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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聘用办法

时间:2019-05-29 03:58:14 网站:公文素材库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聘用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聘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严格评估质量,提高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过聘任程序列入中心技术咨询顾问委员会、专家库和值班专家组的专家。

第三条中心综合业务部负责专家日常组织和服务工作。中心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

第二章技术咨询顾问委员会

第四条技术咨询顾问委员会是中心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领域的著名学者、资深专家、领导组成。主任、副主任由中心推荐,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条技术咨询顾问委员会成员聘期为五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向委员会征询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一)中心的重大发展方向、中长远规划。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

(三)中心承担的重大规划、特别复杂敏感的技术评估和验收项目、重要科研项目等。(四)中心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的重要报告和政策建议。(五)其他需要特别咨询的内容。

第七条中心不定期向委员会成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相关资讯,组织开展有关调研。第八条中心每年向委员会成员发放适当的津贴费,作为委员工作补贴。

第三章中心专家库

第九条进入中心专家库的专家由有关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中心工作人员提名,经综合业务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和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入选专家库。第十条入库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学风严谨为行为准则。(二)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任职5年(含)以上,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中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入库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特别需要的资深权威专家或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五)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职称证明材料。(二)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第十二条中心对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满足资格要求且至少参加一次技术工作,并考核合格的专家,经中心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中心向其颁发聘任证书和远程参与中心技术咨询工作的网络密钥,聘期为三年。中心原则上每半年讨论一次入库专家名单。第十三条专家参与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一)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审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查。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上岗考试的命题与阅卷;与环评相关业务培训的授课;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考核等有关技术工作。

(四)中心承担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技术导则、环境标准等的制修定(订)相关咨询工作。

(五)有关科研课题的研究等与中心业务有关的其他技术咨询工作。第十四条专家在参与中心的各项技术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技术工作,在技术工作中贡献自己的智慧、专长和经验。对参加的中心各项技术工作均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中心的廉政规定,维护中心的形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技术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四)在技术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中心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未经中心同意,不得以中心专家的名义出席与中心工作无关的技术咨询活动。

(六)在工作中发现有关技术上的问题,应向中心反映。(七)在参与中心组织的技术工作中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专家在参与中心的各项技术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技术工作的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了解技术工作的目的,除特殊情况外,可要求提前3天查阅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材料。(三)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技术工作的专家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

(四)在中心远程评估系统上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

(五)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中心的技术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活动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六)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直接向中心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中心技术工作聘请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选聘,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中心有关规定随机选定中心专家。专家每月参加中心主持的评估会等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次。

若遇特殊工作需要,可参照第十条的入库条件,先聘请专家参加技术工作,事后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聘为中心专家。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以及对技术工作的贡献等四个方面对每次聘请参与技术工作的专家进行评价,填写专家考核评价表(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工作结束后,将专家考核评价表送综合业务部汇总存档。

中心对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依据,若全年有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即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聘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年龄满足第十条要求,身体健康且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用。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解除聘任关系:(一)聘期内未参与中心技术工作。(二)年龄超过规定要求。

(三)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承担中心相关技术咨询工作。(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关系。(五)经考核不能胜任中心专家工作。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核实,直接解除聘任关系:(一)利用中心名义,在聘任期间为单位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违反中心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或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三)涉及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值班专家

第二十一条中心在专家库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优秀、资深专家,组成若干专家值班组。值班专家除了参与第十三条所列技术工作外,还承担中心技术文件的审核工作。值班专家每月值班原则上不少于2次,参加中心主持的评估会等会议原则上不超过4次。

第二十二条综合业务部每月中旬公布下月专家值班的具体安排,并通知各部门和专家,中心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安排其他技术工作尽量避开值班时间。

第二十三条值班专家工作中承担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享有第十五条的权利。中心向值班专家发放适当的值班津贴和有关福利。

第二十四条值班专家对中心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把关时,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主审专家由组长指定。主审专家负责技术文件审核,与其他专家讨论审核结果,审核结论最终由值班专家组长确认。

第二十五条值班专家参与中心值班以外的技术工作时,按第十七条的规定考核。综合业务部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对技术文件把关质量等方面考核值班专家的工作。年度考核时除了汇总日常的考核情况外,还应参考专家遵守值班制度以及服从组长调配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在各项技术审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值班专家,中心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常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为了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解决重大环境科技问题,适应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我局有重点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我局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教育部。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家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目的是:解决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环保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第六条建立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工程或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

第七条进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八条培养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九条参与相关领域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承担相关的工程技术评估和工程化验证,向环保总局提交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接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企业单位法人可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专业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环境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环保总局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2.申报专业技术在国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3.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有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4.具有本领域的相关资质和基本工作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

5.具有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和培训高水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拥有结构合理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后勤保障得力。

7.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报批程序

1.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环保总局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国家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要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或高新企业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审查后择优上报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现场考察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3.根据初步立项计划,申报单位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环保总局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委员会中应以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为主,论证委员会提出论证意见。

4.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经环保总局批准,申报单位按《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

5.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第四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十五条为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应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保总局,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环保总局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定期进行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技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者,应及时通知依托单位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资金主要以依托单位自筹、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补助为主,环保总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后,应编写《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由主管部门向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环保总局组织验收委员会按照验收提纲(附件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环保总局予以命名授牌。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指导管理工程技术中心工作,环保总局有关司(局)参与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进行推广,保证工程技术中心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第二十四条环保总局在可能的条件下,对工程技术中心的重大环境科技活动和成果产业化初期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保总局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技术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均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管理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由与工程技术中心直接利益相关的单位代表、专家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组成。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工程技术中心重大技术问题的审议,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第二十八条工程技术中心应是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中心应进行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九条工程技术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应特别重视市场调查和经营人员的配备。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保总局报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向环保总局通报有关重大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一条工程技术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环保总局鼓励支持一些高规格的技术交流活动和高水平的合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环保总局每隔3年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于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对于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于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工程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StateEnvironmentalProtectionEngineeringCenterforXXX”。各工程技术中心可据此按照批复文件刻制印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在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1.依托单位概况2.具备的建设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研发队伍情况四、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1.主要研究开发方向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1.工程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2.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3.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机制4.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5.各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初步分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二、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4.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情况

5.能提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五、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六、建设的主要内容1.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2.组织机构、人员及人才培养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4.建设规模与装备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七、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卫生与消防

八、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九、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十、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十一、专家论证意见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意见附件三: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提纲

一、验收对象

已经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并且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申请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环保总局批准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文件;3.环保总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三、验收内容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4.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5.建设经费状况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究开发任务;4.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

5.为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服务;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四、验收方式

1.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2.被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目标,以及验收提纲中的验收内容提供验收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3.环保总局主持召开工程技术中心验收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4.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后,根据验收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建设期取得的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详细意见。

5.环保总局审核全部验收文件,在依托单位落实解决验收时专家指出的各项问题后,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予以审批。五、验收文件

1.《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请验收报告;

3.《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4.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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