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一年来,在医保局领导的关怀及医院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严格按照《**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继续为医保工作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健全完善了我院的市保运行机制,在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化和医疗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形式下,我院本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完成了201*年**地区及周围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市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并得到参保人员的好评。现将201*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职工培训,积极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首先,为使医保工作顺利进行,使医务人员自觉执行各项医改政策,我院利用周会时间,组织全院职工开展了医保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市先进医院参观学习,并以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医务人员和参保职工的意见,以使我院的医保工作更完善、更具体。其次,通过在医院宣传栏张贴医保局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等,使患者了解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如起付标准、报销范围等,在向参保职工宣传医保政策的同时有效地减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保证了我院医保工作在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和谐氛围中健康顺利发展。
二、狠抓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我院严格按照《**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把医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操作→结算→审核,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努力营造规范的工作秩序,做到患者及时刷卡、及时结算,如有患者对医保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明白前来咨询时,及时给予耐心、细致的解答,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服务理念,为参保职工提供了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三、严肃纪律,建立有效地内部考核制度。为规范医疗保险制度,从参保人员来就医到结算,层层把关,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可疑病种如:骨折、外伤等,采取对病人多询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办法,有效地杜绝了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病种进入医疗保险范围。并采取信息反馈制度,对医保局《审核通知单》上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主管医生和相关人员联系沟通,使医务人员知道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以及时改正,避免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同时本着宣传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约束机制,让相关责任人写出自查报告,使广大医务人员能自觉遵守医保政策的规定,并将相关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四、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医疗费用控制。在医疗成本不断增长,医疗费用逐年增高的形式下,我院对人均费用的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我院要求各科室根据病情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充分利用外院实验室的检查、诊断资料,避免重复检查,造成资源浪费,给患者增加费用负担,并对一些常用药品及诊疗项目采取降价、优惠等措施,有效的控制了医疗费用,为患者减轻了负担。截止201*年,我院门诊人次为666人次,总医疗费用为:39131.50元,人均门诊费用为58.75元,各项指标均未超出《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在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记帐归类不明确,个别医务人员对有些医保政策理解掌握不够等,还需加强业务、政策学习。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院将认真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加大力度,强化管理,为医保政策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并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继续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扩展阅读:市中医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查自纠汇报
市中医院
医保工作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严禁医疗机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紧急通知》的要求,201*年7月25日我院组织人员对我院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自纠,未发现费用超标、借卡看病、超范围检查、分解住院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我院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无非保病人按参保人进行收治,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无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3、无挂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虚设住院、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4、无多记多收医疗费用而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行为。
5、无拒绝收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人员就医的行为。6、无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单据、票据、证明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7、无发现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证明的行为。8、无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或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的行为。
9、无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其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行为。
10、无擅自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分支或者协作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
11、无使用不合规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的行为。12、无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滋补品、保健品等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13、无向参保人员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14、无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用药服务时搭车卖药、强制推销、搭售自费药品的行为。
为继续维护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我院将一如既往严格执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坚持费用清单制度,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树立医院美好形象。
2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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