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第八条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第九条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第十条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村扶贫互助社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扶贫互助社接受县扶贫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银监局对村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占用费率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突破规定借款,维护金融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扶贫互助社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参与扶贫互助社的具体管理。第十二条由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入社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拨付资金。第十三条实行报表管理制度:1、月报:村扶贫互助社每月终了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县扶贫办村两委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2、季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季终了1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3、年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年终了3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绩效评估第十五条县扶贫办每年年末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借款农户发展生产和联合购销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抵御市场风险情况、维护农民生产经营权益情况、完善服务体系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乡村发展情况;2、互助资金保全、借款本息回收、正常营运和持续发展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奎素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奎素村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发展群众自我服务组织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秦安县王尹乡南瓦村扶贫互助协会。本协会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的原则成立。
第三条:成立本协会的目的是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资金短缺问题,提高村民自我积累、互助互济、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和谐协会会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资金自聚、责任自担,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协会坚持入股自主,退股自愿的原则。农户自有资金入股满一年后可以退出。
第六条:本协会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凡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
向协会提交申请书,缴纳互助资金,经审查批准,核发持股证(会员证),即可成为本协会成员。第八条:成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本协会成员大会及活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使用互助资金的权利3、享有入股分红的权利;
4、为其他成员申请互助资金提供担保的权利;5、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第九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利益,保护本协会的共同财产;3、严格履行与本协会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全体成员会议教育无效,经多数成员表决同意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手续。被除名成员的入股资金在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本协会经营盈余,分给其应得红利,本协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政府配股和赠股部分不得退还。
1、不遵守本章程;2、不履行成员义务;
3、三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4、其自身行为给本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第三章机构
第十一条:全体成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责
1、审议通过互助协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2、选举或罢免互助协会管理人员和成员;
3、审议批准互助协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4、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其它相关事宜;5、决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一个成员最多代理一名,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互助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由35名成员组成,即会长1名,出纳1名,会计1名,监督员2名。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乡
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全体成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1、依据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全体成员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3、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4、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5、负责与互助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联系和协调;
6、定期向(乡)乡政府、县财政局、扶贫办报告工作,提交财务报表;
7、定期向成员大会和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运行情况。第十七条: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三名互助协会成员组成,经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第十八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2、监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3、接受成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章互助资金运行
第十九条:本互助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制度。第二十条:本互助协会资金来源1、成员股金;
2、财政扶持资金;
3、接受的捐赠和其它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互助协会的股金为村民入股、政府赠股、配股。
第二十二条:享受政府赠股、配股应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村村民;
2、属扶贫系统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的户或虽不在此之列但经过村民大会选出的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计划生育两户;
3、每户赠股不得超过201*元,配股不得超过5000元。第二十三条:单个村民或其他组织、个人向互助协会入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互助协会股总额的10%。
第二十四条:互助资金所有权。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及其增值部分归互助协会成员所有。
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使用权属于全体会员。其他农户确因特殊困难申请借款的,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收益权。互助资金使用中产生的收益,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全部转入成本,其余按顺序分配。
第二十七条:借款限额和要求2、每户,次不超过5000元;
3、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上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得申请再次借款。第二十八条:借款一律采取会员证担保。
第二十九条:借款占用费按低于同期信用协会利率执行,其中赠股户为月7.47‰,其他户为月9‰。
第三十条:借款到期不还者,日收取借款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顺序:1、预留借款风险准备金;2、支付非人工的运行成本;3、支付理事会成员的误工补贴。
4、成员分红,参照信用协会存款利息标准,一年以上按定期付息,一年以下按活期付息。
第三十二条:本互助协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乡政府审定后办理终止手续。
1、成员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2、股金亏损三分之一以上,不能经营的;3、经营活动消亡。
第三十三条:本互助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乡政府和互助协会成员代表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确
定解散后,互助协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和协会会公告,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互助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补贴;3、抵偿债务;
4、将剩余财产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互助协会获准登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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