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5-29 00:36:54 网站:公文素材库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

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

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规范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2、司法确认申请书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

发: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1*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

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

纠纷。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附: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

电话: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电话:

年月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调确字第号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扩展阅读: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区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

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

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协助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协调、指导、扎口管理、数据统计和与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以及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设诉调对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基层科负责,负责调解工作室卷宗制作评审、数据统计上报、人员培训以及与区法院工作配合协调沟通。

第六条区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区法院应当进行预立案登记,统一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并将案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决定由调解工作室或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第七条区法院决定委托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联系,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材料的2日内将《委托调解函》、《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和当事人起诉材料一并移送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指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八条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从区法院预立案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委托调解的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填写《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将相关材料退回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办理结案手

续的当日,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诉前调解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十条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区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一条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填写《委托调解回复函》,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诉前调解案件,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2日内填写《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审批表》,经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三条经区法院预立案的委托诉前调解案件,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区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要求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可自行前往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效力,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组织代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自行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三)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书;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五)其他材料。

当事人请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供双方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申请书。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组织代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的,除提供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外,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出具委托出具司法确认函,报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登记后,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移送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区法院在审查结案后,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区法院审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区法院经审查后予以

出具调解书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经区法院预立案的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调确字号”、“商调确字号”、“商外调确字号”、“知调确字号”案号。

未经区法院预立案,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确字号”、“商确字号”、“商外确字号”、“知确字号”案号。

第二十二条区法院预立案的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要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调初字号”、“商调初字号”、“商外调初字号”、“知调初字号”案号。

未经区法院预立案,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初字号”、“商初字号”、“商外初字号”、“知初字号”案号。

第二十三条区法院司法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绝签收确认决定书的,区法院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法院委托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的,可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办理结

案手续后,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案卷统一归档。

第二十六条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对于委托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对工作进度等相关情况要及时跟踪,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临近期限届满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催办、督促,按月通报。

附件1

委托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院已受理一案,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成调解意向,现将案件的调解工作委托你单位进行。

特此函告!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章)

年月日

附案件材料:1、

2、3、4、

法院联系人:电话:

附件2

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你院委托我单位调解的一案,因以下原因:

1、调解不成;

2、达成调解协议后拒绝签名;根据相关规定,现终止调解程序。特此函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

年月日

调解委员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委托调解回复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你院委托我单位调解的一案,现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当事人要求:

1、出具调解书;2、出具司法确认书;3、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调解结果函告贵院。特此函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

年月日

调解委员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人民调解申请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号为(20)栖民一初字号的案件,涉案当事人申请由调解工作。

(系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此案的民事部分

申请人:

年月日

11

附件5

申请司法确认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组织或调解人)

年月日

附件6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因与之间

纠纷,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我方自愿承诺如下:

1、我们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因为调解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附提交如下材料123

附件7

出具调解书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因与之间

纠纷,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同时自愿承诺如下:1、我们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因为调解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附提交如下材料123

年15

月日

附件8

委托出具司法确认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因与之间

纠纷,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委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附:1、双方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书原件;

3、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料已经收到。经审查,符合预立案的条件,本院决定预立案受理。

(201*)诉前调号

一案的起诉材年月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638870.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