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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时间:2019-05-29 01:01:37 网站:公文素材库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2日国家测绘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章测绘质量责任制第七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第八条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条测绘单位的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第十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技术设计书应按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市场测绘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设计书或测绘任务书,作为测绘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

首件产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下工序有权退回下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质量奖惩

第二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并可申报参加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优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对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测绘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还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从承接测绘项目、前期准备、技术设计、生产实施、成果验收至交付使用整个测绘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测绘生产质量控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单位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最终检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条测绘单位应经常进行质量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测绘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其中甲级单位质量机构不少于3名专职质检人员,乙级单位质量机构不少于2名专职质检人员;丙级测绘单位应配备专职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应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持续改进。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质量控制,测绘单位应逐步提高质量控制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十条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

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最终检查报告。第十二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机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成果质量的,需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可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生产前期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承接测绘项目时,一般应进行合同评估(或计划任务评估),实施能力能够满足任务要求,方可承接,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范畴。合同评估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作业,不允许边设计边作业,禁止没有设计进行作业。技术设计书必须引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禁止使用废止标准。

技术设计书应包含质量控制内容,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各环节质量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须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用于测绘生产的仪器、设备须经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用于测绘生产的软件应通过相应的生产测试。

第四章生产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技术设计书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成果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成果质

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二十二条生产作业中的工序成果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成果,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改、处理。退回及修改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成果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项目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测绘成果质量特征等因素,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改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改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最终检查合格的测绘成果,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提交成果。验收不合格的成果必须全部返回测绘单位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检查和验收。因返工修改影响项目进度或造成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按有关测绘法规及项目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及验收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成果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成果。其中,国家或地方财政投入的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必须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提交用户使用。

第二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测绘单位的成果质量状况,逐步建立测绘质量信

用体系。

第六章质量奖惩

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成果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负责进行修改或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单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处罚。

法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人员分别承担测绘成果质量相应责任,根据情节及影响,测绘单位对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主管单位或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测绘质量事故时,测绘单位要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补救及调查方案,批准后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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