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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00:10: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和建设,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靖江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靖政发[201*]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属市农委领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独立核算。

第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体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服务等职能,同时承担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市行政区划设,全市设***个镇(园区、街道办)畜牧兽医站。

第五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三权统一归市农委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辖区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员编制数以市农委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

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市农委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副站长各一名,实行竞争上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由市农委任免。

第九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在职人员必须取得大专以上专业文凭,并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的专业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考核、晋升、奖惩,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立动物医院,为企业性质。接受市农委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动物医院院长由站长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当地畜牧兽医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业务工作是:

1.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计划、规划,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监测、疫情处理等工作。

3.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4.开展技术培训、讲座、信息咨询服务,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5.做好各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防疫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动物防疫责任制要求开展工作。每个工作人员划定管理责任区,下达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1.免疫管理。实行“谁免疫、谁负责”的免疫工作责任制,按免疫计划和上级工作要求做好动物各种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规定要求。认真实施免疫溯源工作。

2.检疫管理。实行“谁检疫、谁负责”的检疫工作责任制。推行检疫申报制。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按标准收取检疫费,每月定期结缴检疫费。

3、动物疫情管理。按要求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抽样监测工作。规范开展实验室工作。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规范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同时规范处理疫情。

4.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动物防疫物资包括疫苗及其它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兽药、防护用品等。各类动物防疫物资均需建帐管理。

疫苗及其它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兽药、防护用品统一由市牧医中心采购。各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上报使用计划,至市牧医中心领用或购买。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管理

动物诊疗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诊疗管理。

第四章站务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农委建设镇级畜牧兽医

站“有健全的专业队伍、有合适的工作场所、有完备的基础设施、有科学的工作机制、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的“五有”标准,规范管理。

1.学习制度。实行每月例会学习制度。正常每旬半天学习交流会议。主要内容为:汇报交流上旬工作情况,部署本旬工作;组织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知识及畜牧兽医专业知识。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函授、培训、自学、调研和讲座等,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2.工作责任制。站所有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防疫、检疫、诊疗、保管等责任制。

3.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在站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农委负责人报告后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4.民主理财制度。做到站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和财务管理按照《靖江市乡镇畜牧兽医站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十八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不设立会计,由市农委成立专门机构统一财务管理,实行分站核算,各站设立报帐员,各项支出经站长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每月按规定至市农委报销帐目。各站资金不平调,原有债权、债务不变,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亏损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

及时交市农委设立的专门帐户,可预借备用金作临时支出。

第二十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工资由市人事局核定。实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由市农委根据考核结果审核同意发放。

第六章考核和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市农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业务工作要求每年年初下达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主要为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经济工作指标。

第二十二条市农委成立乡镇畜牧兽医站考核工作小组。每季度对各站考核一次,考核按照《乡镇畜牧兽医站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

第二十三条分配方法

1.在编人员工资每月发放工资构成部分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2.动物医院工作人员工资以工资标准的50%作为效益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3.对防检等工作和人员管理实行季度百分考核。各站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根据农委考核情况核定,按季度发放。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包干负责制,年初落实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分,得分95分的享受全额绩效工资,考核分高于或低于95分的按比例计算。

扩展阅读: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1993年2月6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捉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82]农业(牧)字第4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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