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程序
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办公时间办理地点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概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程序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周一至周五8:3018:00咸阳市人民政府九楼3321047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26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201*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政策法规依据三、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1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2号)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1*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6号)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七部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年11月21劳社部发[201*]12号)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201*年3月5日劳社部发[201*]5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年6月15日财社字[1999]123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999年6月21日财会字[1999]20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201*年11月20日陕劳社发[201*]122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年11月20日陕劳社发[201*]123号)一、受理案件范围:1、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案件。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举报,反映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方面违规违纪案件。事项申办条件3、承办、查处上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政府、人大等交办的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方面违规违纪案件。二、案件管辖范围:1、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收交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部属、市属参保单位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秦都、渭城区负责区属参保单位;其它县市按时地域管理。2、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管理。3、下级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上级可以协助办理。申报材料1、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检查起始时间;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办事处理流程2、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组向进驻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其它有效证件;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它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3、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向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4、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帐、统计报表,查阅于检查时向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组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6、写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一般在离开作业现场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接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由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合适或修改。检查组在接到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后十日内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并一同提交被检查单位意见。7、处理检查报告经济近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8、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9、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服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备注无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办,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扩展阅读: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促进编报单位真实、完整、正确地编制社保基金决算,提高决算信息质量,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1*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本岗位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编制及编制过程中所需原始材料、资金运营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城镇就业补助费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三条本办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管: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情况和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值增值情况;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等。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节余情况。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收、支付、上解、下拨、存储、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并入基金的情况和管理的效益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程序上是否规范完善,有关手续资料是否完备;基金是否按规定划拨到位等情况。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决算工作主要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年度报告决算审核和调查分析等环节。第五条逐步构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基础工作,创造条件实现监督信息联网,为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第六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监督主管处室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45日以内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包括现场监督与非先上监督。
第九条现场监督指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而进行的监督,可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现场监督要求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非现场监督是指检查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有关数据而实施的监督,可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常规监督是通过要求被监督单位定期报送相关数据进行的监督;专项监督是通过被监督单位按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的监督。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对查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问题,应当要求被监督单位纠正、整改,并调整响应决算报表,要中违纪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政策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第十二条在监督过程中要围绕中央和社会关注的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现象分析深层次原因,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改进意见和措施。第十三条、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职能部门:财政部驻青海省专员办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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