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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成立吉庆村扶贫互助社的报告

时间:2019-05-28 23:32:58 网站:公文素材库

请求成立吉庆村扶贫互助社的报告

请求成立吉庆村扶贫互助社的报告

县扶贫办:

吉庆村位于新化县城东北部,地处吉庆镇中心地带。全村共有居民1129人,286户,19个居民小组,呈四大院落分布。我村村民生产积极性高,但由于资金缺乏,经济发展多年来一直较为滞后,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矛盾突出。近年来,在上级扶贫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下,我村大力发展种植、养殖业,对促我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现根据广大农户要求,拟成立吉庆镇吉庆村扶贫互助社。目前已有50余户农民要求加入扶贫互助社,并主动交纳了基准互助基金。

为进一步扩大互助效果,充分发挥互助作用,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吉庆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理事会理事长:康练武,会计:康红卫,出纳:刘欢英;监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监事会会长:吴德化,监事员:康灿光、李志专、张秀之。

恳请县扶贫办批准我村成立村级扶贫互助社为感!

吉庆镇吉庆村村民委员会201*年12月1日

扩展阅读:新化县吉庆镇吉庆村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新化县吉庆镇吉庆村村扶贫互助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财政

部国开办发[201*]103号文件精神,在新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帮助和推动下,按照新贫[201*]9号《新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年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本互助社定名为“新化县吉庆镇吉庆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第三条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互助社的性质: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第六条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互助社设在行政村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归互助社理事会。(二)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加入互助社需交纳互助基金,特困户经理事会商议可少交或免交互助金,享有和其他农户同等权利,并可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加入互助社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票表决制;

(六)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七)坚持贫困优先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户农户、妇女发展生产。

第七条互助资金的构成(一)财政扶贫资金;(二)社员入社资金;

(三)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四)本互助社经营赢利部分按比例提留的资金;第八条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四)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条村民加入互助社的程序是:

(一)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二)由村互助社筹备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每户只登记一名社员;

(三)缴纳入社资金;

(四)由互助社发给社员证。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四)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交纳互助基金;

(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四)及时积极向互助社反映问题,不做损害互助社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五)退出互助社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互助社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退出互助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被除名的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政府全额资助、部分资助部分不得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五条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第十六条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批准村互助资金的运作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入社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1/3以上社员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扶贫部门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八条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互助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是互助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3人组成,负责互助社的资金运行和日常管理。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社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理事会理事长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理事会理事会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公开互助社运行状况,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三)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4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四)监事会选举办法

(1)经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2)不得兼任理事会工作;(3)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4)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五)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监理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2)监督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过程;(4)接受社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5)向上级扶贫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互助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互助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只允许本社社员本人使用,不得向非本社社员发放。

第二十二条需用互助金时应填写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三条互助社社员按居住区域划分若干小组,使用互助资金实行担保制度,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每个申请使用互助金的社员需要三人担保,才可使用互助金。第二十四条社员使用互助金根据入股多少,确定借款人金额,每股以200元计算,可享受股金的4倍资金数额,即每入股200元可借款800元,以此推算。

第二十五条入股股金不计利息,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收益红利,具体收益分配视运行情况由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社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社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社社员内部互助小组“联保制”。

第二十七条本互助社互助资金借款程序是:

(一)社员写出借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项目效益、担保

人、还款时间、违约保证等),本人和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二)中心组审查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并经互助社签章;

(三)签定借款合同;(四)互助社发放借款。

第五章互助社社员及管理人员纪律规则

第二十八条互助社社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应退回借款,取消当年本人借款。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挪用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除退回借款外,公开向社员检讨并公示,若因此造成资金流失,应赔偿资金,解除职务。

第三十条办理借款除必须的办公手续,不得向借款人员收取任何礼物,更不得索要财务,如发现此类事件,应由理事会向社员做出合理解释,并公开检讨。第三十一条互助社社员借款到期,必须按借款约定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应提前一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归还。第三十二条借款到期,不按期归还,又不积极主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拒不归还的,除强制性归还外,提请社员大会讨论,解除社员资格。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本互助社理事会或监事会,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

(三)入社资金亏损四分之一以上,不能继续运作;(四)互助社活动消亡。

第三十四条在确认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由县、镇两级领导小组与社员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三)抵偿债务;

(四)将剩余财产上交财政或作慈善事业或转让给同类机构运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大会通过,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尽事宜,由新化县吉庆镇吉庆村扶贫互助社提出,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互助社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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