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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时间:2019-05-29 00:37: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检调对

接工作

检调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节机制的对接,体现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公诉科结合当前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公诉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制定了公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意见实质,提高对检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诉科在不断的深入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意见》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科室干警充分的认识到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对接,对今后的公诉工作有着鲜明的指导性意义。

二、规范检调对接机制,确保刑事和解运转有序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当前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意见》,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政策,规范检调对接机制,进而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有序开展。

1.规范公诉工作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科室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实体和程序上公正合理,通过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二是自愿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必须遵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引诱、欺骗双方进行和解,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原则,积极主动的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四是接受监督原则,在刑事和解中,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对被不起诉人建立跟踪落实回访原则。将达成刑事和解的被不起诉人的处理情况向其所在社区通报,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对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巩固“检调对接”工作的成果。六是落实回访。对以刑事和解而结案的案件,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并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

2.规范适用范围和条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意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职业、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除毒品案件、影响民生群众深恶痛绝的案件外,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开展刑事和解,适当适时适用不起诉处理。

3.规范调解主体和启动程序。刑事和解的启动即可以是由犯罪嫌疑人提出,也可以是由被害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的,经承办人审查认为可以提起的,经科室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承办人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和解。

三、规范多方协调机制,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就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配合并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办案职责,提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以确保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四、细化公诉工作检调对接流程,促进检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

1.承办人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告知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程序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2.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及起诉意见书、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通过本院统一对外的工作部门移送人民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或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量。若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和解;或在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逾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案件。

4.对于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承办人应认真审查协议并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并记录在案。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公诉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扩展阅读:检调对接经验材料

江油院:依托检调对接中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代艳

【内容提要】“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和探索,在消化吸收其他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经过实践的检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发挥了应有的功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经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我们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加以预防和解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和探索,在消化吸收其他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经过实践的检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发挥了应有的功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调对接”这一工作平台,共受理案件91件,成功调处90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得到了上级院、当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江油电视台对此做了专题报道,经验材料被江油市委政法委、正义网等采用并推广。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经验是:

一、领导重视,建立健全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在“大调解”机制中的作用,中共江油市委政法委员会在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由检察长兼任中心主任,配备1名副科级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检调对接中心的日常事务,形成由“检调对接”中心归口管理,民行、控申、公诉、侦监、纪检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大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建章立制,使“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工作意见〉(试行)》《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试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使该项工作得以规范有序的开展;其次,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制定了“四表”,即办案审批表、案件受理表、移送调处申请表、回访登记表和“两书”,即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检调对接”中心出具的《终止意见书》,确保“检调对接”过程的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和效益最大化。

二、分片带队,推进调解工作

要开展好调解工作,只守在家门口可不行。为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的调解水平和能力,真实掌握群众诉求,保证调解实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安排院党组成员分片区带队负责指导

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并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大调解”工作:一、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依法决策参考,支持依法行政;二、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过程;三、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四、处理不服调解的申诉信访案件;五、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01*年9月,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来到江油市最偏远的六合乡、枫顺乡以及雁门镇政府,了解基层乡镇目前的人民调解状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检察机关与基层乡镇调解工作责任部门的联络与交流机制。并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和调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乡镇调解部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切实有效地将群众矛盾化解于基层,化解于萌芽。

通过院党组成员分片区带队指导各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深入细致地做好“大调解”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从“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狠下功夫,把检察工作向镇(乡)、社区延伸,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农村经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大调解”工作得到更加完善、科学、健康的发展。

三、心系群众,为民解忧排难

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秉承人民利益无小事,打造为民服务绿色窗口这一工作宗旨,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

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群众矛盾、为群众办实事、让群众得实惠。

第一、亲切接待群众来访,高度重视群众诉求。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办案人员对待群众的诉求不搪塞、不推诿。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引导他们向相关部门申诉,并为其协调联系。

第二、在办案中认真处理矛盾纠纷,确定最为合适的调解方案,在为双方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的同时找到调解的最佳契合点,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调解疏导工作。

第三、全身心融入群众的诉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做到与群众心理零距离。如面对行政职能部门,当事人无法取证或取证困难时,“检调对接”中心承办人员亲自前往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阅取证,办理相关事宜。涉及当事人众多的案件,办案人员到当事人家中一一走访,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的心态。调解协议达成后,确保协议顺利执行,力戒因为工作不到位而留下尾巴。

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在调处一起案件中,一位当事人因病住院,承办人员多次前往医院在病床前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及对方当事人意见,同时征求他的调解意见。案件调解成功后,又将调解协议送到病床前。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如此贴心的举动感

动万分,激动的说:“你们是人民的好检察官,你们干的都是利民惠民的大好事呀!”

四、中立居间,合法主持调解。

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成立以来,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努力创造条件息诉、促进和解协议的执行,达到自愿息诉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的化解。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坚持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以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调解工作认真遵循以下三点:一是遵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能以公权力代替私权利的行使,不能将办案人员的思想强加于当事人身上;二是调解在尊重事实,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司法活动中不可动摇的神圣准则,“检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工作也严格遵守这一准则;三是调解主持人不偏不倚,中立居间,协调双方意愿最终达成统一。调解的手段和方法都有效的体现公正、文明、民主的运作机制。如热水器致一人死亡、一人残疾申诉一案,我们一次调解化解三件纠纷。受理该申诉后,“检调对接”中心高度重视,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购买者和使用者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判决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从民事行政检察角度来看,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之间的比例划分属

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但销售商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最初,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互相敌视,都不愿意和解。承办检察官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态,分别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销售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前锋热水器说明书对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并让他设身处地站在申诉人的角度思考;另一方面,向申诉人讲解法院判决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法律依据。通过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讲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改变了各自的观点,并愿意坐下来协商和解。在此基础上,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和解。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销售商增加25000元赔偿款,并现场履行了协议,申诉人息诉止访。

五、联动出击,主导纠纷化解

“检调对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矛盾纠纷相对人之间的互动,也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部门之间、检察机关与“大调解”中心之间、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只有在内外、上下的互动和配合中才能不断推进。实际操作中,依托“大调解”中心,“检调对接”中心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发挥主导作用,推进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

首先,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市矛

盾纠纷“大调解”中心汇报,让“大调解”中心及时掌握案件基本情况,为协调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打下基础。其次,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沟通,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操作规程。再次,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以期在调解工作中取得他们的帮助和配合。如“凯信小区”案件,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向市“大调解”中心汇报后,得到“大调解”中心的支持。同时积极与江油市法院协商,法院安排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一庭庭长配合检调对接中心办理该案件。该案件在“检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后,为保证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通过与购房户、房地产公司、农行、国土部门多次协调,最终在“检调对接”中心发挥的主导作用下,房地产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购房户同意放弃索赔要求。为了使购房户尽快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检调对接”向“大调解”中心汇报情况后,得到“大调解”中心的支持,“大调解”中心向市国土局发函,要求其尽快为购房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也多次到国土局、房管局协调,在“检调对接”中心的努力下,国土局、房管局安排专人抽专门时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最终化解了这一长达十年的矛盾纠纷。

六、有的放矢,成功调处矛盾。

我们发现“检调对接”中心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多年、多部门、多次协调无果后又到“检调对接”中心寻

求帮助。要成功调处这类案件,核心在于借助“检调对接”这一平台,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寻找矛盾突破口,源头治本,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消除对立情绪,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这就对办案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对当事人心理掌控能力、说服当事人的语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成功调解,办案人员要对案情有详细了解,注重和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把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了解他们各自的需求底线。针对掌握的情况,分析矛盾结点,制作调解预案,找准矛盾突破口展开调解。

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受理了我院公诉科移送的一合同诈骗案被害人张元久对该案民事部分的申请,张元久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还被骗款项,并赔偿损失。“检调对接”中心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与公诉科积极沟通,查阅刑事侦查卷、询问了当事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检调对接”中心邀请公诉科及公安局承办人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确定该案调解的难点和关键是如何为申请人追回损失,这就需要查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并说服其主动返还申请人损失。我们走访公安局得知,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家富已被刑拘,且无财产可供返还,但公安局从其他三名挂名股东处扣押了28万元,如何让这三人同意返还森林防火费就成了能否成功调解的突破口。

在分析案件情况后,“检调对接”中心积极展开对该案民事部分的调解。最初三位挂名股东认为诈骗实施者是李家富,他们

三人只是挂名且已拆股,张元久的申请与他们无关,对“检调对接”中心主持他们调解非常抵触。承办检察官向他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阐明了他们签订的拆股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三人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依法应当对张元久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人终于认识到自己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同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承办检察官细致入微的讲解,三人终于表示愿意通过“检调对接”中心与张元久进行和解,他们同意将公安局已扣押的28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来承担对张元久的债务,并请求张元久对他们三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谅解。这样,在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协议。

七、检调对接,兼重监督职能

“检调对接”中心是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位一体”,共同发挥“大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审判、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行政,维护公平正义的宪法职责。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检调对接”不仅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的

过程中不能淡化检察监督职能,恪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调对接”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以书面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将法律监督延伸到调解工作的每一个角落,纠正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避免重视调解忽略监督。

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将检察监督融入调解工作中,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凯信小区”案件是检察机关融“检调对接”与检察监督与一体典型例子。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在办理“凯信小区”87户购房户申请一案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购房户多次到江油市法院起诉,法院均不受理。法院的解释是:该案件社会矛盾尖锐,存在不稳定因素,被告目前仍有巨额贷款未还且多年未经营,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抵押解除不了,土地使用证仍然难以办理。就算受理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司法公信力必将受到质疑,可能引发购房户继续上访。在这种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法院担心当事人会将矛头指向法院,案件处理不好而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给法院增添麻烦,遂两次不受理购房户的起诉。

江油市“检调对接”中心受理该案后,结合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法院多次不受理属程序违法。“检调对接”中心随即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

督职能,就该案的受理问题与法院进行沟通,承办检察官从法律监督角度指出:法院受理案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充分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法院不能仅以自己工作的复杂性而对群众的起诉推诿,剥夺群众的诉权。权利救济途径被堵,权利无法伸张,叫群众如何不上访?司法机关如何能安心?作为司法机关,都应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人民利益。在检察机关介入后,我们的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很快受理了购房户的起诉,安排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办理,法院的受理无形中也给对方当事人施加了不小的压力,为后面成功调处奠定了基础。

八、结语。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的“检调对接”工作的开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在摸索中前行,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探索和创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检调对接”中心在深化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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