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新农保日常稽核工作计划
汉寿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年稽核工作计划
为规范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规范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利,特制订本稽核工作计划。
第一条稽核依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年2月19日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16号令)和《湖南省实施细则》(湘劳社发[201*]232号)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第二条稽核范围
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社保经办站。第三条稽核内容
1、社会养老保险卡或存折是否及时发放,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
2、养老保险费收入信息与收入户实际到帐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为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
4、对选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补缴的
金额是否正确。
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到帐后,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和村干部缴费补贴是否计入个人帐户,并从计入个人帐户的次月起计算。
6、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计算。
7、对中断缴费的,是否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封存期间的个人帐户是否按月计息。
8、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等手续是否完备,并及时检查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等。
9、新农保基金是否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新农保基金是否有挤占、挪用或提前支取等情况。11、金融机构是否足额、及时扣缴养老保险费,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
12、养老金核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支付是否及时足额,业务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条稽核要求
1、提前3日将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可不事先通知;
2、开展稽核工作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保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五条稽核责任
1、社保经办机构和有关人员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稽核人员将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对经办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汉寿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
201*年1月15日
扩展阅读:汉寿县新农保稽核方案
汉寿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稽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湖南省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加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部管理稽核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利。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两条主线开展稽核,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维护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稽核体系。三、主要措施
(一)组建机构,落实责任
1、组建“汉寿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设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窗口”,负责办理批量缴费申报、参保管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和养老待遇发放等业务,对各险种信息和垃圾数据进行整合与清理。
3、确定稽核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对新农保业务和财务活动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工作制度。
(二)规范程序,依法稽核
1、强化领导,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稽核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提请局党组研究部署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稽核的措施和具体解决的问题。
2、制定年度稽核和内控检查工作方案。
对乡(镇)、村新农保日常业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业务和财务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稽核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并撰写稽核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报告。按规定上报相关报表和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
四、工作内容及程序
通过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稽核方案,构建适应客观需要的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机制,开展稽核工作。(一)稽核内容
1、社会养老保险卡或存折是否及时发放,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
2、养老保险费收入信息与收入户实际到帐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为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
4、对选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补缴的金额是否正确。
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到帐后,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和村干部缴费补贴是否计入个人帐户,并从计入个人帐户的次月起计算。
6、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计算。
7、对中断缴费的,是否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封存期间的个人帐户是否按月计息。
8、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等手续是否完备,并及时检查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等。
9、新农保基金是否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新农保基金是否有挤占、挪用或提前支取等情况。11、金融机构是否足额、及时扣缴养老保险费,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
12、养老金核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支付是否及时足额,业务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二)工作程序
1、提前3日将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可不事先通知;
2、开展稽核工作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保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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