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发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
的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关于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10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制度,规范全省铁路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一、申请办理铁路立户的条件
1、符合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的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连续铁路立户。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自建坑口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3、煤炭经销贸易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根据国家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量及铁路实际发运能力,以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年经营规模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发运量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发运量在30--50万吨的,控制在23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50--100万吨的,控制在34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发运。二、申请办理铁路立户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2、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明或30个以上独立铁路发煤站货位的相关证明;
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合法煤源证明,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
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的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及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5、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6、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
7、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变更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
1、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变更装车站鉴章表);2、铁路部门批准在原发煤站点立户的相关材料;3、其他资料按申请铁路立户规定提交。
(三)变更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渠道需提交的资料原归口管理单位和新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变更的正式文件。三、审批程序
1、煤炭发运铁路立户文件和资料由具有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资格的单位或计划单列单位按规定权限上报,省煤炭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受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上报的文件和资料的齐全完整有效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经济运行处办理。
2、经济运行处审查人员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对受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对符合规定的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厅领导审批,以省煤炭厅正式文件批复。
4、批复文件交由政务大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四、审批时限
省煤炭厅自收到齐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现场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审批的,经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厅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审批
的规定(试行)
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申报的主要条件
1、具备煤炭经营资格并在铁路立户的煤炭经营企业。2、符合《山西省煤炭铁路月度运输计划平衡方案》。《山西省煤炭铁路月度运输计划平衡方案》由省煤炭厅于每月初组织铁路部门和各煤炭运销企业召开月度计划例会共同研究确定。各企业申报的月度煤炭铁路运输正式计划和补充计划均应符合方案要求;
3、符合月度计划提报量规定。依据《山西省煤炭铁路运输月度计划管理办法》,正式计划以年度运量为基数;补充计划按照月度计划量的20%~30%控制,并结合煤炭企业生产和库存情况、铁路运输流向和煤炭市场需求情况进行确定;二、申报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1、新立户(含变户、更名、变站)首次提报铁路运输计划的煤炭发运单位,应同时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批复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和铁路开户通知书;2、日常提报煤炭铁路运输计划时,各发煤单位只需提交经本单位签章后的“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三、审批程序
1、正式及补充计划由省煤炭厅经济运行处受理;
2、省煤炭经济运行处对受理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按照《山西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程序》和集体研究确定的月度计划平衡方案,依据“优先保证电力、冶金等省内外重点行业、重点用户的煤炭供应,优先保证有资源、有市场需求的煤炭生产主体企业的煤炭外运,优先保证大秦线、侯月线的铁路运输组织”的三优先原则,结合实际完成、回款情况、价格水平进行平衡审批;
3、省煤炭厅经济运行处对批准后的煤炭企业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加盖“山西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专用章”,属铁路大客户的运输计划直接录入“中国铁路商务网”数据库,其余分别由专人录入相关铁路局“铁路货运客户服务系统”数据库。四、审批时限
从受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完整齐全资料之日起,正式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铁路直达运输补充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到港下水煤炭补充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度”。正常情况下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时,由B角负责。
扩展阅读:煤炭发运合同
煤炭发运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平等自愿,双赢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煤炭委托乙方在和顺站进行发送服务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送煤炭的品种规格,发到站、收货人、时间、数量发站:到站:收货人:运输方式:数量(万吨):
第四条: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服务内容选择要约条款,签订合同,以便于乙方更好地完成代理项目。2、甲方应在签约后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发站、到站、取货地点、交货地点、发运日期、运到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给乙方。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第批货物应不晚于拟定发运日期前音乐会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货物交接。4、因货物的性质造成自然损耗及自燃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5、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应在发运五日前通知乙方。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发运服务费用和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发达工作。2、及时向甲方执行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3、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发送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乙方原因使煤炭在运输途中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⑴不可抗力;⑵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⑶合理损耗;⑷甲方的过错。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
3、合同变更需提前15天左右通知对方。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铁路运输法院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时间和发送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201*年9月2日至201*年10月5日止。合同期满需继续履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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