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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信办案责任制

时间:2019-05-28 23:56:5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办信办案责任制

农发行奇台县支行办信办案责任制

一、办公室作为办信办案的接待部门,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在接待过程中,要言语热情,仔细倾听来访人员的来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答复不了的,要及时转交包案领导。

三、要求包案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一)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信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来访事项中需保密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上访人员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将上访材料、各类需要保密的文件、领导批示、汇报材料、来访接待统计资料带出办公场所,更不容许有丢失资料和上访信件的问题发生。

(三)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四)与来信人、来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擅自处理来访事项。

(五)在《信访条例》和《昌吉州党政领导批示信访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

(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

(七)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扩展阅读: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元华镇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受理和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提高初信初访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以基层为重点,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纪检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成(包括直接受理和上级交办)初次提出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及时规范办理,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首次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

(三)严格责任追究,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办理结果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初信初访事项的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如下首办工作责任。

(一)认真受理,及时告知。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必须认真受理各类初信初访。对上级交办初信初访件和由本级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初信初访,应当日登记、当日呈送主要领导人阅批交办;对业务范围外的初信初访,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联系方式的,在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告之信访人),对来人急访或反映的内容非常紧急的信访,必须在当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之来访人员。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区级各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员)接访约谈制度,及时落实初信初访的化解责任。

(二)严格时限,高效办理。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的信访件,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和审定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办结;上级交办件及本单位直接受理的重要初信初访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落实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工作,处理意见和反馈报告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反映的问题特别复杂的信访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超过三个月,应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局负责人或交办机关(交办领导)。

个别特殊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或区纪委监察局的时限要求进行办理。

(三)回访督办,案结事了。首办责任单位应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后10日内,对信访人进行回复,掌握动态;交办单位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反馈后15日内回访信访人,了解情况,督促措施落实。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年度初信初访件按期办结率和回复率(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均应达到100%,回访率应不低于80%,息访息诉率应不低于80%。初信初访首办工作纳入年终信访目标考核。

(四)果断处置,维护稳定。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在受理初信初访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急行为或苗头,应果断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追究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该受理的初信初访不予受理,或对信访问题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故意泄露、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三)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四)调查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深入、不细致,应该查清而未查清或者故意隐匿事实情节,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引起群众越级重复信访的;

(五)对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按有关的政策、法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未办结上报理由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故意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等不良后果的;

(八)未及时向信访人或交办单位回复反馈的,造成群众越级重复信访的;

(九)有其他违纪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眉山市东坡区纪委、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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