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三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以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四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
第二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
零时起,
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五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六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过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联系电话:64806346
东北电力大学工会
201*年4月23日
扩展阅读: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甲种201*年版)
第一条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
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第八条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非典型肺炎”除外)。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1)有效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6.非典型肺炎:指由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诊的患者。
第十二条本计划从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为配合基本医疗改革,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看病难",维护职工利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中央及外省市在穗单位职工、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三、为什么要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由广东省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目的是使不幸患上特种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省委、省政府有什么文件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1*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1*〉47号),要求各市、县“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9月10日,省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粤发〈201*〉9号),其中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行职工互助合作保障”。这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积极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有力举措。是对工会工作的极大支持。
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在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如患有以下各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1、各种原发性癌症;2、慢性肾衰竭即尿毒症;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取消180天免责期,经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获得保障金),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后获得保障,给付相应保障金。保障金额的赔付标准根据职工投保保障费的份数来确定,保障费最低每份80元,相应赔付金为一万元,最高赔付金为5万元(即5份)。
六、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资金如何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财社(201*)18号]规定,互助医疗保险费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他人献一份爱心。
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突出特点是:1、保费低,赔付高;2、投保手续规范简便;3、服务到位,赔付快捷
八、如何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手续?
本计划必须以团体形式参保,要求投保单位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集体参加,对于所属基层单位较多的大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参保,逐步达到参保人数要求。但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10人。
参加本计划须填写"投保单"和"会员名单"两份相配套的表格,保单编码由互助会统一配给。1、"投保单"一式四联,由投保单位、互助会业务、互助会财务及各市代办处或产业工会各存一份,投保单在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单位与互助会共同签章后生效;
2、"会员名单"需一式两份,参保职工身体如有特殊情况如残疾、有过何种手术要在备注栏具体说明;
3、投保单位在参保前要统一选定同一参保份数标准,以团体形式参加保险(100人以上允许选定两个份数标准);
4、投保单位需提供投保职工资料的3.5寸软盘,以会员名单的格式,采用WORD或EXCEL形式制盘;
5、各市总工会的代办处需按保单编码序号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互助会,作为业务统计依据。
九、退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暂不予参保。
十、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顺利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鼓励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障计划,假如在保障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障计划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除领取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又可获得本保障计划的赔付,实现多重保障。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承保单位盖章的"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及申请人所在页的"会员名单"复印件;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单位工会证明;4、被保障人赔付申请书;
5、被保障人同意互助会查阅其病案的委托书;
6、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理赔材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给付本人医疗互助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十二、保障期有多长?期满后可不可以续保?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3年;参加本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保障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可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单位工会集体办理续保手续,缴交保险费,则保障期顺廷3年,并免除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分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如保障期满后参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前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份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十三、工作单位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互助会是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省总工会组建的按规范运作的事业单位,本计划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的,只要在互助会有本人档案资料,无论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对兑。
十四、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份。职工互助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用互助互济的形式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是国家基本保障的补充。
十五、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保障期满保费能否退回?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行为。是集众人之财,解决个别人困难。按规定,保费是作为该项保障计划的给付准备金。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没有受益,期满后,原投保费不予退回。
十六、被保障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单位能否办理续保?
已参保的会员,在保障期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就业单位的,根据广东省职工保险事业管委会201*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可以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满前的一个月之内,本人凭原参保的有关资料(投保单、本人名单所在页复印件及代收据)到各市总工会代办处或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但续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十七、受益人申请给付有没有时间限定?
依据规定,受益人从被确诊为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日期起超过180天不报案提出申请给付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给付,保障责任终止。
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问答
一、什么叫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由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共同推出、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是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提高女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的一项新举措。参加了该项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内,如患女性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的其中一种,即可申请赔付保险金。
二、为什么说"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解除女性后顾之忧的保障?随着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突出,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等,威胁女性的四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近年正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如果万一遭此不测,昂贵的医疗费用,将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生活上的困难。然而,病魔无情人有情,即便出现上述情况,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均能获得相对的经济补偿,并能及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缓和暂时的经济困难。因此,对于广大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或待岗、下岗的女职工来讲,只需花少量钱购买保险,就可得到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女职工安康保险计划?
根据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粤工女委[1998]6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职在岗或下岗、待岗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尚未发现患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及其它癌症的女职工,经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成为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后,均可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保险计划")。
四、会员费、保险费由谁负担?如何办理入会和投保手续?
会员费、保险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1、个人缴纳;2、单位行政或工会全部承担;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定。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只须一次性交纳会员费10元,便可取得会员资格。入会和投保的手续应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派出专人负责办理,并做好统计、登记造册、填写计划书、收缴会员费、交纳保险费等具体工作。下岗待岗的女职工,由街道、居委或原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予办理。
五、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如何确定?凡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在申请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申请单到期日的三年内,凡患有原发性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后即可获得赔付,享受全额赔付保险金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会员投保的份数来确定。保险费每份为50元,保险金额为15000元,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份(150元)即赔付的保险金额最高为45000元(赔付率为300倍)。
六、保险期限有多长?期满后可否续保?保险期限为三年。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满后如要继续投保,不用再交纳会员费,只须办理续保手续,同时缴交下一期保险费,保险期即可顺延三年。三年保单到期续保的,须提前30天办理续保手续,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过期将视作初保。续保新增份数的,新增加的份数视作初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七、保险期满后,保险费能不能退回?
本保险计划是群众性互助互济的合作保险计划,是通过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女职工投保,在全省工会系统内形成网络,从而依靠全省会员的力量,利用投保的保险费,去解决患有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疾病的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参加本保险计划,是献爱心、送温暖工程的具体行动。因此,保险期满后,保险费不再退回。
八、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女职工,能否再参加本保险计划?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鼓励女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有条件的可参加多种保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险计划。假如在保险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险计划保障责任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除领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还可获本保险计划的赔付,真正实现多种保险的保障。
九、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能否参加此种保险计划?
本保险计划是工会组织职工互助互济解决个别女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福利行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原发性四种疾病的患者。所以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是不能参加该项计划。
十、申请给付有什么限定?参照条款第八条除外责任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四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投保人单位工会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联系,为其办理保险金的给付手续。参照条款第十至十三条。
十二、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发生变化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作为"职工之家",是由省总工会组建省民政厅批准,按规范运作的社团组织。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是团体险种,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因此在互助会有被保险人的档案资料,故不管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工作有何变化,均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只要能按计划条款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存档的"投保单"和"会员名单"相符,就能对兑给个人,不会有任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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