉前,保险公司往往不予接受诉前调解,导致无法开展调解工作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多涉及受害人伤残鉴定问题,因未立案,调解中心无权委托鉴定,在当事人坚决要求鉴定后再行诉讼的情况下,调解中心则不进行调解。三是因当事人要求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调解中心直接告知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四、供用热力合同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较小,自觉履行率高。调解中心今年受理的15件供用热力合同案件中,标的总额为5200元,许多案件标的仅200余元,均当即给付完毕。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时,用户多反映热通供热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且服务态度差。而多数锡汉族用户碍于情面不愿应诉,或无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经调解法官做工作后主动缴纳剩余暖气费。而18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案结事了12件,占66.67%。一方面是因为标的额较小,债务人履行难度小,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适时引导当事人明确逾期责任,约束义务人依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此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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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法院实习报告
法院实习总结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201*年9月开始我的实习是在昔阳县人民法院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了解社会实践,但说到真正的去办案,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
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我在实习期间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执行通知书、传票、提押票、公告。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
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一个案子的案由字数可能最长也不过十来字,但是我们却不可忽视这几个字,判决时对一个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其定为有罪,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有时甚至是不可饶恕的;而即便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我们也应当准确地定性,既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获得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对待的权利,对待工作负责,进而对人负责,也是我们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最后,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开始的时候,总是不敢去跟法官提出来,后来,庭长跟我说,来实习最好的不就是去旁听吗?勇敢的跟法官商量就是了,他们会同意的!结果,真的是这样,法官们都对我很好,我也就有了更多的机会去旁听庭审。刑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一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
具体说来,我在实习中主要有以下收获:
第一,基层法院法官的优秀素质加深了我对法官职业的认识。我实习的刑庭的法官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在审判案件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官职业本身的威严外,还需要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廉洁公正,自省自重,是对
法官的基本要求,欲望永无止境,欲望也是不能自拔的深渊。法官的个人魅力还体现在法官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清晰的理性。
第二,我较为熟练的掌握了司法文书的写作要领。
实习期间,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这些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在学校所学知识的不足。一份完整的一审案卷材料是由公安机关的预审材料(其中包括接警记录、各类证据、拘留和逮扑证件、审讯笔录等)、一审正、副卷(包括目录、立案书、起诉书、答辩状、辩护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委托律师函、开庭笔录、合议庭讨论笔录、阅卷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组成)。案卷订装存档前应当逐页加印页码、在封底贴封条加盖审判庭骑缝章,最后由整理人和案件承办人签字盖章存入档案室保存。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随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残忍、后果恶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简单、心智极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预计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现形式上就是作案疯狂、不计一切后果。在很多个案件中,都打伤、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带上工具作案,而在我们提审他们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表现得满不在乎。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在法院实习的时间里,我收获很大,能够把大学两年以来所学的部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务工作中,并在实践中学习到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我觉得这次实习不仅是把理论运用于实践,而且是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技能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更加坚定了我要在法律这条路继续走下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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