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药品管理法》作业
201*年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药品管理法》作业(一)一、填空题:
1、,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9月大会上通过。
2、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自起施行。
3、我国药品管理机构分为和
4、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
5、和为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属于。
6、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行生产。
7、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是。
8、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的,是依法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9、药品的不良反应是的与用药无关的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是。10、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
1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在市场上销售。12、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放行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
13、麻醉药品是指;精神药品系指毒性药品是指;放射性药品是指国家对它们实行特殊管理。
14、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
有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审批。违反这条规定,将按论处。
16、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的标志。
17、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并附有。
18、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19、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未取得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上介绍,但不得在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20、药品抽查检验,任何费用。
二、简答题:
1、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简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3、什么是假药?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4、什么是劣药?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药品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扩展阅读:201*药品从业人员培训通知2
紫食药监发[201*]号
紫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通知
各涉药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和《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提高全县医疗机构、药品企业药品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和业务素质,我局拟组织全县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全县所有涉药单位药品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次培训活动,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康复医疗站、疾病防治机构等)、药品经营单位(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中心、GSP药店、连锁门店、乙类非处方药店)、计划生育服务站从事药品采购、保管、养护、验收、销售调配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本次培训内容为药事法律法规和药学基础知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统一换发上岗证。
三、培训时间:本次培训分二期进行。
第一期3月14日16日(3月14日报到,3月15日至16日培训),城关镇、焕古镇、双桥镇、向阳镇、高滩镇、广城镇、绕溪镇、毛坝镇、联
合镇、瓦庙镇等乡镇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参加。
第二期:3月16日18日(3月16日报到,3月17日至18日培训),汉王镇、蒿坪镇、双安镇、洞河镇、洄水镇、斑桃镇、界岭镇、高桥镇、麻柳镇、东木镇、红椿镇乡镇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参加。
县级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不受区域限制分期安排药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辖区内所有涉药单位请乡镇卫生院负责通知。
四、培训收费及提交资料: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用按照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核定标准收取,培训费每人120元,资料费每人60元。报名地点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彩印厂),报名时须交1寸彩照1张。培训地点设在党校。培训期间食宿自理。
五、201*年未进行健康体检的,在培训期间统一安排时间进行体检。六、工作要求
本次培训旨在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省政府115号令)精神和进一步提高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请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计生服务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合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务必按要求完成培训换证工作。对未参加本次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而未取得上岗证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查处。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抄送:市药监局,县政府办、县卫生局、计生局,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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