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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28 23:32:39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切实推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汉滨区洪山镇工会工作委员会文件

汉洪工委字(201*)06号

关于切实推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营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保障对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旨在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总二届二次全委会提出的积极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一步

扩大参保覆盖面的要求,现就全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1、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低、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符合企业和职工的基本要求、是对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有效补充。2、实施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缓解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压力,推动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对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实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陕西)》的基本内容

1、参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应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80%。少于2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保障责任:(1)住院治疗;(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范围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之内的住院治疗。以上四种情况的治疗,符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部分的费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别按70%或60%给付医疗保障金(具体内容见)。

3、保障费及保障期限:保障费52元/人,保障期限为一年。三、广泛宣传动员、扩大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开展在职职工住院互助保障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保证互助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一是扩大宣传面、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普及互助保障知识,彰显互助保障计划的功能,让职工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开展互助保障的意义及好处提高职工自我保障意识。二是深入基层、接受职工咨询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不断增强吸引力,努力扩大互助保障计划覆盖面。

四、切实加强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区总工会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纳入工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级工会要按照区总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抓出实效。对未完成任务的区总将在年终在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二是切实做好互助保障计划的续保工作,力争续保率达到90%以上。

汉滨区洪山镇工会工作委员会二O一O年四月十日

抄报:区总工会。档(二)

扩展阅读:通知

中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县委办发201*131号

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等

四项互助保障计划认真做好职工

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各林牧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肃各单位:

职工互助保障是全国总工会开办的一项带有公益性、福利性的新型保障事业,是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办的一件实事好事。根据全国和省总工会关于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落实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等四项互助保障计划,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工互助保障是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在职职工一次性缴纳10元的保障互助会会费,再按年度缴纳所参加保障计划规定的互助费,当出现患病或意外事故等情况时,即可获得高额互助保障金,从而大大减轻职工的负担。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有利于解决职工因病致困的问题,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现实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给干部职工创办的一件实事,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互助保障计划,使本地本单位干部职工及早受益。

二、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主要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我县设立的代办点承办。目前全市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共有4项(详见附件),重点推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凡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相关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条件的,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保。

各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要用好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多渠道筹措互助保障资金,可通过行政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结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条渠道筹资,为单位干部职工集体投保。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中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7号)精神,为本企业职工支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三、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从即日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多方筹措参保资金,集中发动

干部职工参保,力争实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全覆盖,已建工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参保的目标。

(二)各级工会要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纳入工会帮扶工作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规范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到让职工群众满意。县总工会要履行好对全县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搞好宣传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广泛深入开展。11月30日前,县总工会将各乡镇和县直及省属驻肃各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情况(包括参保单位数、职工数和保金数额等)统计汇总,上报市总工会。

(三)人社部门要为工会提供有关政策和法律支持,各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要为工会提供有关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准确数据和相关材料,合力推动全县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4.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第二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

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5、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计划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限制。第四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68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本计划生效后,中途不得退出。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重复参加或变相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其中一份有效,其它份数均无效。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生效后,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1、职工承担的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个人自负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照职工个人自付费用4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互助金;

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

由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7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40%支付互助金;

在同一互助计划有效期内,本会只承担对参加本计划职工两次住院支付互助金的责任,对超过两次以上住院治疗的不承担支付互助金的责任。

住院次数的计算以医疗机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2、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的;

6、自参加本计划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本会提出支付医疗互助金申请。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代办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参加单位、会员本人承担。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正本);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参加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书》;

4、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出院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会员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必须由所在单位代表会员本人向办事处统一办理手续。本会不直接对会员本人办理互助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其它规定事项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身故,保障责任终止。2、本计划认定发生约定保障事件的具体时间,根据会员最初接受符合本计划第五条规定的治疗时间确定。

3、互助保障期满,会员继续参加时,如本计划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计划的规定执行。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2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女性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3、参保会员参保前二年内进行的妇科、乳腺体检证明(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两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

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两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限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同一计划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起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②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30天),可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③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1*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八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第九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第十条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上述8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判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3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三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三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6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叁份本计划。同一计划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30天后60天内(含本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因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3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3)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连续休养超过30天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金。

在三年的互助保障期限内,患病会员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十一种重大疾病的范围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

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

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活络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首次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

5、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第九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第十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

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11类重大疾病依据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4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身体伤残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互助费

1、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2、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3、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伤残会员的抚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第六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

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符合上款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疾病;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4、其它非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第八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六条中规定的(1)、(2)、(3)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第2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九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程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之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界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本计划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本计划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单位:元)

互助费263250627493100124互助金领取标准元元元元元元元元伤残互助金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住院补助互助金(每日)身故和丧葬互助金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主题词:工会职工社会保障通知抄送: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马管会。201*年11月4日印发中共肃南县委办公室

6000151515000204001201*303030000408001800045454500061201*400060606000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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