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资产及财务管理审计的实施意见
加强对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资产及财务收支审计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一加强对供销社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
根据正供字(201*)4号文件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供销社系统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凡涉及购置、新建、修缮、拆迁、开发、出售、抵押、涉诉等变动的,进行重点管理审计。
(一)对企业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审计的重点。1、企业固定资产变动是否必须合理;2、是否履行报批程序和登记手续;3、工程的预算、决算及有关合同手续;
4、固定资产变动的收入、收益及资金运用情况;5、固定资产是否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
(二)企业固定资产变动必须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1、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作出文字记录备查,向县社写出书面请示报告,如实填写县社统一印制的《申请审批表》。
2、经县社班子研究同意并在请示报告及《申请审批表》签批盖章后,企业方可实施。任何口头答复或同意,一律按擅自处置资产行为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3、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请示报告、预算报告、买卖合同、承建合同、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企业必须分别报送至县社领导成员以及财务、审计、信访等股室。
(三)对企业新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
1、企业进行的新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程项目,必须成立固定资产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与。
2、工程项目结束后,企业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10日内向县社报送决算报告以及工程的收入、收益状况。
工程分期进行的,必须分期呈报。
3、新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程项目所有资金的收入、收益和资金运用的详细情况,从工程开始之日起,直至工程结束,必须随时接受县社的监督和审计。
项目进行期间,县社原则上每个月都要对其进行审查审计。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必须对该工程进行总体的专项审计。二加强对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管理的审计
为控制不合理支出,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县社将继续执行对社属企业的财务支出实行汇审报批的制度。
社属企业的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到县社进行汇审报批,严禁不经报批擅自入账的行为。
(一)对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管理审计的重点。1、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2、财务支出是否符合标准和开支范围;3、财务支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4、重点审查审计财务支出中的差旅费、招待费、加油修车费、工资福利费、大额办公费等几大费用支出。
(二)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程序。
1、企业在汇审报批前,先由财务人员将财务支出原始单据按项目分类汇总,并填制汇总单或记账凭证。
2、分类汇总单或记账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单据张数、附件张数、金额。
发票单据或附件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的签批,并注明原因和事由。
3、企业财务人员将整理好的单据报送县社进行稽核审计,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同意入账”印章后,财务人员方可入账进行账务处理。
(三)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的时间。1、企业财务支出到县社进行汇审报批的时间应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
2、当月没有财务支出的,必须书面或电话向县社说明情况。3、社属企业的所有财务支出,不论发生的次数或笔数多少,至少每个季度到县社汇审报批一次。
4、县社将根据各单位汇审报批情况,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四)违反财务支出汇审报批制度的处罚措施。
1、对不经县社审批的财务支出单据,企业一律不准私自入账,否则按照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处理。
2、社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履行汇审报批手续,财务人员不执行的,责任由财务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要求财务人员不执行汇审报批手续的,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3、经审计检查,企业未经汇审报批私自入账的财务支出,每一张单据处罚当事人50元,罚款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不得入账,并将情况提请县社党委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社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审计
(一)对现金及各项流动资金收入管理的审计。
1、社属企业的各项结算资金、承包和租赁收入、清收的欠款以及涉及现金流动的所有收入必须在当月及时入账,特殊情况下最迟入账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或借支。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按贪污或挪用行为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2、对社属企业现金管理的审计。
(1)社属企业的现金一律由出纳会计接收、保管和支付,严禁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收支现金,坚决杜绝和纠正多人收支现金的现象。
(2)社属企业必须执行账钱分管,相互制约的会计制度。主
管会计管总账,出纳会计管现金,单位领导不摸钱,坚决执行“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
(3)社属企业现金的支付,包括费用支出、税金缴纳、各种
借款、各种付款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在票据上审查签字后,出纳会计才能支付现金,入账时主管会计必须审查把关。
(4)对不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财务人员擅自支付现金的
行为一律按挪用单位资金处理,所有责任由财务人员承担。
(二)加强对社属企业财务支出管理的审计。社属企业所有财务支出必须经过县社汇审报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入账的行为。
所有财务支出单据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批,经办人员或单位其他人员证明签字,必须注明支出的原因和事由。
对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单据,必须由企业的所有班子成员集体审查签字,单位负责人才能签批入账。
1、对各种补贴、补助、福利、奖金管理的审计。
根据我县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社属企业原有发放的岗位补贴、电话补助、节假日补助一律暂停发放。
社属企业不得集中大额发放各种福利、奖金,允许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度一次性发放小额福利费,但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
2、对在职人员工资管理的审计。
社属企业在职人员本年度工资的发放,标准不得超过我县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我县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为准。3、对旅差费、住宿费管理的审计。
(1)旅差费报销单要按标准规范填写,要求一次一填,不能累计填写,原则上要求出差归来后3日内报销入账
(2)旅差费报销单必须注明出差事由,出差人员,起始地点时间,并经单位负责人签批。
单位负责人出差的,旅差单上要有单位其他人员的签字证明。(3)出差补助费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执行:县城及县级城市10元;地级城市15元;省会城市20元;其他特区25元。
(4)住宿费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执行:县城及县级城市40元;地级城市50元;省会城市60元;其他特区80元。
住宿费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单据,但不得超过标准,单据上必须注明住宿天数和住宿人数。
4、对招待费管理的审计。
招待费的支出,社属企业应按照“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
(1)招待费每次的标准不得超过200元,报销时要求发票菜
单齐全,并要注明招待的事由及单位,单据上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经办人员签字。
(2)社属企业不准报销入账大额整条整件的烟酒发票,副食
品发票只准用于看望病号的支出。
(3)招待费要求及时结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原则上要求一月
一结算,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不准跨年度结算入账。
5、对加油、修车、包车费用管理的审计。
(1)社属企业没有车辆的单位,一律不准报销修车费用。(2)社属企业因公确需用车,所报加油费用,必须注明原因、
起始地点、数量以及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3)社属企业因公确需租车或包车,支出单据上必须注明租
车事由、起始地点以及经办人员签字。
严禁超出驻马店范围内租车和包车行为。
6、以上财务支出的开支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的财务支出标准仍按以前下发的文件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正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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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一加强对供销社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
根据正供字(201*)4号文件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供销社系统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凡涉及购置、新建、修缮、拆迁、开发、出售、抵押、涉诉等变动的,进行重点管理审计。
(一)对企业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审计的重点。1、企业固定资产变动是否必须合理;2、是否履行报批程序和登记手续;3、工程的预算、决算及有关合同手续;
4、固定资产变动的收入、收益及资金运用情况;5、固定资产是否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
(二)企业固定资产变动必须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1、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作出文字记录备查,向县社写出书面请示报告,如实填写县社统一印制的《申请审批表》。
2、经县社班子研究同意并在请示报告及《申请审批表》签批盖章后,企业方可实施。任何口头答复或同意,一律按擅自处置资产行为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3、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请示报告、预算报告、买卖合同、承建合同、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企业必须分别报送至县社领导成员以及财务、审计、信访等股室。
(三)对企业新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
1、企业进行的新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程项目,必须成立固定资产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与。
2、工程项目结束后,企业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10日内向县社报送决算报告以及工程的收入、收益状况。
工程分期进行的,必须分期呈报。
3、新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程项目所有资金的收入、收益和资金运用的详细情况,从工程开始之日起,直至工程结束,必须随时接受县社的监督和审计。
项目进行期间,县社原则上每个月都要对其进行审查审计。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必须对该工程进行总体的专项审计。二加强对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管理的审计
为控制不合理支出,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县社将继续执行
对社属企业的财务支出实行汇审报批的制度。
社属企业的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到县社进行汇审报批,严禁不经报批擅自入账的行为。
(一)对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管理审计的重点。1、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2、财务支出是否符合标准和开支范围;3、财务支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4、重点审查审计财务支出中的差旅费、招待费、加油修车费、工资福利费、大额办公费等几大费用支出。
(二)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程序。
1、企业在汇审报批前,先由财务人员将财务支出原始单据按项目分类汇总,并填制汇总单或记账凭证。
2、分类汇总单或记账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单据张数、附件张数、金额。
发票单据或附件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的签批,并注明原因和事由。
3、企业财务人员将整理好的单据报送县社进行稽核审计,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同意入账”印章后,财务人员方可入账进行账务处理。
(三)社属企业财务支出汇审报批的时间。1、企业财务支出到县社进行汇审报批的时间应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
2、当月没有财务支出的,必须书面或电话向县社说明情况。3、社属企业的所有财务支出,不论发生的次数或笔数多少,至少每个季度到县社汇审报批一次。
4、县社将根据各单位汇审报批情况,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四)违反财务支出汇审报批制度的处罚措施。
1、对不经县社审批的财务支出单据,企业一律不准私自入账,否则按照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处理。
2、社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履行汇审报批手续,财务人员不执行的,责任由财务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要求财务人员不执行汇审报批手续的,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3、经审计检查,企业未经汇审报批私自入账的财务支出,每一张单据处罚当事人50元,罚款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不得入账,并将情况提请县社党委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社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审计
(一)对现金及各项流动资金收入管理的审计。
1、社属企业的各项结算资金、承包和租赁收入、清收的欠款以及涉及现金流动的所有收入必须在当月及时入账,特殊情况下最迟入
账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或借支。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按贪污或挪用行为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2、对社属企业现金管理的审计。
(1)社属企业的现金一律由出纳会计接收、保管和支付,严禁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收支现金,坚决杜绝和纠正多人收支现金的现象。
(2)社属企业必须执行账钱分管,相互制约的会计制度。主
管会计管总账,出纳会计管现金,单位领导不摸钱,坚决执行“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
(3)社属企业现金的支付,包括费用支出、税金缴纳、各种
借款、各种付款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在票据上审查签字后,出纳会计才能支付现金,入账时主管会计必须审查把关。
(4)对不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财务人员擅自支付现金的
行为一律按挪用单位资金处理,所有责任由财务人员承担。
(二)加强对社属企业财务支出管理的审计。社属企业所有财务支出必须经过县社汇审报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入账的行为。
所有财务支出单据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批,经办人员或单位其他人员证明签字,必须注明支出的原因和事由。
对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单据,必须由企业的所有班子成员集体审查签字,单位负责人才能签批入账。
1、对各种补贴、补助、福利、奖金管理的审计。
根据我县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社属企业原有发放的岗位补贴、电话补助、节假日补助一律暂停发放。
社属企业不得集中大额发放各种福利、奖金,允许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度一次性发放小额福利费,但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
2、对在职人员工资管理的审计。
社属企业在职人员本年度工资的发放,标准不得超过我县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我县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为准。3、对旅差费、住宿费管理的审计。
(1)旅差费报销单要按标准规范填写,要求一次一填,不能累计填写,原则上要求出差归来后3日内报销入账
(2)旅差费报销单必须注明出差事由,出差人员,起始地点时间,并经单位负责人签批。
单位负责人出差的,旅差单上要有单位其他人员的签字证明。(3)出差补助费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执行:县城及县级城市
10元;地级城市15元;省会城市20元;其他特区25元。
(4)住宿费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执行:县城及县级城市40元;地级城市50元;省会城市60元;其他特区80元。
住宿费报销必须要有发票单据,但不得超过标准,单据上必须注明住宿天数和住宿人数。
4、对招待费管理的审计。
招待费的支出,社属企业应按照“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
(1)招待费每次的标准不得超过200元,报销时要求发票菜
单齐全,并要注明招待的事由及单位,单据上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经办人员签字。
(2)社属企业不准报销入账大额整条整件的烟酒发票,副食
品发票只准用于看望病号的支出。
(3)招待费要求及时结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原则上要求一月
一结算,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不准跨年度结算入账。
5、对加油、修车、包车费用管理的审计。
(1)社属企业没有车辆的单位,一律不准报销修车费用。(2)社属企业因公确需用车,所报加油费用,必须注明原因、
起始地点、数量以及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3)社属企业因公确需租车或包车,支出单据上必须注明租
车事由、起始地点以及经办人员签字。
严禁超出驻马店范围内租车和包车行为。
6、以上财务支出的开支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的财务支出标准仍按以前下发的文件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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