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力服务非公经济发展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力服务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广西经济发展及北海市政府促进北海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立足职能需要,按照“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服务发展的理念,秉承“规范运行、高效服务”的宗旨,采取“畅通、变通、疏通、沟通”的办法,以最简化的手续、最便捷的程序、最简短的期限、最满意的效率大力支持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一,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截至201*年底,我市实有私营企业7383户,201*年度新增私营企业2455户;实有个体工商户38654户,年度新增918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15户,年度新增63户。
其中,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的投资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投资的私营企业有57户,从事福利彩票、养老院项目投资等社会事业及投资的私营企业有3户,从事小额贷款、担保、证券、保险、财务、典当等金融服务的私营企业有42户,从事对旅游项目、道路、交通、能源、环保项目、水资源等公用事业投资的私营企业有289户,从事电力、燃气供应、自来水生产供应、体育、旅行社、停车场、客运服务、出租车、文化娱乐等公用事业的私营企业有174户。二、积极发挥职能,全力服务非公有经济发展
一是放宽登记限制,简化登记程序。我局按照区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优化登记注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一)放宽投资主体限制”的要求、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放宽自主创业的出资条件,鼓励支持具有投资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投资设立公司,简化登记注册手续。(二)推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绿卡服务”和“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多项制度,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在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实行“一窗受理,体内循环,一站办结,优质服务”的便民运作模式,营造非公经济发展的便利条件和环境。
二是加大项目服务力度,积极主动作为。对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坚持“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齐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大项目领导办”等“五办”措施,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是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促进个体私营等各类经济主体健康发展。正确指导投资者从事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可持续发展的环保项目等国家推荐项目,规范从事落后淘汰项目的企业,从而调整产业结构。
四是正确帮扶,以创业带就业,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推行“微型企业”的创办,对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人员、被征地拆迁户、“库区”移民、残疾人及退役军人办理企业开设专门的“绿色通道”,指导投资者向环保节能、
科学发展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和简化相关手续,提高登记注册效率,同时依托区位优势,积极扶持发展农民专业社,发展以加工为核心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努力扩大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发展水平和能力,努力实现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截至201*年底,我市私营企业投资者9022人,雇员42638人;个体从业者78075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1236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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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30条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条件,全力扶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知名企业在陕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允许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其商标或知名字号,将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原名称后加组织形式,也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二)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三)放宽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出资须全额到位)。
(四)放宽公司增资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五)简化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其注册资本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不再提交验资报告;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改制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产权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六)支持外埠企业在陕经营。外埠(外地)企业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服务机构和建筑企业异地承包工程的,不办理营业执照。外埠(外地)企业办事机构自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建筑企业异地承包工程,自愿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地营业执照的,可予注册登记。
(七)放宽企业住所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增加其注册资本。(十)全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进一步规范登记内容,简化登记程序,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快捷服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二)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进一步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收取费用。(十三)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对申请设立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担保及再担保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引导其规范经营。
三、进一步扶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扶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自201*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或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乡村的(县城以外),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十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工商局核准。(十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七)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各地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
(十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十九)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商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做好县域特色农副产品的挖掘、整合工作,帮助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深入开展“一所一标”扶农活动。
四、进一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全力贯彻落实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做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制重组登记工作;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出版、影视、创意及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和金融、现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允许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可以以该项技术作为股本金出资。(二十二)支持会展业发展。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只需向举办地工商局备案,免于登记;企业举办自产产品的展示会、推介会、订货会等免于登记。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办理期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商品展销会备案应当场办结。
(二十三)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联系员跟踪服务制度。对注册登记材料不齐全的,要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尽快办结。
(二十四)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用语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或习惯表述。
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全力营造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氛围
(二十五)积极帮助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开展省外维权。凡我省企业商标等合法权益在省外受到侵害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投诉、举报,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及有关省市工商部门为企业提供保护,帮助企业打假维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六)精简企业年检申报材料。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七)企业逾期年检从轻处理。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参加滚动年检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年检。(二十八)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二十九)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将工商部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系统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站、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基层工商部门办事场所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十)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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