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将逐步扩大。由于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跑、冒、滴、漏”、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社会保险执行及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财税等部门都能够认真地贯彻实施这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在县级社保基金的扩面征缴、支出、投资、预算、决算等诸多环节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保扩面征缴上没有形成合力。《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的职责。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多数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依法对缴费单位的进行监督稽查和欠费追缴及依法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等工作基本没有实施;财政部门仅仅对已经征缴到帐的社保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监督管理,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实际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同时对一些享受上级养老保险资金补助县而言,财政部门为考虑能得到更多的上级补助资金,减少地方财政配套支出,在审核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时,往往不能从应收尽收的角度去思考,而只是从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的角度去考量;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监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未能作跟踪审计。虽然各地政府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出台许多地方性法规,要求各部门实行齐抓共管,但事实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然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唱戏,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在基金监管上财政、社保部门没有形成双向制约机制。《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样做,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其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集中在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加之地方财政资金相当紧张,为财政部门挪用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且一旦挪用,不易暴露。日前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地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70多亿元的违规问题,大多数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其二,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实行有效监管并不到位。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其三,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能落到实处。按照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实际操作上,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在利息分配上,往往根据各险种基金存款进行粗略估算分配,缺乏分配的科学性。其四,部分县由于地方财力紧张等因素,财政预算中未能安排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造成了“吃”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长期占用社保基金等现象。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业务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社会保险各项业务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都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来实现的,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从健全完善内部业务运行程序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在这方面,虽然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若干规章制度,但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未能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个别业务、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职工人数已成倍增加,由于受编制限制,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十分缺乏。同时,少数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个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财务记帐发生差错,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分析,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还有待加强。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虽然劳动保障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但是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上都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是社会监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健全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但实际上各地的监委会大都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三是应该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能部门,要从保障当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把老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收好、用好、管好,要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管理。在国家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同时引入财政部门编制财政支出“零基预算法”,把本地区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度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而不是简单的按照上年收入实绩递增一定的比例和幅度编制。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既不能遗漏,也不能超出。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年度预算方案一经批准,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就必须依法足额的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同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的拨付预算支出资金。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的对税务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以此强化预算的约束力。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完整。
2、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无源之水”越管越死,社保基金连年出险,监督管理就失去意义了。只有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壮大社会保险基金盘子,监督管理才更有意义,职工群众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会同财政、地税、工商部门,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审计部门在审计社会保险时,向缴费单位延伸审计,督促单位参保缴费;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3、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收入专户、基金支出专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解缴资金,严禁坐支。基金利息要按照基金管理的要求纳入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二要严格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三要将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吃”基金现象。四要规范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严谨挤占挪用,各险种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要规范凭证管理。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征缴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帐、定期对帐,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4、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依照规定程序,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向政府建议调整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定期组织监督活动,同时要认真听取监委会委员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高监督水平。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和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政策、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增强基金运行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以透明运行促有效监督、保安全运行。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
要完善基金管理体系,“只有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管理体系,我们的社会保障才是完整的、全面的。”社会保险首先要有制度,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筹集、待遇标准等,其次是经办,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财政的专户、地税部门的征缴、银行收发等,“光有制度和经办,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光有制度和监督,没人做事,也不行;有监督、经办,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事情也没法做。”一个环节也不能逃离监督扩大基金监督范围,也是于来山提出的基金监管招数之一。“社保经办的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独立于监督之外、逃离监督。”他说。要完善基金内部控制机制。于来山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基金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
要改进基金监督方式,实行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现场监督可以了解和查清问题,非现场监督可以进行动态监管,随时监控。”他要求,“以前我们都是事后审计,等出了问题才来查,现在要变成不仅有事后的审计,还要有事中的监督,甚至关口更加前移,事前就要监督,防患于未然。”社会基金监管三大问题
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全国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规划。不久前,该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语经济学研究中心进行了立法调研。
作为该课题负责人,胡继晔介绍称,调研发现,各地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各地社会监管办法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无力,仅部分地方出台了比较系统的社保基金监管统一办法,而大多数地方的社保基金监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次,跟不上社保机构发展的现实。
现实是目前在社保机构外,各地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往往不明确,无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胡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结余基金,都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然而银行利率近年来已低于工资增长率,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国债数量、期限无法满足要求。
专家们还发现,基金支付环节问题突出。胡继晔介绍,在上海社保案后,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了基金挪用、侵占的监管;然而,他们在调研中发现:“收支两条线”使得管理机构间互相制约,在绝大部分省份挪用基金的现象已经很少了,而社保基金面临的是支付环节的骗取、冒领问题,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保花样百出。胡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重庆某区的一家民营企业一共7个员工,其中有6个做了肾透析,已享受400多万元的医保基金,事发后这几人就申请注销了公司。基金增值新路径
对应上述问题,专家们给出了相应建议。
从法律层面讲,胡继晔介绍,首要的在于提高立法层次,利用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在未来该法审议出台后,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形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针对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中山大学教授申曙光建议,社保基金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投资主体,以一定比例投入到赢利前景较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腾出空间让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内需的直接投资,或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补贴,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但胡继晔认为,无论何种投资,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应该放在首位,对投资运营商的监管今后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方面也需要注意这些方面。针对社保基金支付环节存在的问题,专家们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将所有的社保经办机构、投资管理机构都要置于“阳光下”。此外,专家们还从社保监管机构的宏观架构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前述政法大学课题组提出,借鉴国际经验及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在我国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拥有独立于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刚刚结束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社保经办机构课题研究。她提出,鉴于现在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各种社保体系混乱,在名称、定性、职责流程等方面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建议从201*年起,用3-5年时间,对这些机构职责、名称进行统一。
杨指出,统一的前提在于,国家新设立社会保险总局,由上而下,垂直管理。“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直接决策部门,而社保总局作为政府执行机构这种机制便于‘政事分开’,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政府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问题的初步分析
劳动保障部对近期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
从时间看: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1*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也有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甚至有违法犯罪的。
从违规主体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占一定比例。
“发生这么多问题,不管什么情况,根本原因都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说。四大措施整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问题
刘永富表示,劳动保障部将采取四大措施对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一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在问题汇总分类、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等方面,多做具体工作,按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工作小组,将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办,重点省份要现场督办。
二是逐项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清理回收资金。各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立项,根据问题的类型和难易程度等,进行梳理,明确解决办法和责任单位,分类加以整改。凡能立即整改的,如未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多头开户,要商有关部门立即纠正;不该用基金支出的费用,要按规定把钱冲抵回来;因为合同未到期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纠正;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商财政等部门并向政府汇报,提出清收意见,已经造成损失无法清收的资金,要按要求由同级政府偿还到位。三是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规范管理创造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或者办不了事而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发生挤占挪用而危及基金安全。比如,异地领取养老金的邮寄费问题,这个费用必须支出,而且不能让退休人员负担,但又没有经费来源,要商财政部门解决经费问题。
四是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这次审计的是三项保险基金,而且主要是省本级和省会城市。市县怎么样,其他基金管理得如何,特别是基本保险之外的资金,要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
从制度上加强和改进社保基金监管
刘永富强调,基金管理监督要从多方面着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强和改进社保基金监管。
“了解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情况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也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要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刘永富说。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基金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基金和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将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明年,将组织基金征缴专项检查。
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耳聪目明,及时了解和掌握重要情况。劳动保障部已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进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研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调研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延伸阅读:
对社会资金被挪用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认为,社保基金出现问题,首先是基金监管法规不完善。目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劳动法》中有概括性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文件和规定,但都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不高,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其次管理力量和手段有限。有些地区的基层甚至没有计算机,只能人工记账。另外社保基金管理人手极少,全国基金监管人员不到100人。此外,有些人法制、政策观念淡漠;还有监督不到位。因此,提出如下药方:立法、加强监督。从实际运作来看,社保基金表面上存在着三层监管,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基金管理司的内部监管;二是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管;三是社会组织、舆论和公民的监管。但这三层监管均很难落实。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社保基金常常会被当作“准”政府资金支配使用或挪用,一切规范其运作的法律法规只能成为美丽的陪衬。
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管理社保基金第一是确保安全,第二是实现增值。他说:“这是老百姓的钱,你首先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但是老百姓的钱存在这里,像个人账户基金是20年后、30年后退休了才用的,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才能应付未来的需要。”
法律上规定了基本保险金入财政专户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劳动保障部门没有途径来挪用这些钱。法律明文规定社保基金要增值保值,虽然地方上哪个部门负责增值保值有不同的规定,但劳动保障部门确实有很大的空间来动用这笔钱。挪用的实质就是违规投资,监管不到位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中国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还很低,虽然中央要求做到省级统筹,但实际上现在大部分地区仍然停留在市县级统筹的层面,基金的接触面很大,这无疑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各地社保管理部门普遍面临队伍、人才以及手段都跟不上现实监管需要的困境。
但监管要到位更关键的是,必须解决谁来监管的问题。社会保障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单位一把手说了算,监管部门仅作为劳动保障局的一个下属部门来监管局长,这种监管是根本做不到的。
要建立独立于与劳动保障部门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建立董事会或是委员会的制度,对重点的投资决策做出专业的论证和评估,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此建立专项检查制度,每年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直接对市县进行抽查。虽然这种方式离专业化的第三方监管机制还有很大的差距,但监察部的加入是一个好消息,它将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发挥积极作用。
扩展阅读:浅论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学考查资料
班级:10级经济学班
姓名:田晓锋
学号:201*51290浅论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核心。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查处了部分重大的挤占挪用的案件,基金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各地社保大案的频繁发生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加快推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建设。
一、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体制存在缺陷。
负责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是各级劳动保障系统的基金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是劳动保障系统和财政系统的一个业务部门,缺少必要的相互制约机制。有些地方成立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但这些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却承担相当多的行政职能,与政府有着千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些机构既不是独立的金融企业,也不是政府机构,使其既难以保障社保基金所有者的权益,又因缺乏监管而不具备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均表明,地方政府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确保地方政府不截留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的根本环节。(二)、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缺位。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年,我国社保资金总额已超2万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却没有一部法律对之进行监管,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工作还正在渐次推进。目前主要由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构成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层次低、效力差、权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法制约束力差。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的变化,除社保经办机构外,财政、税务、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已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这种分散式监管,缺乏监管效率和权威性。面对我国超2万亿社保基金积累的如此规模巨大的资金总量和薄弱的监管力量、缺失的法律法规之间形成了极大的反差,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迫在眉睫。(三)、社保基金保被蓄意冒领较严重。根据相关的统计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3000多万已离退人口,每年因冒领流失的养老金达到上十个亿。造成养老金被冒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已不再紧密,加之退休人员居住广且分散,有些甚至跨省居住,路途遥远,信息不畅,给社保机构的管理带来难度,致使一些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心存侥幸,故意迟报或隐瞒不报,有的还想方设法通过造假来冒领养老金;个别部门和单位为了一己之利,甚至出现帮助已死亡离退休人员亲属隐瞒、造假等。另外,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监督机构存在缺陷。我国社会养老体制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原由企业发放退休费时企业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及身边的离退休人员情况了解,人员熟悉,还时常对离退休人员走访,现在变为社会化发放后,养老金的发放脱离了原企业管理模式,因此,企业破产、改制后,仅有的企业留守人员无暇顾及也不愿为此奔波操劳;社保部门工作繁忙,人员少,离退休人员众多、全国各地均有居住,加之手段落后,走访慰问和查处冒领难度非常大。因这些因素影响,导致养老金冒领少则几个月,多则上十年。其他的机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几大险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因欺骗而导致社保基金流失的现象。(四)、社保基金基础管理工作存在隐患。
部分地方基金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区用现金或支票支付社保待遇、会计与出纳未分设、印鉴未分管、专用发票和收据领用手续不全,甚至未使用省统一会计科目等,违反了法规的明文规定。二是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地区人员编制少,无法实行双岗双审,重要业务封闭在一个业务部门办理,基金监管存在漏洞。三是业务信息系统需完善。有的地方系统升级人为可控,会导致各地系统版本不一,政策执行不统一;有的地方“社发”报盘人工传送,存在人为修改的隐患;养老保险新信息系统个人账户计算有不准确的现象,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有的地方不使用省统一财务软件,手工记账。五是部分地区财政与社保间票据传递存在疏漏,监督工作存在隐患;税务部门征收的养老金不能及时划转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无法为缴费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登帐等。类似这样的情况不仅在我省,在全国各地也较为普遍,因此,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五)、社保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目前国家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化软件和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各地由不同的开发商开发,信息系统格式不一、口径不一,标准不一,各行其是,很不规范,给上级部门的情况掌握、数据汇总带来不便。另外,财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应用不统一,很难资源共享,加之社保部门经费不足,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甚至严重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统计数据信誉度、准确度差;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保工作不相适应。全国仅12个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设立了社保基金监督处,编制一般3-4名,其他省市只有1-2名专兼职监督人员,市县设立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专职监督人员的更少,有的甚至没有基金监管人员。因社保业务种类繁多,工作繁忙,面对庞大的社保基金,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三是对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单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问题无法得到切实解决。四是基金管理人员不但应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心,更要有专业的技能或精通的业务知识,因疲于忙业务,忽略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政策、法规的培训,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素质和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应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等。
二、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鉴于我国目前在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应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化解,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基金管理风险,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一)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认识。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一是领导要重视,组织要确保。各级领导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重视是否,直接关系基金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深度和社会参与度,同时也能确保社保监管组织机构的筹建、人员的配备和经费的落实,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保障。二是要确保基金安全,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合规的政策要尽可能纠正,确保政策执行正确到位,避免和减少因政策执行偏差导致的基金损失。三是要防止滥用权力,要形成相应的权利制衡机制,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保基金依法正确使用。四是要确保支付。社保基金事关民生,只有确保社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二)国家应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首先,应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应由各级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措施实施基金监管,尽快在基金监管中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实行垂直管理。其次,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改变目前社保部门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基金运营的主体的不规范局面。基金管理局依据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如定期存款、国家债券)和国家重点开发的建设项目。同时,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建立临时性账户,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并按时足额进账职工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各级财政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给付负有最后责任。再次、应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个人账户养老金,并筛选信誉度高的基金管理机构,与之签订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并建立社保基金的公益受托人或法人受托人制度,做到依法托管、资产独立、钱权分离、功能分立、法律责任明确、专业运作、信息披露,从而隔离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可以利用目前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在未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并实施的同时,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合理成分,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规范起草,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构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四)、加强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在国家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把本地区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度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和支出规模,编制支出预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税务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基金要及时存入财政专户,便于社保部门及时办理登帐、基金转移、退休办理等。同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完整。(五)、预防社保基金被蓄意冒领。
一是建立和健全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实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防止冒领养老金行为,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应加大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张贴公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样性的宣传工作,同时采取日常认证与集中认证,普遍认证与重点认证,居委会、社区、乡镇劳动管理服务站认证与本级社会保险机构认证三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二是加强认证机构的知识培训和认证程序培训,使本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及各街道、乡镇、社区具体负责认证的工作人员熟知认证工作流程,尽快掌握认证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为认证工作服务。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他人冒领养老金的,一经查实,给与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同时对冒领者加大处罚力度。(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基础工作建设。
一是加强社保信息建设。立足于长期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监管制度若干基础设施的构建。应开发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保业务信息系统和财务软件系统,做到口径统一、指标统一、格式统一、操作统一,并加快建设精算分析数据库、社会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法律法规信息库,加快构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预警系统及其指标体系。这对于加重监管的技术含量,监测基金运行走势、构建基金监管的预警系统,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护机制,提高监管决策和实施水平,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专业人才培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保基金监管人员、审计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实施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培训,进行各项技术考核,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培养造就一支思想作风正、人员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的社会基金管理队伍。增大监管技术含量,提高监管的决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支付分家,会计、出纳分立、经办机构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对关键部门、环节和岗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实行会计监管与内部审计,建立内部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保经办业务流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指导经办机构整理、优化经办流程,建立约束机制,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打好基础。(七)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管。
一是强化社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社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防止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努力提高征缴率;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加强动态核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二是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管。要坚决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正确观念,发挥税务机关的征收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参保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三是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和经费投入;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四是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准确定位社保基金审计目标,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社保基金的监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须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监管团队的素质必须要过硬,监管责任必须要明确,处罚力度必须要加强。只要这些工作落到实处,定能规范基金管理和监督行为,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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