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要修改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合法手段与途径对银行网点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推动激励。银行网点及经办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
(五)广东保监局负责对银保业务手续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与广东银监局就银保业务手续费收付情况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保险机构违反手续费支付有关规定,除“大账”外另行以“小账”支付手续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保险机构停止接受银保新业务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包括上级机构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及其经办人员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销售管理问题
(一)商业银行可与两家或以上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鼓励银保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探索银保代理新模式。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销售。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研究组织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统一考试;在保险行业协会未开展统一考试前,可由保险公司先自行组织考试。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有关要求,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
保险公司应为合作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商业银行的培训工作由地市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统筹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费用支持,培训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保险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受训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等,以便核查培训费用时提供证据支持。
(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至少向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提供一套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亦可),供其作内容核查和资料存档。
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并作存档管理。银行网点摆放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确保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已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宣传资料内容一致。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保险公司省级以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擅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内容,一经查实,监管机关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五)银保业务的产品说明会,包括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答谢会等活动,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征求相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举办,并由保险机构事先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产品说明会要如实介绍产品特性、风险状况、费用扣除以及投保注意事项,不得出现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引导客户正确地进行保险消费。同时,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重要资料,特别是客户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七)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进行保险宣传和营销活动,但应佩戴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不同于银行销售人员的身份。
(八)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以及代签名。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商业银行应根据代理合作协议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对隐瞒客户完整信息、代签名的银行网点,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报告,省级分公司统一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报告,由两家协会(公会)定期联合向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整改的,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广东保监局报告,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问题
(一)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的回访。回访可以电话回访为主,辅以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回访的录音资料和其它书面资料应妥善保管至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踪处理。
(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客户投诉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严禁相互推诿、无故拖延、故意刁难客户投诉。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要热情接待、冷静应对,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关于银保业务的行业自律问题
(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共同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银保代理双方行为,设定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标准和培训费用标准,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不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与银行,要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在全行业通报。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应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及时研究和掌握银保合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方向性问题,并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农村信用社代理的银保业务,应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1*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扩展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
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
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商业银行要建立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并在每次办理业务前向客户规范陈述本岗位提供代理保险销售等业务,不办理银行存款等业务。
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产品时要切实做到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明确告知客户退保的条件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代理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存款、基金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基金收益等进行类比。
代理销售人员应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严禁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单证,严禁代销违规保险产品。银行可允许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银行应确定专门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的管理。三、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宣或理财专柜当面进行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对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四、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操作性强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代理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应重视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训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代理保险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商业银行要修订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引导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五、规范银保合作协议,加强销售费用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乎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认真审查银保合作协议的内容。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主体、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等。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六、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
商业银行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必须事前主动协商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保险公司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确保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能够通过该应对预案全面、及时、妥当地进行处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遇有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遇有重大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同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商业银行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不同业务环节中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准入审核不审慎、虚假宣传、错误销售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收回对其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
八、密切跟踪监测,加大查处力度各银监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对问题严重的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可责令整改并暂停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一是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监测,加大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二是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对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反映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核实,查实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三是加强与(当地)保监局的联系协作,提高应急事件的处理效率和能力。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一并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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