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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总结
为适应当前人才流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等各项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共同组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于12月8日在北京举办,全国46个省级和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98名同仁参加了培训。成都人才档案部马金鹏、代理部舒国虎2名同志参加了此次培训。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层次覆盖广泛,既有对基本知识的求本溯源,也有对前沿理念和技术的探索,课程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基础知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现状和思考》、《努力构建一朵绚丽的干部人事数字档案云》、《人才诚信服务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和《浅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社会化》。讲师的配备也很合理,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领导,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毕雪融司长、全国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陈军副主任;有高校的学者,如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档案学院)王英玮教授、汪沛沛博士研究生;同时也有行业内的专家,如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楼莉莎副主任、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处孙倩处长。
经过两天半的紧张学习与讨论交流,受益匪浅,有不少收获要与大家分享,接下来将要逐步上传。
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
一、信息化建设
利用“云技术”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避免信息录入、档案扫描等重复性劳动,同时实现网上办事,异地办理,为档案相对人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整合后再与公安、民政、教育等系统进行整合,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共享。
以上是长远规划,近期目标是实现市县(区)两级的统一,比如北京人才将投入2个亿建设“一个系统,两个库”,一个系统指的是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两个库指的是档案信息库和影像库,建成后同一卷档案在北京市范围内就不会重复录入与扫描,而且档案相对人可以在北京市各个人才中心办理一定的业务,实现异地办理。其实此项工作,我们成都市已经走在了前面,201*年投入使用“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已经统一了成都市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即将投入使用的“成都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将实现成都市范围内人事档案管理的完全统一。二、成立独立的档案管理中心
现行体制混乱,在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之外有大量的非公机构管理着档案,造成档案的公信力下降,急需专业而权威的机构管理和指导社会档案的管理工作。而且人事与劳动合并之后,更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统一管理人事部门下的流动人员档案和劳动部门下的工人档案,这个机构就是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中心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是属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管辖的范围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人档案、学生档案以及失业人员档案,并逐步将原有无人事管理权单位管理的档案纳入到档案中心的管理范围内。
人才诚信档案人才诚信档案是动态反映人才职业经历、职业能力、职业信誉等的信息记录,是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是人才评价、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参考依据,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通过对人才业绩信息的收集、整理、记载、出具参考依据,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人才信息服务。
人才诚信档案的产生与人事档案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密不可分。首先,人事档案规定的材料收集范围较为狭窄,而且材料收集归档困难,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可用性和完整性;其次,人事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人事档案的利用对象为体制内的单位,造成了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狭窄;最后,虚假材料的出现损害了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人才诚信档案与人事档案在利用内容、利用对象和服务方式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在利用内容方面,人事档案利用的就是实物档案的相关记载,而人才诚信档案利用的是各类调查;在利用对象方面,人事档案的利用对象为体制内的单位,而人才诚信档案的利用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服务方式方面,人事档案的利用方式主要是出具各类基于人事档案的证明,而人才诚信档案是出具调查报告。
人才诚信档案的应用方法是对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定、比对,对实际情况进行调出、核实,对辅助信息进行核实,最后出具一份调查报告。可以说人才诚信档案就是对人事档案的灵活运用,让人事档案“活”起来,人才诚信档案是人事档案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才诚信档案对于我中心来说是个机遇,因为在成都地区,乃至四川地区都没有人才诚信档案的利用,可以说在四川地区人才诚信档案还是个空白领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正因为如此,人才诚信档案对我中心来说也是个挑战,因为四川不像上海那么发达,潜在的企业用户比较少,发展人才诚信档案可能起步很困难。可以考虑由机关事业单位出发,每年机关事业单位都要招考不少人,而且进入最后名单的人都要进行政审,我中心可以将这个政审工作承担下来,将机关事业单位不少的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政审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我们可以做得更专业,而且我们第三方的出具的调查报告更具有公信力,避免政审中的暗箱操作。人才诚信档案起步后再逐渐向有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发展,从而将人才诚信档案做大做强!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不顺畅,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多头管理,甚至有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越权、违规管理等现象。这既造成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秩序混乱,又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使档案管理缺乏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二,收费问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管理权限也在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但是管理费却要向档案相对人征收本身就不合理,但是现在取消收费时机还不成熟,比如江苏省取消了档案管理费,但是财政资金短缺,导致存档成了问题,江苏省提高了存档的门槛,美其名曰是为了规范管理,实际上就是要控制存档的数量。取消收费是必然趋势,此项收费必将由政府埋单;
第三,档案功能弱化,由于人事档案在材料收集范围和利用对象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加之档案相对人的档案意识淡薄不注重档案,使得人事档案的功能弱化,从而衍生出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
第四,政策法规陈旧且不系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最主要的政策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还是1996年制定的,各个地方自行制定的政策不一致,导致人事档案流动困难,比如个别地区取消转正定级,当该地档案转入其他地方时,对方不接收,从而限制了人员流动;
第五,服务标准不统一,各地服务标准各异使得档案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左右为难,尤其是人事与劳动合并后,许多标准有待进一步制定;
第六,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不少人才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设施落后,达不到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严重影响人事档案的安全。在此处毕雪融司长表扬了四川地区档案数据异地备份的措施值得学习和借鉴。
通过两天半的学习和交流,我们了解到不管是主管领导、行业内的专家,还是高校内的学者都认识到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认识到改革应当由上而下地进行,从下而上的方式很难成功。但是改革的道路仍然漫长,因为人事档案不仅仅是人社系统的事,同时牵涉到诸多单位,如教育系统、公安系统等。
人事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的培养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是从业人员的培养依然是摸着石头过河,一般采取的是“师傅带徒弟”的模式,而且修行还主要靠“徒弟”个人的钻研,没有形成系统化、模式化、常规化的培养体系。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看似简单,但是做起来并不容易,要熟悉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想让人事档案的发展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就必须学习前沿的理论和技术,培养发展意识。但现在的培养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这次培训班上就有代表提出了“行业准入制”,像教师一样,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才能走上工作岗位,我认为这种提议可能有些严重了,但是系统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新员工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并在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上岗,而老员工也要进行培训,汲取新的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教授在讲课中提到一个“思想库”的建设,“思想库”听着有些抽象,但是它的下级细分就比较明确了,具体分为“案例库”、“方法库”和“知识库”。“案例库”就是将工作中成功或失败的案例总结下来,吸取其中的经验或教训;“方法库”就是把解决问题的方法集中统一起来,以便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使用;“知识库”就是将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前沿技术、理论收集起来,便于学习和提高。这个“思想库”的建设不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运用,而且其他任何工作都可以借鉴利用。
舍本求末的档案整理工作
档案整理工作本是人事档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但现在却成为了重点工作,上级在检查人事档案管理规范性建设工作时主要也检查的是档案整理情况,从而导致了人事档案的“重管理轻利用”的局面逐渐形成。而且档案整理过程中过多地强调裁切、打孔装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材料的原始性。现在社会上通行的纸张是A4纸,而人事档案整理规范要求的是16开,所以绝大部分材料在归档时都要进行裁切,而且各个地方对于16开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别,档案转递后可能会再次裁切或进行裱糊,这样就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工作。当然这也不是完全否定档案整理,因为整理后的档案确实方便利用,只是不建议进行裁切和打孔装订,将档案材料分类后直接用活动的文件夹固定,这样既不损害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又看起来整齐,方便利用,更重要的是大大减少了档案整理的工作量。
扩展阅读:《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1997〕21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保证。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经承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其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工作。人才服务机构凭流动人员辞职、辞退证明书或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其原单位要按规定整理好档案,及时转交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必须由各级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配备党性强、作风正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专门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抓好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抓好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各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在年内进行一次检查。四、省内以往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
我们。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
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
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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