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在职党员社区报到制的意见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文件
海委组发〔201*〕34号
★关于实施在职党员到居住地
党组织报到制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党组(党委),市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滨海新区、临江新区党工委,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发挥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共驻共建的区域化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在职党员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锤炼队伍为重点,通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亮明党员身份,带头创先争优,开展奉献活动,展示党员形象,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城乡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优化社区党组织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努力整合社区党建工作资源,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文明和谐的城乡社区提供组织保证。
二、活动要求
(一)基本要求
党的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在职党员以及离退休党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都应主动到现居住地的居民区(村)党组织亮明党员身份、提供联系方式,按居住地党组织的统一要求,在居住地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选择性要求
在报到的基础上,居民区(村)党组织应经常向党员告知社区的需求。党员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与力所能及的工作项目或任务,尤其是要参与公益性、志愿性服务。
(三)特殊要求
在城乡社区重大任务和重要活动中,如基层民主建设活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重大突发事件等,党员应自觉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协调,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表率作用。
主动到居住地报到的共产党员要按居住地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发挥党员作用;对居住地党组织提供的需求项目可从实际出发,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项目或任务;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居住地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三、活动方式
(一)认领一个公益岗位。在职党员结合自身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到社区党组织认领政策宣传、法律援助、医疗保健、环境整治、治安防范、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并向社区公开承诺,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区开展的公益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二)联系一家困难户。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在职党员的实际情况和辖区困难家庭实际,结对帮扶生活困难户,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帮扶活动,积极构建和谐社区。
(三)当好一名信息员。注重收集社区舆情和倾听居民群众的意见,从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社会性的舆情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社区党组织,同时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成为社区党组织与居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四)提出一条好建议。在职党员应主动深入社区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为加快社区发展、维护稳定出主意、想办法,每名在职党员每年力争向社区提出1-2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五)做好一个表率。要树立党员的文明形象,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以一个人带动一家人,以一户带动一片,推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领导
本市所属党的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在职党员以及退休党员、流动人员中党员,都要主动与居住地党组织建立联系,在7月1日前持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在职党员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单》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民区(村)党组织报到,流动党员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建立联系。在职党员要将居住地党组织出具的回执带回给所在单位党组织。
在职党员所在的单位党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员到居住地联系、报到工作,做好相关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并把党
员报到情况和在居住地发挥作用情况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做好报到党员的登记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社区在职党员的基本信息和服务意向,妥善保管联系报到党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可供在职党员自主选择参与的活动或项目信息,以及在特殊任务中对党员的明确要求,建好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共建工作档案,及时填写在职党员活动台帐,实时记录在职党员在社区的现实表现,定期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在职党员参与服务活动、为社区发展献计献策等情况。
乡镇、园区党(工)委要做好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机关及其他单位党组织要对所属党员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推进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典型,做好面上的指导和整体推进工作。
市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组织动员情况和档案建立情况,指导各街道社区和村做好在职党员进社区(村)报到与服务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同时,实行延伸考察进社区制度,干部考察时征求社区党组织对干部在社区表现情况的意见。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201*年6月9日
扩展阅读:在职党员向社区报到制度
通伸街道关于在职党员向社区报到及社区
表现纪实制度
一、在职党员实行“双重管理”,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监督、管理的同时,八小时以外自觉服从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带头参加社区党组织各类活动。
二、社区党组织负责社区在职党员的登记工作,要在深入调查、了解在职党员的个人资料和居住地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在职党员名册及档案。
三、社区党组织要本着简便、业余、实效、适度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在职党员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在职党员的年龄、身体、家庭和职业特点等情况,因人而宜,及时,合理确定其在社区建设中的工作岗位,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之余,通过组建党员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按照活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记录。
四、在职党员因病因事等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履行社区建设工作岗位职责或不能参加居住地社区建设活动的,应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要根据在职党员的申请,及时调整岗位,办好交接岗手续。对半年以上未参加居住地社区建设活动的在职党员,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应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
五、在职党员因工作、居住地发生变化离开社区党组织的,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报告,社区党组织应对其去向进行详细登记,并督促其到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重新履行登记报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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