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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时间:2019-05-29 00:17:3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晋文明委[201*]8号

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201*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水平,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各种和谐创建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所有城市、县城街道(镇)的所属社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明和谐社区,是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具有很强带动力、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先进社区。

第四条文明和谐社区按授予主体分为省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为全省社区群众性创建活动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五条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居民综合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和谐程度,努力建设思想教育扎实、服务设施完善、文体活动丰富、环境整洁优美、社区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第六条创建文明和谐社区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和谐社区活动列入文明和谐城市(县城)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环卫、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形成合力。

第二章标准

第七条省级文明和谐社区的标准

(一)环境优美整洁,基础设施完备。环境优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达5;社区周边无重度污染企业,社区内无危险废物排放,无超标固定噪声源,饮食业油烟气排放得到有效整治,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群众对环境满意率达80%以上;街巷路面完好,整洁卫生,排水设施畅通,路灯功能完好;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被侵占、毁坏现象,人行道平整畅通,交通标志线等设施完好,有机动车划线停放区域,各类车辆停放有序;道路两侧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晾晒、乱堆放现象;户外广告、空调挂机设置安全美观,广告用字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清运及时;新建小区建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二)保障设施完善,服务优质便利。银行、超市、邮局等生活服务设施布点合理(步行10分钟内可享受服务),设有办理就业、社保、医保等“一门式”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对服务的满意率达90%以上;卫生计生服务站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标准;物业服务项目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居民满意率达90%以上;面向经济困难户和优抚对象服务的“爱心超市”等社会救助机构健全,居民活动踊跃,形成机制;志愿者服务机构完善,登记志愿者人数占总人口比例5%以上,志愿者服务活动扎实经常。

(三)文教设施齐全,生活方式健康。文明市民学校、家长学校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落实;按照30/百户的标准,建有可供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的校外活动场所;图书室功能完善,人均藏书量达到0.5册/人,藏书年更新率达10%;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所等考核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业余群众文体团队数量达到5支以上,社区广场文化活动次数≥12次/年,社区体育人口比例达30%。居民参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比例较高;大专以上文化人口占社区人口比例达20%。

(四)居民行为文明,人际关系和谐。文明用语、文明行路、文明乘车、文明游园、文明用厕等活动有效开展;饲养宠物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家庭娱乐等活动不妨碍邻里生活,婚丧嫁娶、宗教活动正常有序不扰邻;虐待和不赡养老人、不扶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均小于1起/万户,家庭暴力投诉率低于1.5起/万户;文明和谐家庭、文明和谐楼院比例达70%以上。

(五)社区管理规范,社会治安良好。社区内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发挥作用明显;依法执行社区直选制度,选民参选率达70%;外来人员管理有序,外租房屋100%办理相关租赁许可手续,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就学等);设立未成年人工作专门部门,流浪儿童得到关怀,烟草销售点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中小学周边200米区域内不设网吧;社区委员会设有治保联防机构,入室盗窃、民事转刑事等案件发生率,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市水平;无重大火灾、无邪教未转化和反复人员,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出版物窝点;居民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达80%以上。(六)组织领导健全,创建氛围浓厚。主要领导亲自抓创建,把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创建文明和谐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深入开展文明和谐家庭、学习型家庭、文明和谐楼院、文明和谐小区等创建活动;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活动经费落实;与部队、学校及其它社区成员单位共建率达80%,开展共建活动经常,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要获得下届文明和谐社区荣誉称号需重新参加申报。申报省级文明和谐社区,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还需连续两届获得市级文明和谐社区称号。

第九条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社会公示、考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批准后,可向所在县(市、区)的文明办提出申请。每届省级文明和谐社区的申报在评选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

(二)逐级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和谐社区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社区进行审核,按照省文明办的推荐比例要求,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省级文明和谐社区的推荐工作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进行。

(三)社会公示。各个申报单位在向当地文明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要按照省文明委的统一要求,在社区的显要位置,张贴省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公示卡张贴时间为30天。各市文明委在对申报社区初审把关,拟向省文明委提交正式推荐名单前,须将拟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省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社区,不得予以推荐。

(四)检查验收。省文明办接到各市文明委的推荐报告后,将组织专人分别对推荐社区进行检查验收。并采取适当方式征询有关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拟表彰名单,报省文明委审议。检查验收依据《山西省文明和谐社区考核细则》于评选年度的第三季度内进行。

(五)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议批准省级文明和谐社区名单后,由省文明委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市、县(市、区)文明委分别命名表彰本级文明和谐社区。

第四章创建管理

第十条省级文明和谐社区的创建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文明委负责。各市文明委要加强对社区文明和谐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省级文明和谐社区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市文明办每年都要对省级文明和谐社区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出现突出问题的社区,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区,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文明办审核,由省文明委做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称号的社区,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省级文明和谐社区荣誉称号:

(一)社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领导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二)严重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被黄牌警告的;

(三)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因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法轮功”人员滋事破坏事件的。

(五)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十三条因行政区划和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报告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公民意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群众工程,是不断提高省直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系统工程。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重在参与、重在过程,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为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创新型、廉洁型”单位,为“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四条文明和谐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评体系、社会化的共建体系。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即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第六条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

1、领导班子坚强,执政能力好。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实,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有符合省委“三个发展”的工作思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

2、整体队伍团结,思想道德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落实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计划,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从政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创建工作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

4、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活动有阵地、有载体,体现多样化、个性化、人格化。干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注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文明和谐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坚持以人为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关心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单位职工利益关系。单位办公电子化,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政机关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服务热情,社会评价良好;企业单位注重创新,效益较好,市场竞争力强。

第七条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1、连续五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2、近五年来,主要工作受过省部级三次以上或国家级两次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省直单位参加省级文明和谐单位评选,需由省直文明委从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推荐省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1、达到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基本条件(见《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连续五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九条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文明委管理;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工委的中央驻晋单位,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参加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十条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省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省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本规定所列的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文明和谐单位改变名称、合并、分解、撤销、搬迁、改变隶属关系等,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荣誉称号。单位合并或分设,由省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二条文明和谐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是:

1、省直文明办根据省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考评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上一年度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检查验收和复查的结果报省直文明委,由省直文明委全委会进行审议确定。

2、每年增加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上年数量的10%以内。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问题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拟命名的称号。

3、评选出的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和谐创建先进典型经省直工委批准后,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4、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不实行终身制,根据考评体系,体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每年自查申报并验收命名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创建表彰大会。不按时进行年度申报的单位属自动放弃荣誉称号。

5、在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对于群众满意度低、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要进行警示批评,问题比较严重的,将取消其本年度晋升资格。第十三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涉及一票否决等相关情况。省直文明办通过建立文明和谐单位管理档案,了解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社会机构等方面对其在创建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进行动态管理。各主管单位文明委、文明办也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省直文明办通过采取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整治验收、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通过设立长期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新闻媒体、纪检、公检法、审计、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了解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被授予文明和谐单位的可以对全体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和谐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发放;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既是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又是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及以上)的,只能发放一次,不能重复。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文明和谐单位奖金的发放由机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五种处分。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省直文明办。省直的省级以上文明和谐单位,其省直的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省级(含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也不再保留。

第十八条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生政治责任事件。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或单位干部职工中有一至二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党、团、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4、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社会影响较大,且情况属实。

5、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未完成上级安排的生产经营任务。6、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7、在职干部职工发生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8、在职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9、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脏、乱、差。

10、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第十九条省直厅局直属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文明办书面报告,该主管部门文明委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省直厅局机关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直接向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书面报告。省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有关违规、违纪事实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发生问题隐瞒不报的,要给予降低荣誉称号等处分。下属单位出现十个一票否决问题的,视其主管单位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前三项处分之一的单位,要在宣布处分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省直文明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一年内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处分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分的原则上须在一年之后方可具备重新申报资格。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两年之后方可具备重新申报资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在一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一项或省部级奖励两项的,可在受处分的第二年重新申报,但其新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与受处分前保持年限上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各类处分之一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省直各类综合性先进荣誉的评比,同时停发文明和谐单位奖金;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前四项处分之一的单位,仍自行发放奖金的将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处分。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在省直工委领导和省文明委指导下,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省直各单位文明和谐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评选;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党组(党委)和省直文明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本系统文明和谐创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省直工委宣传部合署办公),作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并报省直文明办备案,基层各单位文明办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指导和批准,但不论设立在哪个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在省直文明办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文明和谐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见第三章第九条。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1*]2号《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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