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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

时间:2019-05-28 22:41:09 网站:公文素材库

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

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201*年动物检疫员聘任合同书

甲方: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乙方:动物检疫员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劳动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任合同书。

一、甲方根据全区动物甲乙工作的需要,觉定聘任同志为昭山示范区畜禽防疫检疫站驻屠场动物检疫员,负责该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工作。

二、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遵守《湘潭市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湘潭市动物检疫员管理章程》。

三、乙方报酬:乙方工资按年初区防检站所定方案领取;聘任期内养老保险由防检站负责,医疗保险由乙方负责,乙方重病住院期间,可按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报销30%。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法,如有弄虚作假、大头小尾,或买卖检疫票证、检疫行为不到位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一切责任自负,同时甲方将按照《湘潭市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湘潭市动物检疫员管理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出现下列情况,可解除此合同:

1.如乙方出现调动、身体患病等特殊情况,不愿从事或不能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应及时报告甲方,结清往来账目、交清票证后,可提前解除合同。

2.甲方认为乙方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或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情况,可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并及时结清账目,交还票证。

六、本合同一年一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实施期为二O一O年五月一日至二O一一年五月一日止。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字):

扩展阅读: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第十一条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表一

动物防疫收费标准(元)种类单位(次)预防注射驱虫药浴备注大家畜头(匹)1.50-2.001.50-2.00中家畜头(只)0.80-1.000.80-1.00鹿犬兔禽雏鸡免疫猫只只只羽羽只2.50-3.5010.0-30.01.50-2.000.80-1.002.50-3.50指牛马驴骡驼指猪羊分准养、限养鸡鸭鹅家养鸟等10日龄以下0.20-0.300.20-0.300.15-0.200.10-0.150.05-0.105.00-10.03.00-7.00说明:上述预防注射标准系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表二动物种类单位(次)动物检疫收动物产品检最低收费金费标准疫收费标准额(元)备注大家畜中家畜犬禽、兔、鸟类雏禽蜜蜂大型野生动物货值货值货值羽羽箱0.5%0.5%0.5%0.2-0.25元0.05-0.1元0.01-1.0元20.010.00.1%0.4%0.4元0.7%0.7%0.7%0.2-0.3%0.05元0.15-0.2元3(每项)2(每项)3(每项)1(每项)2(每项)指牛马驴骡驼指猪、羊等10日龄以内指象、狮、虎等狼等含各类观赏动物含头、蹄、血中型野生头(匹)动物小型野生动物其他动物实验小动物零散脏器类种蛋只货值货值只公斤枚表三

类别实验室检验项目单位(份)收费标准(元)2.0-2.52.0-2.51.5-2.0备注常规血液血沉尿液头(次)头(次)头(次)粪便精液挥发性盐基氨测定纳斯勒氏试剂反应球蛋白沉淀反应内品卫生检验CUSO4肉汤反应过氧化酶反应硫化氢测定毒素呈色反应酸碱度测定虫卵检查寄生虫检查虫体鉴定原虫检验平板凝集试管凝集琼脂扩散间接血凝补体结合中和试验血清学检验免疫电泳交叉免疫荧光抗体血凝抑制炭疽沉淀变态反应五号病测毒普通镜检微生物学检验特殊染色镜检普通培养镜检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种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张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1.5-2.08.0-10.030.0-50.05.0-10.05.0-10.05.0-10.05.0-10.05.0-10.05.0-10.00.5-1.03.0-5.010.0-20.05.0-10.01.50-3.03.0-5.03.0-5.05.0-10.020.0-35.020.0-50.05.0-10.010.0-20.020.0-30.03.0-5.00.3-1.05.0-10.0150-201*.0-2.02.0-3.05.0-8.特殊培养镜检生化试验细菌分离鉴定细胞培养鸡胚培养技原体检查毒物(素)分析动物接种病毒分离鉴定病理切片检查电镜检显微X光检查X光透视检查X光片低温超速离心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项种种头(次)头(次)头(次)头(次)头(次)15.0-20.010.0-15.015.0-30.030.0-50.020.0-30.050.0-100.0400.015.0-20.0所用动物成本另计300.010.0-15.01205.0-10.015.0-20.050.0表四

消毒项目外包装消毒大动物皮张喷雾中动物小动物毛、蹄、骨、角密闭熏蒸车、船、机舱喷雾场、舍、栏、台案等单位(次)平方米张张张公斤立方米平方米平方米收费标准(元)0.2-0.30.5-1.00.3-0.50.05-0.100.02-0.051.0-1.50.3-0.50.2-0.4备注药品费另计表五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种用动物饲养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动物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点)其他动物产品加工动物产品经营动物及其产品仓储被委托检疫单位兽医从业许可审查单位个人单位个个(户)个(户)个个(户)个(户)个(户)个个个个个收费标准(元)201*50100201*00备注50505050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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