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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专管员职责及工作流程指引

时间:2019-05-29 03:00:26 网站:公文素材库

环境卫生专管员职责及工作流程指引

环境卫生专管员职责及工作流程指引

环境卫生专管员

直属上司:楼面经理附属上司:楼面主任(或堂主)职责:1、组织:配合公司自检与审核跟进2、负责:博物馆的内容更新,维修单的集中填报工作流程:项目步骤月初环境卫生小组学习日月中内部环境卫生小组内检全员环境卫生活动日公司环境卫生内审月末环境卫生小组分店学习早班环境卫生内检操作指引每月3号由环境卫生专管员及助理主持:①时间:下午2:00-4:00②参加人员(楼面新入职员工、环境卫生小组成员)③地点:④培训讲解公司的环境标准及卫生常识,物品的摆放标准每月12号由环境卫生专管员及助理组织:①时间:下午2:00-4:00②参加人员(环境卫生小组成员)③集合地点:④检查楼面各部门⑤将检查结果记录,并分派给各区区长跟进。环境卫生大清洁,内检。①时间:②参加人员:楼面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和基层员工)③活动内容:检查并跟进营业大堂→厅房→茶水档→士多房→茶艺房卫生、标签及物品归家。协助公司环境卫生内审,每周星期三。每月23号由环境卫生专管员和助理组织:①时间:下午2:00-4:00②参加人员:环境卫生小组成员③地点:各分店④学习分店的环境卫生创新并改本店卫生的不足点备注<29>开市前中午10:30-11:00对楼面各部门(包括:营业大堂→厅房→茶水档→士多房→茶艺房)环境卫生内检细则如下:①安排晚2班一名同事进行对以上部门环境卫生内检。②准备环境卫生内检本、笔、纸。③按环境卫生的标准将不合格点数记录于环境卫生内检本上,笔迹清晰。④复查昨天环境卫生内检不合格点数是否跟进,并记录。⑤五个不合格点为一个失职点数(扣罚处理并及时整改)。⑥将检查的不合格点数于下午5:00前交一份给环境卫生专管员(环境卫生专管员休息由环境卫生助理代理)晚市前B会环境卫生内检共识B会时间:环境卫生专管员在B会共识环境卫生,共识时间为35分钟:①将中午环境卫生内检结果进行总结(将不合格点数共识,并改进)②将不合格点数分派给各区区长跟进。③复查不合格点数的区域由当区负责人加班跟进。④传达公司下达的最新环境卫生信息。⑤分享并激励员工环境卫生整顿创新。收市前

各部门下班前五分内容按照茶水档公告栏的流程表执行。钟环境卫生自律

扩展阅读:(具体工作流程)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框架

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

第一章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负责局名义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

四、指导全局行政指导工作及工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岗位类型

一、法制宣传教育岗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岗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岗四、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岗五、行政诉讼应诉岗

六、执法证件、办案文书及资料管理岗七、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岗八、法制报表统计岗九、行政指导岗十、行政赔偿岗

第三章拟制定的岗位工作指引

一、法制宣传教育岗:按照要求完成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负责系统内外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保护日和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宣传活动;收集整理具有指导性、创新性的法规工作信息,不定期编发执法在线。

(一)、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市、区局领导和区法制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

3.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

5.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学法考试和考核;

6.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向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7.检查和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普法工作;

8.总结普法工作经验,及时向上级普法部门汇报普法工作情况。(二)工作规范1.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实践,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营造遵纪守法的和谐氛围。

2.普法对象

(1)本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及各工商所执法干部(2)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3、宣传教育方式

(1)抓好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班或专题讲座,有计划地抓好各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2)开展各类社会宣传活动。大力推进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15”消费维权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举办法律咨询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广泛开展法制宣传;(4)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编印、散发学习宣传资料等。

(5)采取普法对象乐于接受的其他方式。(三)注意事项

1.做好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工作。要结合市、区局的普法规划,制订科学可行的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

2.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学法考试。每年12月组织工商系统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年度学法考试。考试成绩载入个人学法记录。对考试不合格者,责令继续学习,重新补考。可以根据当年的普法教育规划和学法计划,有法制机构编写考试试题,开展综合性法律知识或专项法律法规考试。以考促学,增强机关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3.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向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

4.加强对本系统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普法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普法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年度考评单位成绩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5.注意信息报送。要及时将普法工作信息报送同级政府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工商部门,要对每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上级机关。

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岗:履行对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职责,对本机关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和不予处罚等决定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流程指引;(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流程指引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接收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案卷所有材料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

案件核审登记表及“执法管理业务系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对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核审定性是否准确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处罚是否适当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程序是否合法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以书面及在执法管理系统上提出核审意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退卷(二)工作规范

法规股负责具体核审局名义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1、办案机构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及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交由法规科核审。办案人员应同时把案卷所有材料同步录入“业务系统”中的“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传到“行政处罚建议报批”流程。

2、法规股受理人员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必须同时对书面案卷及“执法管理业务系统”进行审查,案卷材料齐全的,即时进行登记入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办案机构补全。

3、法规股对案件的核审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形式进行。法规股受理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审查;重大、复杂的案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审查。

4、法规股受理人员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进行初审,送法规股长进行案卷及业务系统审核。法规股长对受理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5、法规股对办案机构案件作出的核审意见,应在《案件核审表》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上签署意见,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签署核审意见。

6、法规股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传给分管局长审批。7、法规股不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应在《案件核审表》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办案机构按核审意见及时修改,修改后再送法规股核审。法规股同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将该案件发回办案人员,由其修改后再按程序发送至法规股进行核审。8、办案机构与法规科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局长同意,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注意事项1、案件核审的内容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

(4)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将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条款是否同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6)处罚是否适当。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酌情处罚;是否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合法。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岗:负责接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制作、处理、报批和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文书;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办理与行政处罚听证相关的事宜。(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流程指引;(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流程指引;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申请听证放弃听证受理听证听证准备确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移送案卷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退回案卷发听证公告举行听证会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名单,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回避权利按顺序举行听证会做好听证笔录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第三人进行陈述质证互相辩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撰写听证报告

(二)工作规范1、听证范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

证程序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3)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3)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2、举行听证工作程序(1)告知听证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以口头、书面、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2)申请与放弃听证

①、申请听证形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放弃听证。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受理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

(4)听证准备

①、确定听证主持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②、案件调查人员移送案卷。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③、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并将案卷退回案件调查人员。

④、公开听证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举行听证会

①、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③、听证会按以下顺序进行:Ⅰ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Ⅲ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质证;Ⅳ互相辩论;Ⅴ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④、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⑤、做好听证笔录。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6)撰写听证报告

①、报送听证报告要求。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②、听证报告内容。包括听证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简单经过、案件事实、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注意事项

1、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1)、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2)、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2、回避

(1)、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2)、申请回避形式。可以以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申请回避。(3)、回避的决定。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3、听证参加人

(1)、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依照本办法申请回避;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核对听证笔录。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参加听证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3)、第三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4)、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

人的明确授权。

(5)、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

4、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的情形

(1)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中止听证的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3)终止听证的情形: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岗:具体有以下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组织本局机关有关业务股室办理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

(一)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工作(1)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工作指引;

接案接收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处理编号登记报送负责人受理审查处理受理变更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案前撤回申请变更拒不变更审理维持通知被答复人作出答复审查决定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确定违法送达立卷、归档

(2)工作规范①接案

Ⅰ、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Ⅱ、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Ⅲ、审查处理。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处理。对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案人员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接案过程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对申请人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申请的,由案件主办人以复议机构的名义,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Ⅳ、编号、登记。行政复议机构设《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由专职人员进行编号、登记。

Ⅴ、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接案人员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在当日内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并将行政复议材料交给主办人。

②受理

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拟作出补正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受理、告知等决定。

Ⅰ、受理审查的内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Ⅱ、受理审查的处理。

受理: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予受理:由主办人草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办人将不予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变更被申请人。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申请人被告知后,拒不变更的,复议机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主办人草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办人将不予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告知: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主办人将告知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案前撤回申请: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主办人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审理

1、通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3、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主办人及协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审查后,一般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10日前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案件处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送达

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案件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1、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4)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5)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6)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7)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8)第三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9)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10)听证申请书;(11)听证笔录;(12)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13)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14)备考表。

2、副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4)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5)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6)机密文件抄件;(7)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8)其他业务部门意见;(9)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10)备考表。

(二)被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1)被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指引;(2)工作规范;(3)注意事项。

五、行政诉讼应诉岗:对因本级机关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负责应诉准备工作;按期答辩并出庭应诉;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有关事宜;对于一审不能结案的案件,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二审应诉、申诉工作。(一)法律依据;(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六、执法证件及办案文书资料管理岗:掌握全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情况,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数据管理库;定期组织执法证件资格考试;做好执法证件及办案文书资料管理工作。

(一)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指引:(1)主要依据;(2)工作规范;(3)注意事项。

(二)办案文书资料管理工作指引。

七、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岗:按照上级安排部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做好考评结果应用检查指导全系统的行政执法考评工作。(一)主要依据;(二)工作规范;(三)评查标准。

八、法制报表统计岗: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以及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等统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一)主要依据;(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九、行政指导岗: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承担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一)主要依据;(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十、行政赔偿岗: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职责。(一)主要依据;(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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