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时间:201*年10月27日来源:机构监管部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指导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并有效防控风险,在总结分析证券行业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创新,是指证券公司为提高竞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适应经济发展,探索推出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创新型业务(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各证监局)应当积极创造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工作氛围,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
(一)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该创新事项已经监管部门同意,证券公司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及时报告、迅速纠正,主动完善创新方案,并平稳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监管部门不予追究。
(二)根据创新试点的不同阶段和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降低初期确定的、高于常规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发挥风险监控作用的前提下,适应证券公司创新需要。
(三)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中合理设计考核证券公司创新能力的指标,通过考核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的竞争性、成长性和业绩等要素综合考察证券公司创新能力。
(四)积极研究探索创新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先行先试并取得成功的创新业务(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后再向行业推广;证券公司创新方案在向行业推广前属于商业秘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公司允许不得泄漏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积极探索、合规创新、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
(六)鼓励证券公司建立促进创新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一)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二)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
(三)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和自律纪律处分措施。
(四)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五)其他必要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创新应当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创新方案应当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以创新名义逃避监管、进行恶性竞争的情形。
(二)市场有需求。创新应当以客户为导向,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发挥证券公司市场中介功能,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
(三)公司有能力。创新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资本实力、经营能力、专业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团队建设、技术条件满足创新的需要。
(四)内控有配套。创新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创新方案,业务规则、流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务实、合理。
(五)风险可控制。在创新业务开展前,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六)客户权益有保护。创新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选择有风险认知和承担能力的客户,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七)外部监管有保障。开展创新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及时主动处理并报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2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落实以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一)明确创新业务(产品)的目标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识别、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地解决客户投诉事项,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产品)创新管理制度,明确创新在立项、设计、论证、决策、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创新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前、中、后台的协调配合和分离制衡机制。
(三)将创新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创新风险做到准确识别、实时监测,创新业务(产品)的风险敞口应当始终控制在证券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水平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做到创新过程全覆盖。创新方案形成过程中,应当对各个环节的合规性予以评估和审查;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创新方案应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创新业务启动后,应当加强日常运营的合规管理。
(五)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创新业务(产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六)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一)方案设计论证。证券公司在制定完善创新方案过程中,应当按照内部程序进行论证,此外还可以提请自律机构进行外部论证。提请外部论证的,可以根据创新业务(产品)
3的特点自主选择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之一组织论证。
证券公司、自律机构可就创新涉及的相关问题以来人、来函等多种形式向机构监管部咨询。机构监管部对创新思路提出否定意见的,原则上应当书面回复。
(二)行业专家评审。证券公司应当将成熟的创新方案报送机构监管部,经自律机构论证的应当同时报送自律机构的论证评估报告。机构监管部收到创新方案后,将委托自律机构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出具是否可行的评审意见。
同一创新方案的组织论证和专家评审工作应当由不同的自律机构承担。
(三)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后试点。行业专家评审通过后,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创新,经机构监管部审核出具批复后进行试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创新,证券公司应首先提出方案申请,由机构监管部出具无异议函后进行试点。
(四)试点总结完善。试点期间,试点公司应当对试点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根据试点需要动态调整完善创新方案,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事先商机构监管部认可。试点期满,试点公司应当向机构监管部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后续事项安排建议。
机构监管部应当加强对创新业务(产品)试点工作的跟踪、监测、分析、评判,对于试点取得成效、方案成熟、运行安全的,应当会同相关自律机构制定规则,择机扩大试点或转为常规业务;对于难以判断运行效果的,试点期满应当延长试点期限,继续观察;对于试点中出现重大风险和问题或与试点目的出现较大偏差的,应当及时停止试点,由试点公司妥善了结相关业务。
第八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是证券公司创新的重要组织者和支持平台,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加强自律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同时,支持、引导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
4(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的自律管理,对创新试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制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二)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做好创新方案论证工作。论证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合规管理、法律关系、交易结算方式等核心要素,以及风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专家评审工作办法。评审专家的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名单、评审进程、结果应当予以公示。评审工作要公平、公正。
(四)对经行业专家评审的创新方案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评审的重点应当关注创新主体是否具备条件、与法律法规是否冲突、风险论证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配套、客户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外部监管建议是否适当可行等。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透明度,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进行监管,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有序进行。
(一)机构监管部统筹负责证券公司创新监管工作,包括创新相关事项的咨询,创新方案的委托评审和审批(备案),明确创新试点期间的监管要求和安排,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试点总结评估,确定扩大试点或转常规条件、时机,对出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创新及时责令终止。
(二)机构监管部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向行业和系统内各单位公示方案报送、专家评审、审批(备案)、试点、总结完善等工作进程,做到公开透明。
(三)各证监局具体负责辖区内证券公司创新的日常监管,做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实时监测风险控制指标达标情况,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四)证券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根据试点期间的监管要求向机构监管部、住所地证监局、相关自律机构报送有关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等信息。
5(五)证券公司创新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主动向机构监管部、住所地证监局和相关自律机构报告。
(六)证券公司在创新试点业务(产品)终止时,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客户安置等后续事项,并将有关处置情况报机构监管部、住所地证监局和相关自律机构。
(七)证券公司在创新过程中违法违规,或违反创新方案及其承诺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相关证监局和自律机构将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6扩展阅读:《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专业评价是指协会根据证券公司自律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进行专业论证,评价其合规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专业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合规、高效的原则,并接受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价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协会对以下类别事项进行专业评价:
(一)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明确要求专业评价的事项;(二)证监会或行业自律组织委托协会评价的事项;(三)现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尚未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主动向协会申请专业评价的事项。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的,相关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定位明确;(二)可操作性强;
(三)业务(产品)要素齐备;(四)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五)风险可控;(六)法律关系明确;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到位;(八)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专业评价应统筹规划,专业评价方案应经证券公司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经证券公司管理层或相应业务决策机构批准。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确认申请评价业务(产品)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强制性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出具合规意见书和风险管理意见书。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专业评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合规意见书;(三)风险管理意见书;(四)业务或产品方案;(五)相关规则与制度;
2(六)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或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齐备、完整,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协会相关要求。
第九条协会收到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类别及内容的齐备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协会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公司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协会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足的材料及内容。
第十条协会自正式受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内容作初步审查,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符合证券行业创新方向和合规性要求的,组织专业评价。
评价工作会议时间确定后,协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证监会委托协会进行专业评价或对专业评价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证监会要求组织评价。
第十二条专业评价采取召开评价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协会根据评价事项的性质和类别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参与评价专家原则上为9-11人。
第十三条参与评价的专家应至少包含1名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评价工作会议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评价工作
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证监会或行业相关自律组织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评价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评价工作会议由评价专家听取证券公司陈述方案、评价专家提问、证券公司答辩等环节组成。
第十六条评价专家应在评价工作会议当天对证券公司业务(产品)方案进行打分。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证券公司业务(产品)方案平均得分70分以上且打分70分以上的专家人数不低于参与评价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案通过专业评价。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以组织简易评价:(一)证券公司对已通过专业评价的某类业务(产品)关键要素进行修改,且未改变该类业务的性质和基本模式,证券公司申请对修改后的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的;
(二)结构简单、要素清晰且风险可控的业务(产品);(三)协会确认可以进行简易评价的其他情形。对上述第(一)项规定业务(产品)进行简易评价的,主要关注业务(产品)方案关键要素的修改部分及其影响。
第十八条协会自正式受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简易评价。
简易评价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非现场形式开展,参与简易评价的专家原则上为5-7人。
第十九条对证券行业首次开展的创新业务(产品)以及证监会明确要求的事项,协会在组织专业评价后应征求证监会意见。
对已征求过证监会意见并通过专业评价的同类业务(产品),协会组织专业评价后不再征求证监会意见。
第二十条协会以书面形式将专业评价意见反馈证券公司,并抄送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通过协会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应根据专业评价意见进行完善,并将完善后的业务(产品)方案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证券公司根据已在协会备案的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设计的具体产品,协会不再组织专业评价。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则将具体产品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应加强产品备案管理,并定期评估。
协会可以参照定期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证券公司相关业务专业评价申请。
第四章评价专家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评价专家库,聘请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的专业人员担任评价专家。
第二十五条评价专家应在相关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行业声誉,且最近五年未被证监会处罚或自律组织处分。
第二十六条协会可以根据专业评价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之外选聘临时专家。临时专家数量不得超过参与评价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评价专家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独立审慎地对专业评价方案进行评价。
评价专家应保证必要的时间提前了解专业评价方案,并按照要求撰写工作底稿和专业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当与被评价公司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信力的情形时,评价专家应主动回避,被评价公司也可以向协会提出专家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评价专家应坚持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评价工作中的讨论内容及打分情况。
评价专家应尊重和保护被评价公司商业秘密,仅在专业评价目的范围内使用专业评价方案。评价专家不得向专业评价之外的机构或个人透露专业评价方案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协会制定评价专家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评
价专家的持续评价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根据专业评价工作需要发布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事项清单和单项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书参考内容与格式
2、合规意见书参考内容与格式3、风险管理意见书参考内容与格式
附件1
关于xx业务(产品)进行专业评价的申请
(参考模板)
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xx、xx及《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拟开展证券公司xx业务(产品),现将我公司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与开展该项业务(产品)相关的业务资格、净资本、合规经营等情况。
二、公司开展xx业务(产品)的准备情况
包括公司在人员组织建设、规则制定、业务(产品)方案形成和规划、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
三、承诺条款
(一)本公司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开展该项业务(产品)的条件,并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公司内部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特向贵会申请该项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公司盖章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关于xx业务(产品)的合规意见书
(参考模板)
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xx、xx及《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合规部门对公司开展xx业务(产品)进行了合规审查,现将合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公司是否符合相关业务(产品)开展条件综合梳理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相关业务(产品)开展的具体条件,并逐项分析公司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二、xx业务(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分析xx业务(产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障碍;简要说明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产品)规则制定情况,确认是否可以有效满足公司业务(产品)开展和合规管理的工作需要。
三、公司评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专业评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
四、总体意见
xxxxxx。综上所述,我公司符合xx业务(产品)开展条件,xx业务(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或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强制性规定事由),业务(产品)申报材料符合协会相关要求。xxxxxx。
公司合规总监签名20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关于xx业务(产品)的风险管理意见书
(参考模板)
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xx、xx及《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开展xx业务(产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审核,现将风险管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xx业务(产品)存在主要风险
公司开展xx业务(产品)存在的主要风险分析,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二、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体系的简要说明,着重介绍公司开展该项业务(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点及相关管理和应急措施。风险可量化的,还应对最大风险敞口进行测算,说明最大风险情况下对公司净资本的影响。
三、风险评估结论意见
xxxxxx。综上所述,我公司对xx业务(产品)的风险进行了全面梳理,公司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全面,可以有效识别和防范业务(产品)的风险。xxxxxx。
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名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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