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指国民经济领域内能够为国防建设和应急服务的一切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社会资源。
第三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第六条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上级经济动员机构或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国民经济动员专项潜力调查。
第七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国民经济基本状况和国民经济基本资源两个部分。
国民经济基本状况包括:自然资源、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能源生产与消费、人口与就业、专业人才等。
国民经济基本资源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制造业产品和库存、重要动员物资库存、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科研成果、城市公用设施(包括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等。
第八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调查指标体系进行。调查所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化要求,符合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需要。
第九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与其他统计调查互相衔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已有调查统计结果的,不得重复进行调查。第十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统计部门统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统计调查证》后,方可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有权查阅调查对象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其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调查表的适用种类。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依法提供的调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篡改或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四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并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库系统,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积极为各级政府“应战”“应急”的动员保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汇总资料,分别由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动员的机构统一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国民经济动员的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凡涉及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的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非国民经济动员机构需要使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必须经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对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私下传播、擅自公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造成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思考
201*年国防大学论文
对做好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的思考
李忙全李利徐超
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
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改进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方向和方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多元化、经济联系国际化、经济动力技术化已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国民经济和国防经济组成成分的复杂化,使得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真正把潜力调查工作做成最基础、最可靠、最有效的工作为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效保障。
一、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是国民经济动员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调查质量直接影响动员准备、实施的质量和效果。目前,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普遍存在着“职责不顺”、“需求不明”、“效益不高”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国防建设的倾向,把有限的工作精力更多地放在本行业经济发展上,认为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是国防建设的内容,与地方关系不大,应该由军队系统主抓,对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而军队系统则认为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是地方政府的事,属于经济调查工作范畴,与国防建设关系不紧密,更何况主要涉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军队系统自己说话不算数,应由地方政府主抓,对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不主动、不参与。造成军地双方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都重视又都不重视、遇到困难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上,经济动员机构的定位不单一,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交叉的问题,同时省以下经济动员机构,兼职多、合署办公多,经费没有保障,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的质量。二是应战与应急没有很好地衔接。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应对战争还是应对突发事件,潜力调查的内容和手段是都一致的,将二者有机统一既可互相促进,又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管理成本,防止有的企业只认政府应急部门不认可经济动员部门。但在目前应急工作日益自成体系的情况下,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与应急体系潜力的衔接与整合面临一些体制机制上的制约。
三是法规体系不完善。《国防动员法》颁布后,对国防动员中人员储备征召、战略物资储备调用、战争灾害预防救助、民用资源征用补偿、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对潜力调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但由于国民经济动员专项领域没有法规出台,导致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主要还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指令和军队命令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依法调查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是协同配合不顺畅。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是建立在真实有效的数据和各部门横向纵向链接上,完成好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光靠经济动员一个部门很难有效做好潜力调查工作,但各部门自成一套,都没有把潜力调查工作与职能工作科学统一地融合起来,潜力调查工作的有效完成易受各部门或企业利益的牵制和影响。而一些隐瞒真实情况的做法,往往使得上情和下情脱节,左右联系不够紧密,给潜力调查的后续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五是供需衔接不紧密。军事需求不明确是制约潜力调查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老问题,由于应战行动的不确定因素,军方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哪里需要等制约着潜力调查工作不可能每次都进行全行业普查,一方面造成了人员、精力、资金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也满足不了军事需求,对潜力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严重影响。
六是数据更新不及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资源的存在状态不断变化,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随时更新,装备设施的不断更新的改进,不少企业的随时重组、转产甚至消失,导致潜力数据更新越来越重要,但由于人力、物力和经费等因素制约,导致数据更新不及时,影响动员资源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度。
二、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通过对国内外潜力调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分析研究,我们感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重视不够。长时间的国泰民安使人们产生了“和平时期无战事”的麻痹思想,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潮中,人们的国防观念、忧患意识逐渐被冲淡;个别领导干部忧患意识不强,对和平时期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发挥其在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地方是以经济建设为主,动员是部队的事”;有的企业只追求个体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在潜力调查过程中,不愿、隐瞒、虚报实力,有的甚至存在抵触情绪、消极抵抗,更有甚者直接拒报。这都说明了对国民经济潜力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二是保障不足。一方面是法律保障不足。在法制社会中,形势要求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动员,不能单靠行政手段进
行。目前,我们的潜力调查工作流于表面,深层次问题一时无法解决,尤其是在确定潜力调查对象上,都是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承担任务的单位,在涉及企业利益上,就无法单靠行政手段来进行调整,有的企业虽然碍于情面一时口头答应承担任务,由于没有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这种口头承诺在涉及具体利益时就难以兑现。另一方面是经费保障不足。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不仅仅体现在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维护,更重要的是如何实施好调查工作,这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牵扯面大、环节多。由于经费等问题的限制,使得潜力调查工作不能全方位、深层次的进行,只能进行简单的一般性调查。
三是奖惩不严。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是经济资源的占有者和支配者,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企业不敢不接受。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按市场需求配资源、开展生产活动。在紧急状态出现时,我们可以要求企业为了国家安全利益,既使自身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也要无条件地服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但在和平年代难以如此要求企业,否则会伤害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同时,对积极参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企业,我们没有给予相应
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再次参与潜力调查的积极性,又对不积极参与潜力调查的企业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和措施,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现象的发生,使得潜力调查工作难以全方位开展。
四是宣传不广泛。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人对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根本不了解,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单位和部门,更不用谈具体职能了。导致以经济动员办的文件发文,大部分企业和单位都不予理睬,工作过程中不予配合。这种现象的发生,客观原因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动员理论和理际工作还处于创新和发展阶段,应有的法规没有颁布,没有系统和完整的宣教内容,国防教育活动和国民经济动员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主观原因是各级政府对经济动员工作没有很好地进行宣传,没有利用好各种宣传工具,在全方位、宽领域宣教方面做的不够。
五是权责不对等。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在组织上涉及政府机构中很多部门,单靠经济动员办是远远不能完成调查任务的。况且经济动员办仅是协调机构,不是指挥机构,虽然责任重大,但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权力,导致平时的潜力调查工作协调力度不够。机构改革后,动员办作为各级发改委的内设处(科)室,尽管可以借发改委的权力来完成一些潜力调查工作,但是完成的过程不规范,容易引起争议,从长远看这种方法不是权宜之计。
六是信息手段弱。现代战争和突发事件爆发突然,情况复杂多变,客观上要求必须提高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准确性和快捷性。在信息技术发展的今天,将信息技术引入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来提高潜力调查的快速反应能力的指挥决策水平已成为必然要求。然而,从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现状来看,潜力调查的信息化水平还很低,硬件设备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到位,软件建设薄弱,动员潜力数据库虽初步建立,但潜力资源无法达到一目了然,数据的传输、更新、处理智能化水平很低,无法满足动员的深层次需求。
三、加强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的几点建议针对当前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提高潜力调查的效果和质量,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一是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首先要开展针对领导层的重点教育。现阶段,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上,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兼顾不到,在“抓”的方面力度不够。因此,要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力度,将国防教育纳入日常的政治学习中,并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使其主动挑起重担,只有领导重视了,主管领导认真抓了,才能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大力的支持,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有序良性开展。其次要开展面向全民的普及教育。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利益至上,导致
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冲突。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全民普及教育,把国民经济动员教育真正纳入国防教育之中,作为重中之重的教育内容。要从基层抓起,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教育,普及国民经济动员知识,提高公众国防意识和经济动员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支持潜力调查工作的开展。
二是加快立法,做到依法调查。要以《国防法》和《国防动员法》为依据,各级政府应相应出台潜力调查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明确调查的领导方式、任务要求、程序办法、协调机制、保障措施;明确行业系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有调查任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提供数据的范围,推动潜力调查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同时,将各种法规、条例列入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的工作范畴,明确执法主体,并严厉惩处拒不执行国防法规和拒绝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定期检查、举报和奖励制度,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真正使潜力调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干事。首先要加快各级经济动
员办公室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国动委、发改委、大军区的作用,落实办公人员、经费等条件;其次要积极推动与应急管理体制的整合,最大限度的节省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并在实践中提升调查能力;最后要推行政府部门联络员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员在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的牵头和指导作用,形成合力抓好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四是改进方式,实现双向互补。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的社会机构和企业越来越多、调查统计的门类越来越繁杂、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大。为解决潜力调查中资料不实、数据不准、时效性差的问题,应针对战争、突发事件的需求和市场特点,通过运用法律、政策等综合手段引导,将潜力调查的方式由单向调查型向双向调查、反馈型转变。实现双向调查要借鉴税收机关的“报税”制度,尽早出台对被调查对象加强激励和补偿的法规政策,使被调查对象对潜力调查的态度实现由“要我报”到“我要报”。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的可靠性。
五是突出重点,力争以能力为先。战争需要和应对突发事件是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前提和条件,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要求潜力物资更多地要以“非实物化”、“非仓储化”的方式积蓄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因此,我们要准确把
握未来信息化战争军队对各类“隐形”资源的需求,对紧迫程度、质量高低、数量多少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判断,将潜力调查的主要内容由适应过去的机械化战争的传统规模型向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的需求牵引型转变,由传统的“实物为主”向“能力为主”转变,实现潜力准备与未来战争需求的对接,为战时实现快速、高效动员打好基础。同时,在调查实物上要坚持好“重点调查、适时更新、平战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
六是提高效率,提升信息化水平。为确保动员决策依靠潜力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改变传统人工调查、手工作业的方式,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进行自动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调查效果;要依托政府办公网和军事机关指挥自动化网,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上下联动、横向衔接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力调查网络平台,建立功能完善的潜力数据库,运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实现科学评估、合理预测和辅助决策,为动员准备和动员决策提供依据;要大力研制开发和运用功能多样、兼容性强、规范统一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软件,如辅助决策、数据查询、电子地图显示、数据网络上报、安全防护等功能的软件,从而提高烤潜力调查工作效率,认真及时做好潜力调查的查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潜力数据管理,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数据管理信息化、更新核对
制度化、安全保密规范化,从而解决目前潜力调查数据管理不正规,潜力资料积压成堆,管理人员变动频繁,数据更新核对不及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周全,失泄密隐患多等问题。
作者单位:陕西省经济动员办公室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省政府大院省发改委经济动员办邮编:7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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