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处理程序
医院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发现、收集、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和控制工作程序
第一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和收集
第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护等相关人员应接受过本单位和(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法规的相关培训,具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意识,了解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常识,发现或者知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能够完整地予以记录、分析、控制,并及时告知本科室监测联络员。
第二条科室监测联络员获知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按有关要求向单位监测部门报告,单位监测部门的监测员负责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收集汇总,并按规定记录有关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如:《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第二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与分析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发现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价。对于死亡、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事件发生与医疗器械的关联性、事件的危害程度、原因分析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并在完成专家评价工作后24小时内将详细评价意见书面报告市药品监测中心。
第四条单位监测部门的监测员应按有关工作程序组织核实“事件”发生的过程,了解器械使用状况、病人相关信息等,如:患者情况(原患疾病、相关体征及各种检查数据、治疗情况、不良事件后果、出现不良事件的时间、救治措施、转归情况等)、使用情况(目的、使用依据、是否合并用药(械)、使用人员的操作过程、相同或同批次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情况、安装储存环境、维护和保养情况、使用期限)等。必要时与医护人员或器械使用人员及科室监测联络员共同研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如需要还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后组织单位内或单位外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讨论。第五条对能够基本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应报单位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能够基本确认为产品质量问题的应按质量事故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注册为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用户,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并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通过该系统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报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不良事件。医疗卫生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八条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为严重伤害,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伤害的事件,应当进行报告。
第九条对于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伤害的事件,可自愿进行报告。
第十条对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器械质量问题,不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应当按照相应的法规和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十一条发现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第十二条《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应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在线报告。如不具备上网条件,则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信函形式报送市药品监测中心。
第十三条必要时,可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监测中心),但是应当及时告知市药品监测中心。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越级上报时,应当及时告知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和市药品监测中心。导致死亡的事件,使用单位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第十四条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使用单位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应与医疗器械说明书、注册证书等文件一致。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在完成以上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集有关医疗器械突发、群发不良事件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包括:《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以及不良事件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条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本细则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后,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危害程度,必要时对问题器械采取停用、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市药品监测中心报告,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知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详细记录有关监测情况,适时反馈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报告事件,使用单位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监测主管部门对报告事件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重复发生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暂停使用、封存“样品”和记录保存等)。
第二十二条获知行政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针对严重不良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突发、群发不良事件应高度重视,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应急预案,配合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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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发现、收集、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和控制工作程序
第一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和收集
第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护等相关人员应接受过本单位和(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法规的相关培训,具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意识,了解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常识,发现或者知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能够完整地予以记录、分析、控制,并及时告知本科室监测联络员。
第二条科室监测联络员获知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按有关要求向单位监测部门报告,单位监测部门的监测员负责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收集汇总,并按规定记录有关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如:《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第二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与分析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发现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价。对于死亡、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事件发生与医疗器械的关联性、事件的危害程度、原因分析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并在完成专家评价工作后24小时内将详细评价意见书面报告市药品监测中心。
第四条单位监测部门的监测员应按有关工作程序组织核实“事件”发生的过程,了解器械使用状况、病人相关信息等,如:患者情况(原患疾病、相关体征及各种检查数据、治疗情况、不良事件后果、出现不良事件的时间、救治措施、转归情况等)、使用情况(目的、使用依据、是否合并用药(械)、使用人员的操作过程、相同或同批次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情况、安装储存环境、维护和保养情况、使用期限)等。必要时与医护人员或器械使用人员及科室监测联络员共同研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如需要还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后组织单位内或单位外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讨论。
第五条对能够基本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应报单位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能够基本确认为产品质量问题的应按质量事故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注册为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用户,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并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通过该系统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报告。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不良事件。医疗卫生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八条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为严重伤害,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伤害的事件,应当进行报告。第九条对于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伤害的事件,可自愿进行报告。
第十条对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器械质量问题,不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应当按照相应的法规和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十一条发现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第十二条《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应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在线报告。如不具备上网条件,则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信函形式报送市药品监测中心。
第十三条必要时,可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监测中心),但是应当及时告知市药品监测中心。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越级上报时,应当及时告知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和市药品监测中心。导致死亡的事件,使用单位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使用单位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应与医疗器械说明书、注册证书等文件一致。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在完成以上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集有关医疗器械突发、群发不良事件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包括:《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以及不良事件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记录。
第二十条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本细则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危害程度,必要时对问题器械采取停用、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市药品监测中心报告,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知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详细记录有关监测情况,适时反馈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报告事件,使用单位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监测主管部门对报告事件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重复发生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暂停使用、封存“样品”和记录保存等)。
第二十二条获知行政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针对严重不良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突发、群发不良事件应高度重视,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应急预案,配合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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