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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柳镇惠民政策情况汇报

时间:2019-05-29 04:19:31 网站:公文素材库

雾柳镇惠民政策情况汇报

雾柳镇南十村落实惠民政策情况汇报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惠民政策,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惠民政策项目多,资金量大,工作任务重,群众十分关注。南十村“两委”把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力地改善了党群关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截止今年5月底,全村共落实惠民资金108073万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9563万元,廉租住房补贴10590万元,农林牧水补贴31128万元,农村低保12107万元,城市低保6219万元,扶贫资金6848万元,教育4320万元,自然灾害救助2830万元,其它农村社会救助9215万元。

1、健全机构,保障落实。会师镇把落实惠民政策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职责,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责任领导,指定了专职人员,靠实了工作责任,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南十村在村办公场所建立惠民政策咨询服务室,做到人员、设施和场所“三落实”,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的方法,实行惠民政策领办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成立了由村委会负责同志、党员代表、群众

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实行阳光操作,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保障了各项惠民政策公开公正地得到落实。

2、注重宣传,夯实基础。南十村把政策宣传作为落实好惠民政策的关键环节,只要县上有惠民政策的安排,村支部就组织村社干部、党员和村民小组代表进行学习培训,然后由村社干部、党员和村民小组代表采取多种形式,将各项惠民政策享受的时间、范围、标准、依据、程序等逐项向群众交待清楚,广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努力使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村上制作了各项惠农政策明白墙、单项惠民政策兑现流程图,村社都在醒目的地方设公开公示栏,刷写10多条惠民政策宣传标语。“五一”节前后,利用学生放假、部分在外地工作及打工人员回家,在村人数较多的机会,镇、村两级组织人员集中入户,发放“惠农政策问卷调查表”,检查“一册明”的填写情况,入户率达到90%以上,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各项惠民政策,夯实了落实惠民政策的工作基础。

3、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合理确定惠民政策享受对象、公开公示、科学发放惠民资金、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是落实惠民政策的重中之重。南十村结合实际,制定了《南十村各项惠政策落实办法》,使惠民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是创新思路,合理确定补助对

象。准确确定享受惠民政策的对象是落实惠民政策的首要任务。南十村学习外地经验,采用“一排序”、“两公开”工作模式,一排序是:成立测评小组,召开测评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确定贫富排序,公开排序情况,将排序结果作为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两公开是:村社公开享受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乡镇公开审核后的低保对象名单。二是坚持公开公示,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村委会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在村(社)务公开栏,专门张贴享受惠民政策的户数、农户名单、享受金额等内容,并公布镇上领导及村上领导的电话号码,所有享受对象情况一目了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直至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三是科学管理,普遍实施“一册明、一折统”办法。按照县上的统一要求,南十村采取了“一册明、一折统”的发放办法,严格操作程序,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实行微机管理,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群众手中。四是程序规范,账册资料完备齐全。南十村对农户和居民家庭情况、承包亩数、退耕还林等基础数据进行了逐户核查登记,把涉及惠民政策的项目名称、工作流程、指标分配、享受人数、标准、金额等进行档案化管理。将研究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的会议记录,公开公示记录,公开公示资料,各项惠民政策登记册等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以备群众核查、上级检查。

4、群策群力,取得成效。随着中央和省、市、县对“三农”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落实惠民政策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为农户发放救灾救济物资以及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物品等是村干部最头疼的事,给了东家,西家不愿意。今年二月份以来,南十村“两委”班子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对“卫生整治”、“村组道路硬化”、“林权制度改革”等三件具体事项进行了商议决议,从提议到决策、实施都听取了村民的意见,做到明明白白议事,踏踏实实干事,凝聚了人心,村干部从中学会了讲方法、讲程序、讲协商,主动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党员和村民代表通过参与决策管理,提高了综合素质,普通群众学会了认同集体决策,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培养了公德意识和合作意识,农村党员群众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促进了农村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

扩展阅读:关于解决衡阳市殡仪馆有关问题和实行殡葬惠民政策的情况汇报

关于解决衡阳市殡仪馆有关问题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汇报

市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多年共同的努力,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解除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合同的诉讼案件已于201*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明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为了收回殡仪馆经营权,把殡仪馆建设好、经营好,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关于衡阳市殡仪馆的有关情况

201*年,根据我市殡葬工作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搬迁位于华新开发区的衡阳市老殡仪馆,因资金筹措困难,新殡仪馆建设项目实行对外招商引资。201*年10月31日,由原殡仪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了《衡阳市新建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由明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并承包经营殡仪馆30年。201*年7月31日,新殡仪馆在完成主体工程70%的情况下,因开发区建设将原殡仪馆出入口挖断,便仓促搬迁,开始营业。营业后,因火化率低、经济效益不理想,明田公司便以馆内经营亏损为由不再投入资金,后续建设一直未能启动。201*年4月,殡仪馆职工要求明田公司按国家新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并落实“四金”待遇,遭到该公司拒绝,与明田公司发生冲突,遂引起职工多次到省委、省政府

和市委、市政府集访。201*年4月22日,殡仪馆关闭停业。

针对殡仪馆职工的上访和明田公司的根本违约,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殡葬事业管理处多次向市民政局和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与明田公司签订的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合同。经市政府201*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依法解除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的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于201*年12月分别向衡阳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明田公司向省高院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合同无效,并由殡葬事业管理处赔偿其损失约1.2亿元。省高院将这一案件合并受理,于201*年6月17日和201*年6月11日两次开庭审理。明田公司之所以起诉我方根本违约,要求我方作出1.2亿元的赔偿,一个主要原因是认定他们是台资企业,紧紧抓住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经民政部审批,是无效合同,认为有十成的把握胜诉。诉讼期间,他们通过省政法委、海基会、海协会、国台办大打海峡两岸“政治牌”,不断给我方和省高院施压,甚至还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诬告省高院办案法官,以此影响和干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使案件久拖不能解决。为了积极应对这一案件,使这一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以及省人大内司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这一案件自始至终在省人大的关注和监督之下进行。为了尽快解除合同,收回殡仪馆经营权,市政府领导多次去省高院协

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多次开会,研究对策,数十次与省高院审判庭协调,并多次约见明田公司负责人、台商范万田。为了尽量减少我方的损失,明田公司实际投入的评估报告出来后,我们通过专业机构认真仔细审核,请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核减了对方200余万元的虚假投资。尤其是为了证明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的这一投资承包经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通过省民政厅几次派人去北京,前往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求证,为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例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田公司不属于台资企业,合同无需民政部审批,这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从而为我方从根本上赢得这场官司消除了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二、法院的判决情况

经201*年6月和201*年6月两次开庭审理后,201*年11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明田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于201*年10月31日签订的《衡阳市新建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

(二)由明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基于《衡阳市新建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所取得的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权返还给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三)由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明田公司资产折价款4639.509万元;(四)由明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违约金750

万元;

(五)由明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拖欠的建设资金200万元的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年10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39.18万元,反诉费8.542万元,鉴定费共计35万元,三项合计82.722万元,由明田公司负担57.9054万元,由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担24.8166万元。判决书于201*年3月14日正式下达。

明田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年8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1*年9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明田公司上诉,维持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77220元由明田公司负担。

三、对解决殡仪馆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收回殡仪馆经营权,需支付明田公司资产折价款3875.709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8166万元,两项合计3900.6256万元。现在判决生效已有四个多月,明田公司一直没有申请执行。他们没有申请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还企图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度合作经营。根据司法规定,判决生效后超过半年时间不执行的话,判决将自动失效。鉴于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尽快申请法院执行,并且要求省高院指定由衡阳市中院执行。

(二)尽快筹措资金支付明田公司和启动殡仪馆后续建

设。一旦法院执行,就面临着3900余万元资金需要马上支付,接下来还需要约1500万元的资金才能将殡仪馆建成使用。鉴于殡仪馆属于公益福利事业性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所惠及的是老百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应该由政府投资建设。老殡仪馆搬迁,原来的49亩土地已建成平湖公园,市政府答应补偿,但还没有补偿到位。201*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达殡仪馆实行政府管理、市场运作、公司化经营模式”由市城建投公司投资建设。因此,我们建议,这3900余万元资金由市城建投支付,后续建设的1500余万元资金由城建投投资700万元,其余800万元资金由市民政局向上级争取和从民政专项经费中调剂解决。

(三)由殡仪馆自主经营。市殡仪馆建成以后,殡仪馆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主要担负城区居民遗体的火化和无名尸体的处置任务,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殡葬事业管理处作为管理单位只负责殡葬管理和殡改执法。

四、应实地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和实行殡葬改革

衡阳市城区现有常住人口约100万人,每年死亡约6000人,201*年在市殡仪馆和衡阳县殡仪馆火化的有2484人,火化率约为41%,骨灰安葬在公墓(陵园)的只有1050具,仅占火化数的42%。

根据201*年12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在201*年底以前,在低出入和困难群体普遍推行惠民殡葬改革。北京、辽宁等地201*

年就已实行了惠民殡葬政策。我省长沙、常德、娄底、张家界、益阳等50多个县市相继出台和落实了惠民殡葬政策,全省每年优秀殡葬费用达到3000多万元。市民反响较好,对推动殡葬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的安排部署,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必须在201*年底前建立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我市城区有低保人员“三无”人员,重点优化人员8万余人,农村村民20多万人,如果对这部分群体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对这部分低收入和困难群体中的死亡人员实行惠民政策、保障按照冷藏、骨灰器存等四项基本服务费用,按照每县优惠1000元计算,政府需补贴168万元。按照长沙等地市的这部分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如果这一政策实行了,对部分我市应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农村居民,死亡后自愿在市殡仪馆火化的,均可享受1000元优惠;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核准,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追加预算。

衡阳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一、城乡社会救助人员数:全市364848人,其中城区:74933人。具体如下:

1、城市低保人员数:131467人(城区62082人)2、农村低保人员数:226690人(城区12388人)3、敬老院三无人员数:6691人(城区463人)二、重点优抚人员数:64843人(城区5396人)

三、农村独生子女人数:143922人(城区57487人)四、城区农村居民数:

处理万福陵园客户上访及墓位转让工作经费开支情况

一、会议经费(全市依法处置万福陵园问题工作会议)1、住宿费:180元∥间×64间=11520元2、用餐费:37000元,其中:

晚餐费:800元∥桌×15桌=1201*元中餐费:1000元∥桌×22桌=2201*元早餐费:200元∥桌×15桌=3000元3、酒水费:15000元

4、资料费:50元∥人×300人=15000元5、会议场地费:6000元

6、文件袋、笔、笔记本等费:5元∥人×300人=1500元二、电脑、打印机各2台共计16000元

三、各种表册及工作方案印制费5元∥份×201*份=10000元四、墓(格)位转让期间工作经费

1、伙食费(按每组每人每天100元计算)

6人×8组×10天×100元∥组人天=48000元万福陵园组:6人×26天×100元∥人天=15600元住宿费:48×200×10=96000元

车辆油料费:3000元×10台=30000元出差补助费(含交通费):按30元∥人天,共19080元五、协调工作经费10万元

六、接访维稳工作经费10万元

七、城区和县市调查摸底工作经费15万元以上各种费用共计670700元。

衡阳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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