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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9-05-28 23:04:58 网站:公文素材库

秦皇岛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秦皇岛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授权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咨询、服务、协调和专业培训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市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秦皇岛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快环保产业的国际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力量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环保企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以及秦皇岛市的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为促进我市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发展我市环境保护事业作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秦皇岛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接受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监督,受秦皇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港城大街77号。

邮编:066000

电子邮箱:qhdhbcy@126.com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市政府、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和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做好本市的环保产业的市场管理与监督,帮助企业进行环保产业技术的创新与推广,扶持环保产业企业的发展。

二、为我市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一)组织开展对省内及进入省内市场的环保产品的质量鉴定和检查评比工作;受单位委托对环保产品使用及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能力进行审查、论证、推荐、审核工作;

(二)接受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授权的秦皇岛市内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评审、技术筛选、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三)根据河北省环保产业和秦皇岛市环保局的规定和需要,对环保行业进行统计、收集、分析,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受省协会和环保部门及市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三、推动环保产业科学技术进步,组织技术攻关,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一)保护环保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环保产业的声誉;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自愿入会,免会费,无其它额外收费。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需要的各种资料。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一、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会长由秦皇岛市环保局党组推荐任命,秘书长由协会会长推荐,秦皇岛市环保局任命。

第十一条本协会一般应由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本协会由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抓本协会全面工作,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事宜和签发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无经济来源,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1997年9月

扩展阅读:XX市环境保护协会章程(标准版)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市环境保护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一群热衷于环境保护的志愿者组成的一个群众性、公益性、非赢利性的民间环保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规,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人士,积极推进民间环境保护活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仙桃市环保局、仙桃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所在为湖北省仙桃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倡导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二)开展环保教育、倡导绿色生活,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三)密切关注江汉平原汉江、东荆河、通顺河、南襄河等水系的水质变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对江汉平原环境的影响;

(四)不定期提供相关水系的水质监测报告与江汉平原环境观测分析;(五)协助主管单位监督、检查各种污染源治理与排放;(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这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本写成。请你看后提出修改意见。英文译名也是规范要求,我瞎译的,也请一并更正。还有一个缩写空着由各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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