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的告知书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l、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3、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6、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7、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8、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9、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10、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11、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
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
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扩展阅读: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你因主刑服刑期满,在释放出监(所)后应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6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9号)要求,在执行附加刑期间,你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现责成你在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到司法所报到登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你须在报到期限截止前向本告知机关说明情况,获批准后方可推迟报到登记时间或变更报到登记地点。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机关(盖公章)年月日
本告知书已于年月日由(该处由监所填写)向我宣布。
被告知人(签字):
(本告知书适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本告知书一式四份,告知机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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