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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办法

时间:2019-05-29 03:51:2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医疗互助办法

附件1: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确保顺利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千人以上的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千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应占80%以上,百人以下的应占85%以上。

互助期限

第二条每期一年,自参加单位向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或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缴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标准

第三条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事业单位职工每份60元,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每份36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互助金来源:(一)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政府、工会和企业行政的补助;(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第六条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二)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

(三)填写《参加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可在“五月风”网站下载),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第七条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互助活动手续。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互助活动缴款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停止受理缴费业务,仅受理补助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互助活动期满应提前办理续缴互助金手续,起保日

与上期相同(提前缴纳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互助待遇);在互助期满之日后30天内续缴互助金的,按实际续缴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时间不享受互助待遇,取消30天的免责期(新参加人员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30天后续缴互助金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

(一)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条首次参加互助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含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于互助活动生效之日后第31天零时起,患病住院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领取补助金。

第十一条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分别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生育、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各类职工应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应补充提

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应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应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转外就医的,应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第十六条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由代办机构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十七条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3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1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

杭总工办201*4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现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201*年7月20日

主题词: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抄送:浙江省总工会,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市志税局、王金财副书记、沈坚副市长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201*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350份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医疗互助运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二、互助形式

(二)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年7月1日至201*年6月30日。

(三)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50元/人。下期缴费标准,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根据首期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四)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由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

(五)《办法》规定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不低于90%参加,100人以上单位不低于80%参加。

三、互助范围

(六)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符合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

自负3000-201*0元(含)之间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的补助。201*0元以上部分进入市医保困难救助。

四、互助待遇

(七)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30%补助;

(八)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50%补助;

(九)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70%补助;

(十)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5000-201*0元(含201*0元)之间部分给予90%补助。

(十一)职工享受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又因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再次申请补助,与上次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叠加计算,不再设规定起付标准,但最高补助计算额控制在个人自负201*0元(含)以内。

(十二)经市医保困难救助和《办法》补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补助建议,经管委会或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给予再次补助。

五、互助程序

(十三)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动员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十四)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两份、《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十五)职工医疗互助金在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时由所在基层工会一次性收取。基层工会收齐互助金后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和《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并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岳王路3-5号,联系电话:87161004、87161233),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也可以由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

(十六)为方便基层工作,各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可设服务点,由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上门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

(十七)各基层工会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入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也可到现场缴纳。账户名称: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账号:12020207299201*7706。

(十八)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补助,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工会可帮助填写),并提供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或市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在基层工会将上述材料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

(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如申请人前来办理补助手续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手续,也可以由所在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十九)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实行即审即办,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补助并提供完整材料后,经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初审,办公室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提出解决办法。

六、有关规定

(二十)在《办法》中提到的“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的门诊医疗:1、各类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7、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二十一)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市医保定点的医院医治和定点的零售药店购药。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经市医保机构认可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市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和市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公)伤、职业病、生育保险支付的、应当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公共卫生负担的及在境外就医等医疗费用和已享受政府特殊医疗政策补助的费用,均不列入互助补助的范围。七、监督审查

(二十三)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

务部和社会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每周期结束后,由市总工会经审会对一期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媒体上公示,接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十四)本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二十五)本细则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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