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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点——论食品安全问题

时间:2019-05-29 04:20:27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两会热点——论食品安全问题

两会热点论食品安全问题

摘要:食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食品质量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是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食品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是规范经济发展秩序的重要举措。关键词:食品安全,政策理论,成因,解决方案。

继央视曝出人工假鸡蛋的新闻不久后,湖北等地又曝出有不法工厂生产“人工合成豆腐”,并在市场上销售。毒奶粉,假蜂胶,假鸡蛋,染色馒头,瘦肉精,毒豆芽,速冻食品病菌门……食品安全的危机又一次摆在了大家的面前。201*年1月10日上午,南方医院收治了广东省第一例疑因食用小龙虾中毒引起的“横纹肌溶解症病”儿童患者。患者在发病前疑因食用小龙虾出现全身肌肉酸痛症状,之后病情迅速加重,直至休克。经医院组织专家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当天上午死亡。自201*年7月下旬起,南京等地突然出现多例横纹肌溶解症,有专家将矛头指向人们爱吃的小龙虾。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2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指出,“食品生产经营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的安全性。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食品安全问题不完全是监管的问题,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陈君石院士看来,我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很多,其条件参差不齐,卫生操作规程又很难监控,所以时不时出些问题倒是“正常”的了。安全的食品不是监管出来的,它是生产出来的。

在我看来,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一是食品经营生产者的问题,二是国家食品质量监管不到位。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

第二,食品安全法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二是食品法律法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对实际问题约束力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

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第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我国虽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但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201*年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了《20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强调,做好今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治乱需用重典,要坚持严字当头。

中国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中心负责人张永健指出,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绝不容小视,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恶劣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甚至会导致社会运行成本增加、家庭健康医疗负担加重、人力资源遭受损失。

想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要从原因出发,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制定出针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度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过程。

第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发展到今天,已经超越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已经涉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发展的食品管理和保护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也是管理问题、技术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也需要生产者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王涛201*年《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崔郦,胡雨田201*年《论食品企业的品牌危机管理》

扩展阅读:两会热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两会热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业在经历了201*年的牛奶之觞后,“问题奶粉”又死灰复燃,可口可乐“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安全问题引起全民激辩种种食品安全问题席卷全国,使得人人自危。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近年来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三位副总理携15部长共保食品安全。

201*年,全国蔬菜农残合格率达到97.4%。201*年农业部共监测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8个大中城市,监测蔬菜种类72种,样品13920个。在中国,遭遇有害、有毒、非健康食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们按照引致食品污染的不同诱因和解决方式的差异,可以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四类。

第一类是因为自然环境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大体上属于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造成食品污染或变质。主要表现在种养殖源头污染、食品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落后、流通储运手段达不到保鲜要求等。比如,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污染,使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另外,我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众多的食品供应商具备典型的小生产者特征,在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对于食品安全的诉求不高时,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难以符合安全标准。调查显示蔬菜在流通环节的损耗平均达到20%左右。

第二类是因为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出于私利或盈利目的,在知情的状态下人为影响食品质量。中国农业虽然以小农经济为主,但也患上了“大农业病”:反季节果蔬生产,加剧了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动物“速成班”将鸡、鸭、鹅等禽类生长周期缩短至2845天,猪出栏时间缩短至2.54个月,凡此种种严重违背了生物学的种植和养殖规律。更有一些不法生产商逆食品安全法规而行,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此类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使我们深刻感受到现代科技与商业伦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第三类是因为食品检测监督条件不完善、对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认识或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继而进入消费环节。我们把这一类原因统称为技术问题。随着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关于应用风险和食品安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间断。我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检测设备不完善,检测覆盖面偏低,抽检频率过低,更谈不上对食品进行普检。而国外的食品安全案例主要集中在这一类,新的动植物病菌在造成实际负面影响之前往往很难被检测发现,以美国为例,食源性疾病每年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治疗,5000人死亡,其中已知的食源性疾病超过250种,绝大多数是各种细菌、病毒与寄生虫引起的感染疾病。

第四类是因为食品安全和追踪惩罚的法令制度不健全或者徇私舞弊,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继续扩大。从理论以及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实践看,食品安全监管无疑趋向于专业化、公正性和独立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体系的变迁,很大程度上源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变化,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最后进一步形成监管变革的动力机制。近三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和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监管模式不清晰和法制松弛,尚未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产生实质性的遏制作用。食品安全频发原因

一是企业缺少公德心。在中国,之所以出现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是有关系的。当企业违法时,中国法律对其的处罚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标准的处罚丝毫不能威慑到企业。

保障食品安全本来是身为食品生产企业最低的、最起码的要求,企业应加强自律,坚守食品安全的底线。但是,一些食品加工企业为了一时的利益,在整个行业“潜规则”的怂恿下,不惜损害百姓的健康,冒着法律的风险,干起缺德的行为。

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食品安全工作年年提,但各种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苏丹红、毒药火腿、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不寒而栗,我们遍查食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要发现一个盲点还真难。纵观以往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难发现,有关部门总是在放“马后炮”,当“事后诸葛亮”。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有关部门都行动迅速,查禁措施也十分得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总是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突击行动,这种“闻灾方重视,亡羊才补牢”的监管价值何在?

食品安全中如魔咒般的老问题,为什么“日常检测”总一无所获,“紧急抽查”的结果总“石破天惊”?管理部门的回答,早已让关注食品安全的市民耳熟能详:快速检测敏感度不高、毒素原本不在检测范围内。

造成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很多,食品开发商利欲熏心及监管部门失察失管是两大主要原因。保证食品安全要扩大监督范围,政府相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明确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原料供应、包装运输、销售消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食品安全义务。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明确、及时地告知消费者。特别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信息的透明发布更加重要,应当建立起相关的信息发布长效机制。

公民在国家的食品安全中没有位置,食品的安全就没有保障。再度曝出的三聚氰胺超标事件中,各地政府执行了上报制度,只对上负责,却并不对消费者负责,上海熊猫查出三聚氰胺超标8个月才对消费者公布,正是上报制度只对上级政府负责,不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解决食品安全的措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针对前文提述的第一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监管重心主要在于细化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环境要求,通过市场手段鼓励兼并重组和产生升级,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督,在注重保持中小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施适当的行业准入等。总的来说,就是用市场优胜劣汰的方法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对于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改变食品质量造成第二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监管思路是“明晰规则,严明法治”。即尽量明确食物中允许投放的添加剂含量,对于暂时无法判断化学特性及对人体危害程度的非食用物质,设定最大允许的残留标准;其次强化食品标签的标准化制度,特别是对于添加剂含量和实际不符的食品要纳入召回范畴;最后是明确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和授权机制,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彼此之间缺乏协调,造成了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规制盲区。

对于检测监督力量不足导致的第三类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保证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次不断检讨检测项目的完备性并把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第三加强食品检测的频率,建立向重点经营单位派驻检测员制度并实施交叉轮岗,这些相对成熟的机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对于政府监管而言,最重要也是目前最应该改善的地方就是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这是应对第四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201*年6月1日,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从立法角度奠定了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基础,并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尽管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和综合协调制度,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优化和协调配合还需要时间检验和调整,但毕竟我们在立法方面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法制框架。但显然这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步,对于食品产业链上众多利益掺杂的警惕使我们对于严明的执法更加期待。

鉴于国家立法层面已经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大法,并致力于在此框架范围内进行监管体系和法律细则的完善,我们将重点围绕制度建设的弱项进行阐述。

1.强化对食品安全检测监督结果的定期公开制度。对于不同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灵活选择适用区域和人群,通过公开的渠道向大众公布。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1976年11月创办了一本面向大众的杂志《选择》,该杂志不接受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主要是专业的检测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均为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自购的商品,不允许由企业提供获得,企业在测试完成之前绝对不会得到产品即将进行测试的通知,如果采购人员和检测人员向所测试产品的企业泄露了相关资料或者接受馈赠,将触犯相关法律,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在各部门综合协调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监管的专业化。201*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初步建立了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型监管体系。这个监管框架与美国由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多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比较类似,不同的是,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事实上是独立的监管主体,农业部负责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署负责监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各部门之间使用备忘录作为协调机制。相比之下,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涉及了质监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管理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适度专业化,并完善地方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3.强化执法检查,提倡制度刚性化。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应逐步建立食品追踪识别标志制度,对食品安全的自检、抽检记录都有据可查。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违法行为无须造成后果也可以定罪,是希望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犯罪,但执法机关对于具体认定和执行尺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对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制衡,客观上需要强化执法检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不作为和徇私舞弊的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机制。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别,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大的不同。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总结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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