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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引导志愿者工作规范

时间:2019-05-29 01:20:48 网站:公文素材库

文明交通引导志愿者工作规范

文明交通引导志愿者工作规范

一、文明交通引导志愿者职责1、维护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秩序;

2、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口头劝导教育;3、经教育不听从指挥的行人、非机动车请交通警察依法处理;

4、遇有老人、残疾人、儿童以及学生横过马路时,可拦停机动车,引导行人横过马路;

5、向过往的行人、非机动车派发交通安全宣传材料。

二、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理措施

1、行人、非机动车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的,志愿者应吹哨子提醒其注意,并劝导其在人行道内通过,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横过马路时要下车推行。

2、行人、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不遵守信号规定(红灯停、绿灯行),志愿者应吹哨子提醒其注意,并打手势要求其等行人绿灯亮时方可通行。3、机动车临近,行人、非机动车有抢行横过马路的,志愿者发现后要立即吹哨子并打手势,要求其等机动车通过后方可通行。

4、行人翻越中间护栏或中间绿化带横过马路的,若行人还没有翻越的,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打手势制止其行为;若行人已经翻越,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行人,并要求行人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行人有倚坐公路上的护栏、在道理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等行为的,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提醒其注意,并制止其交通违法行为。

6、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招呼出租车的,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在人行道上招呼出租车。

7、行人、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如发现其在机动车道内通行的,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并挥动旗帜指示其要人行道、非机动车内通行。8、非机动车骑车人不准双手离把,攀附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如发现此类情况,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并制止其交通违法行为。

9、自行车在市区内通行,不准骑车载人,如有发现,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提醒其注意,并要求乘车者立即下车。

10、非机动车不准逆向行驶,如发现,志愿者要立即吹哨子提醒其注意,并指出其交通违法情况,要求其在最近的人行横道线通过马路,在对向非机动车道内通行。

三、其他操作规范

1、志愿者发现有老人、残疾人、儿童或学生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的,志愿者要吹哨子拦停过往车辆,引导他们在人行横道通过,如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要引导其在绿灯亮时快速通过。

2、对于不听从劝导的行人、非机动车骑车人,志愿者应该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按规定通行,如还不听从劝导的,志愿者可请附近执勤的交通警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机动车在右转弯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横过马路时,志愿者要吹哨子拦停机动车辆,待行人通过后,指示机动车通行。

四、有关要求

1、文明交通引导志愿者要着装整洁、得体、大方,佩戴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学雷锋志愿者帽子和袖标,不可穿着过分前卫的时装或过分夸张的发型、首饰。2、志愿者维护交通时,要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可随意倚靠或坐卧,不可互相嬉笑打骂、交头接耳、玩手机,不可上岗迟到、早退、态度生硬、表情僵硬以及缺乏生动、消极怠岗。

3、志愿者在劝导行人或非机动车骑车人时,要注意文明用语和服务态度,做到有理有节、文明执勤。

4、志愿者在维护交通的工作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或特殊情况时,要及时通知附近的交通警察,请求协助。

5、志愿者在维护交通秩序的过程中既要大胆管理,积极管理,又要增强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己和同行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扩展阅读: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规范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全面推进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事业,培育和壮大交通管理社会化力量,全力投入文明交通行动,促进我县文明交通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是指基于道德、信念和责任,不计物质报酬,在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下,自愿为实现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为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协调组织工作,西和县公安局、西和县文明办联合成立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文明办、相关方面负责人担任。指导小组在交警大队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根据交警大队的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在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从事的是一项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活动,其宗旨是:“弘扬奉献精神,倡导文明交通”。

第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工作任务:(一)配合交警大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学法、懂法、守法;

(二)配合交警大队维护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协助交通巡逻民警疏导交通,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三)配合交警大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提供违法证据;(四)提出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第六条文明交通志愿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登记注册,并核发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荣誉。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由各地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其他志愿服务证的式样自行制作。第八条文明交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二)接受与文明交通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自由退出文明交通志愿者组织;(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相关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各项工作;(二)自觉维护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声誉、形象;

(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文明交通志愿者每年的义务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参加活动时需头戴印有“文明交通志愿者”字样和志愿者组织标识的黄色太阳帽,佩带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由交通巡逻民警当场予以确认;交通巡逻民警不在现场的,由志愿者服务队指定的负责人予以确认。第十一条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负责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交警大队负责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服务队细化、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活动;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加强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第十三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反馈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可对文明交通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利用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五)年服务时间不满12小时的。

第十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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