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药学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1*〕24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1*〕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内容上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平等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与岗位知识更新要求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二)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
(三)对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接受与岗位知识更新相适应的指定培训,完成不少于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传授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七条涉药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经费及其他条件;
(三)研究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负责本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修、选修学时初审登记工作;(五)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提出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总体安排,并组织对施教机构的认定和评估。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具体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计划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实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认定与评估制度。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第十条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经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施教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经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二)承编符合需求的继续教育教材和教学课件;
(三)教育开展情况应及时向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反馈,并接受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商施教机构,编写符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需要的继续教育教材或制作高质量的教学课件,并不断更新完善,提供丰富的培训素材。
第十三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制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选修与自修内容。(一)必修、选修内容。主要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必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选修内容由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提出科目计划,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十六条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五章证书登记和管理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制度。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本人留存。
市、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修、选修学时数由所在单位初审,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定期报送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验证。省直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修、选修学时数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审核后,定期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必修内容不得少于15学时,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按照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本人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教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书等,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对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施教资格。
第二十四条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人发〔201*〕3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人发〔201*〕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从2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三)个人自学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1*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1*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1*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1*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淮北02亳州03宿州04蚌埠05阜阳06淮南07滁州08六安09马鞍山10巢湖11芜湖12宣城13铜陵14池州15安庆16黄山17
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均无效。(二)证书登记与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向单位出示经审核的办班方案或自学计划、主办单位提供的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初审后,进行证书登记,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报送验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分省、市两级,分别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三)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五、关于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安徽省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资源共享、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和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一)基地资质与职责
1、省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省级基地承担全省高级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2、市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市级基地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二)基地资格申报与认定
凡具备基地资质并愿意承担相应专业系列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
他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表(附表2),备齐相关材料,按照申报级别和申报专业系列的部门管理分工,先将有关材料报经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同意,再分别报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再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三)基地管理
各级基地的继续教育业务活动按专业归口,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各基地不得超越审批的专业范围,举办培训、研修活动;省、市基地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须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各继续教育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基地综合检查与评估,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基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六、关于继续教育统计方式与内容
从201*年开始,全面开展继续教育统计工作。(一)统计工作的实施主体
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二)统计方式与分工
按照逐级填报、归口统计方式进行。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本单位继续教育信息,报所属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汇总。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各部门、行业组织将统计结果报上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最后由省直部门汇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开始填报半年和年度继续教育信息,省直部门、行业组织、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省、市继续教育基地应于6月、12月底完成统计上报任务。(三)统计内容
具体内容见《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附表3)。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全省人事培训教育工作考核与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人事部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要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计划从201*年开始继续教育信息报送网络化试点工作。请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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