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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加强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1*〕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12号)精神,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加强监管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全面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加强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提高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局)、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机关、事业性质融资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公室商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确保统计口径和清理范围一致。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年6月30日,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但暂不包括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上述自身收益,除项目经营收益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司债务类型,明确偿债资金性质,对平台债务进行逐户清理登记,全面摸清债务底数。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一)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借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工作,着力解决打捆贷款、调剂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对原政府信用贷款,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制定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项目,贷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继续提供贷款。

(二)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以及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转让项目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上述后续融资渠道建立以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公益性在建项目,贷款银行要商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制定过渡性解决办法,避免“急刹车”。对后续融资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允许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公路建设、土地储备融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的融资计划。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建项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重新评估审核,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原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并与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风险缓释及债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原有债务。

四、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一)对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导向,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再承担融资任务。各地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加快公司整改转型,促其向市场化融资公司转变。对需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贷款银行要在各级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商定整改保全、债务重组及处置方案。

2.对上述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在融资业务剥离前,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要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融资责任。在融资业务剥离后,要积极协商落实偿债责任,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引进民间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公司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本实力。

4.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只承担下属公司股权管理、不从事项目建设运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二)各级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财政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注入、收费权许可等多种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平台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要准确把握资产注入政策界限,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产,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要从严控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

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业务,今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鼓励采取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足额提取拨备,争取在今后三年内通过保全和核销逐步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化、专业化融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鼓励有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逐步提高债权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要积极运用BOT、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平台公司融资能力。

六、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今后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防止平台公司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七、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清理规范和指导监督工作。省政府确定成立山东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明确工作步骤。全省清理规范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年12月31日结束,包括三个阶段:

1.自查摸底(7月31日-10月10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22号)要求,组织平台公司开展经营管理和债务情况自查工作,全面摸清全省融资平台底数。

2.清理核实(10月11日-10月31日)。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自查情况,对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如实填报债务清理核实报表,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清理核实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

3.整改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各市政府、省相关部门要对自查和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研究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和融资平台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三)落实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逐步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管;研究建立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建立长效的政府融资监管机制。金融办公室负责与驻鲁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监管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落实等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落实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政策,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融资公司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年9月30日印发

扩展阅读:国发19号文(清理政府投融资平台)

国发201*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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