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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工作规范

时间:2019-05-29 02:12:54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三公经费工作规范

“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规范

为大力压缩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简称“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根据《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三公”经费预算单列,推进“三公”支出公开

1、“三公”经费预算单列。“三公”经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定的定额标准和限额内,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统一编入部门支出预算,并按照统一预算编制表式的要求单独分项列示,能明细到具体项目用途和承担部门的必须按实编制。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2、“三公”经费总额控制。“三公”经费全年支出总额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根据上级要求压缩10%-30%,同时,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分别确定控制总额,人均“三公”经费逐步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

需要各单位相应编制明细支出计划,建立台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超过总额的单位财会部门不予报支,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部门决算不予列报。

3、“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在部门预算和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实施“三公”经费支出,支出应控制在序时进度之内,支出内容必须合法,审批程序必须规范,支付方式必须合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和决算结合部门预、决算同时公开,并附有详细说明,今年根据省市要求,所有乡镇和县直单位要全部开展“三公”支出公开。平时“三公”经费支出按月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单位公开栏内公开,并将公开内容一式两份,报县公开办一份,留存一份)。公开明细到具体项目、部门、车辆和个人,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单独公开。

二、落实“三公”经费节约措施,规范“三公”支出行为

1、公务用车按照编制购置。车辆统一实行编制管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核算,不得专人专车,不得接受企业捐赠,不得借用外单位车辆。

2、公务接待实行双向控制。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实行全年总额控制和单桌金额控制相结合,公务接待(包括招商引资接待)应控制在全年接待费规定总额内,不得突破,超过总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等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同时县财政不得追加安排各项运行经费。各

单位要制定单桌招待限额,正常公务接待严禁使用高档烟酒,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国库直接支付率,提倡公务灶接待。

3、因公出国严格审批手续。公务出国和公款参观学习应在全年预算和计划之内安排。出国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党员主要领导必须经县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分管领导审批。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参观学习,不得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外出旅游。

三、开展“三公”经费绩效评价,启动“三公”支出问责

1、实施“三公”支出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是检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每年都要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对照计划目标,逐项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同时报送县纪委、财政等部门。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力量选择一定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客观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结果与预期计划的差异,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情况,同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预算安排上,对资金使用效果有差距的,在下年预算中减少安排,差距较大的取消整个项目安排。

2、建立“三公”支出问责机制。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专项审计不少于20个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监察机关也要开展专题监察活动,认真查处“三公”经费违规违纪情况。对超支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度,

约束领导开支的随意性。通过健全问责制度,将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源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努力建立责任政府。

3、强化“三公”支出长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对“三公”支出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和职责,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月月督查,具体责任人员要天天把关、明细核算。每月要对支出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对比,找出存在问题的关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在下月5日前报县公开办并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强化“三公”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压缩支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内部控制流程,明确风险点控制措施,规范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管得严、控得住”。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1*年1月7日

扩展阅读: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岳阳县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公务车辆配备(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第五条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第七条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第九条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第十二条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乡镇和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150元的标准开支;县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乡镇、村组非午餐接待用酒只能用啤酒或本地产的粮食酒。

第十七条接待中央、省、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第十八条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由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务接待管理由县财政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由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负责;县作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7657002举报邮箱:yyxjwjbzx@163.com。)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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