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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县管”实施方案

时间:2019-05-29 03:29:28 网站:公文素材库

乡财县管”实施方案

“乡财县管”实施方案(试行)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的调整,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明显缩小,运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新形势的需要。为建立“讲科学、重创新、兴财政、促发展”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改革。为此,根据省市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二、目标原则(一)主要目标

一是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全面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果。二是缓解县乡财政存在的矛盾和困难,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保证乡镇、村干部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切实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三是严格控制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增加,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四是彻底划清乡镇各项债权、债务,建立乡镇债权债务备案制度和项目建设报告审批制度,严禁新增负债,并按照谁欠债谁清理的原则,逐年核定消化债务比例,列入考核目标。五是调动乡镇增收节支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县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六是保证乡镇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推进。(二)基本原则

1、县乡财政体制和组织抓收入责任制不变。县对乡镇继续实行原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乡镇收支范围、收支基数和一般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继续实行乡镇财税收入目标责任制,适用年度《财税收入考核奖励办法》,确保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和全年收入任务全面完成。

2、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核算权不变。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核算权仍归各乡镇所有,结余资金归乡镇所有和支配,除政策性规定的项目外,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3、乡镇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财务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财政预算内支出实行报账制,原始凭证须经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验盖章后方可报销。

4、乡镇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不变。实行“乡财县管”后,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和财政预决算,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地位不变,乡镇对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5、乡镇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的债权债务仍由各乡镇承担。

三、实施范围

“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为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9个乡镇,其他实行“分税制”的2个乡镇不实行“乡财县管”,但财政局负有对其所有资金监管的责任。

四、主要内容

在坚持“五个不变”原则的基础上,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并监督使用。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乡财县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统编、帐户统设、资金统缴、支出统核、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一)预算统编

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支出范围、统一定额标准、统一核算办法”和“保人员工资、保正常运转、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和年度财力许可,提出乡镇年度财政预算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乡镇人大通过后,然后再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数额较大的向县政府报告,再按法定程序报批。(二)帐户统设

规范乡镇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设基本户,集中支付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资金;乡镇设立预算外资金基本户、专项资金专户(主要核算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保留乡镇财政帐簿,用于核算年度内乡镇收支和年终结算。(三)资金统缴

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乡镇所有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管理。乡镇预算内的各项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县级国库,由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报乡镇财政收入统计表;县财政预算股和国库股核算管理各乡镇预算收支。(四)支出统核

乡镇所有支出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从县级国库直接拨付至乡镇各账户中。

1、工资性支出。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实行银行化发放,县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月将乡镇人员工资直接拨至银行个人帐户。

2、基本公用经费。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和乡镇用款计划,按月拨付到乡镇在支付中心开设的“基本户”,乡镇按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报帐。

3、专项支出。除县级专项报账制外,根据专项资金来源、性质、用途,按进度拨付乡镇“专项资金专户”,乡镇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出。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乡镇级的,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按月拨入乡镇在财政支付中心开设的“基本户”,乡镇按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报帐;属于村级的,由财政按月直接拨至农村代理专户。(五)采购统办

乡镇各项采购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政府采购标准以内的,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交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供应商。(六)票据统管

县财政收费中心负责管理乡镇的票据,对乡镇实行“专人负责、以旧领新、限量领购、定期核销、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严禁坐收坐支。

五、机构和岗位设置

乡镇设财政所,所长、总会计和出纳为必设岗位,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不能按资金性质会计出纳一人兼,其他岗位可以兼职。建议乡镇农村代理中心与财政所分设。

六、保障措施

(一)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县级财政要按照全面、科学、客观、细致的原则,编制综合预算,逐步将所有政府性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要尽可能细化到具体收支项目,一经人大批准,严格按预算执行,没有预算不得随意支出。要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调动和保护好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二)明确县乡支出责任,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确定县乡财政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健全乡镇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接待、车辆、通讯等费用开支。加强预算管理和约束,压缩一般性支出,建立偿债基金制度,逐步消化乡镇债务,切实做到收支平衡。大力推行民主理财,积极实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示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积极调整乡镇财政职能,实行以县财政为主的双重领导机制。财政所具体负责乡镇非税收入的征管,集中管理财政性账户,办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补贴、五保户补助、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补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支农资金的直接发放;办理乡镇政府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村级财务的报帐资料审查,配合并组织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乡镇财政预算指标管理,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乡镇经费的请拨事项;负责清算和解缴乡镇财政收入;组织乡镇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

(四)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乡财县管”纪律。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遵守“乡财县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改革前,严禁突击花钱,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私分国有资产和资金,不准滥发钱物。改革过程中,不准使用非正规票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收入坐支和体外循环等。发现上述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乡财县管”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改革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阶段(201*.10.1-201*.11.30)。成立领导小组,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乡财县管”启动阶段(201*年12月1日-201*年12月31日)。财政会同银行、监察、审计部门,对“乡财县管”中涉及的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对账,调整设置账户。(三)总结验收阶段(201*年12月1日-201*年12月31日)。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财务操作流程,规范财务,查找问题,巩固成果,并对“乡财县管”改革情况进行总结。

扩展阅读:乡财县管实施细则

田财字201*31号

关于印发《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1*年新增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桂财预[201*]121号)和田林县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乡镇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发[201*]42号),为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改革,现将《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乡镇财政改革实施细则

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百色市财政局。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人民银行、人劳局。田林县财政局办公室201*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1*年新增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桂财预[201*]121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乡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田政发[201*]42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一)乡镇纳入乡财县管的单位是:乡镇政府(含人大、党委、妇团)、国土资源管理所、计生服务站、文化广播站、社会劳动保障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利站、财政所。(二)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畜牧兽医站等已上收县主管部门的单位财务按现行的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条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遵循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原则;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机构和账户设置

第四条在县财政局设立“乡镇财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乡财中心”),负责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核算。主要职责:代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乡(镇)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登记总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的编制,监督乡(镇)预算的执行,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会计的支出核算。

第五条以乡镇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取消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在乡(镇)设财政结算员、部门报账员、专户会计三个会计岗位以及各账户的出纳

岗位。

1、财政结算员的职责:负责乡(镇)“基本支出户”和“专项支出户”的会计核算;采购联系和固定资产登记及管理;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乡(镇)政府经费支出的请拨,并按规定用途支付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各项经费;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负责保管改革前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档案资料;负责与县乡财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和对账;负责编制乡(镇)预决算和预算分析。

2、部门报账员的职责:负责“基本支出户”的会计核算业务,办理乡(镇)各部门收入的解缴业务,定期与财政结算员进行收入结算;审核支出原始凭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向财政结算员报账,做到日清月结。

3、专户会计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账户统设。由县“乡财中心”在县级金融机构开设“县级结算户”;各乡(镇)在实施乡财县管改革后,除统发工资账户外,只能开设“乡镇结算户”、“基本支出户”、“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四个账户,撤销属乡(镇)其他的账户。

1、“县级结算户”:用于核算各乡(镇)各项资金的收支及往来款项,包括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和经费的划拨,该账户不得发生现金提取业务,涉及乡(镇)各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该账户拨入。

2、“乡镇结算户”:用于核算“县级结算户”拨入的各种款项及划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专项支出户”的经费和专项资金,该账户不得发生现金提取业务。“乡镇结算户”资金来源只能由“县级结算户”拨入。

3、“基本支出户”:用于核算“县级结算户”或“乡镇结算户”划入的乡(镇)事权范围内各项业务经费开支和非统发人员经费及各种定补人员补助支出。该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和转账。

4、“专项支出户”:用于核算“乡镇结算户”划入的乡(镇)各类专款和项目资金,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种项目资金,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该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和转账。

5、“涉农直补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的通过一折(卡)通方式直接补助给农民的各种补助资金,包括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退耕还林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涉农专项补助资金以

及国家对农民的其他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涉农直补资金不通过“县级结算户”和“乡镇结算结算户”,该账户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6、账户统设办法:①“乡镇结算户”由原乡(镇)财政预算总会计账户更改账户用途而成;②“基本支出户”由原乡(镇)财政所单位基本账户更改账户用途而成;③保留原来开设的“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不做任何改动。

由民政办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暂时沿用原来的核算办法。第七条各乡镇银行账户开设权和变更权属县财政局。账户一经开设,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增设、调整银行账户的,须向县财政局报批,否则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八条县乡财中心和各乡镇必须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严禁收入混户及资金串户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第九条预算统编。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布置、统一方法、集中编制、集中汇总审核。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关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的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乡(镇)预算,县财政局集中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乡(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大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前,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违反政策规定的收支不得调整预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平调、挪用、挤占乡镇资金。

第十三条全县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大批准后,对涉及乡镇的追加(减)指标,原则上下达到乡镇具体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县乡财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对决算工作的具体要求,会同乡镇财政所共同做好年度决算工作。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汇总上报县财政局。

4

预、决算编制和管理第四章

第十五条收入缴存。

收入管理

(一)乡镇工商税收入,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解库办法直接缴入县国库。

(二)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内、外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其他收入以及债权收回、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来源类资金直接进入“县级结算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合理配置财力,强化预算约束,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保证乡镇财政支出,优先保障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一)工资性支出,属县财政统发工资部分,通过工资统发账户发放到干部职工个人(保持原来的运作模式);不属县财政统发部分,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国库拨入县级“结算专户”,由“县级结算专户”拨入“乡镇结算户”再到“基本支出专户”,并由乡(镇)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由县国库拨到“县级结算户”,然后由“县级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拨到乡镇“基本支出专户”,乡镇预算单位须按规定使用。

(三)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的审批,拨入“县级结算户”,然后由“县级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

(四)乡镇预算外资金及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乡(镇)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先将资金拨到“县级结算户”,再由县“乡财中心”根据资金性质相应拨入“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划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

(五)县直相关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种项目资金,先划入“县级结算专户”,由“县级结算专户”拨到“乡镇结算户”,然后再由

“乡镇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的相应的“专项支出专户”,没有相应开设有专户的拨入“基本支出户”。

(六)农民的各种补助资金,由县国库拨入“县级结算户”,县乡财中心根据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部门领导的申请批示,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的“涉农直补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委托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民账户。

(七)资金支出审批。各乡(镇)使用支出账户的经费时,继续延用原来执行的资金支出审批制度,乡镇政府经费由乡(镇)长审批开支,财政所经费由所长审批开支。

(八)备用金制度。为方便乡镇各预算单位用款,对乡镇正常经费开支报账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按银行现金管理有关办法核定乡镇备用金限额,用于支付各单位日常零星经费开支。“基本支出账户”会计(即部门报账员)必须登记备用金收支台账,准确记录备用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每个工作日终了前,必须与出纳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专项支出。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乡镇和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款)票据、罚没款收据,由县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

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和《田林县乡镇票据统管制度》执行。

第七章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九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先由国库拨入“县级结算户”,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物资采购办理的具体规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进行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管理质量,保证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各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财政的各种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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