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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抄核收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时间:2019-05-29 04:28:19 网站:公文素材库

供电所抄核收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供电所抄核收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1、为了搞好供电所的抄核收工作,提高抄、核、收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一、抄表工作

1.抄表人员必须严格按抄表日程进行抄表,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私自变更抄表日期或抄表后不及时交卡片,每次扣款20元。

2.抄收班长不按抄表日程发放卡片,每次扣款20元。

3.抄表人员必须到位准确抄表,不得漏抄、估抄、错抄、代抄。否则每次扣款:小户20元/户,大户50元/户。因抄表质量不高,引起客户投诉,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款20-100元,确因装表或客户的原因不能到位准确抄表,必须在抄表卡上注明,并及时报告,否则仍按估抄考核。

4.抄表时要认真核对客户名称和地址,电度表厂名和厂号、装表号、容量、倍率、用电性质,如有不符应及时报告班长,否则小户每人每次扣20元。

5.对客户卡片上,客户地址不详细、不准确的,抄表人员要及时给予纠正,否则每张卡罚款10元。

6.不得私自随意更改抄表卡的户名、户号、装表号、容量等卡片内容,否则每次罚款50元,故意更改卡片内容而谋私利的按供电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7.抄表时,应注意电度表及当月电量是否有异常情况,是否有窃电或违章用电,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否则,每次罚款20元。8.抄表后,应将填写清楚的电费备款通知单交予客户,不填或错填通知单,或不将通知单交予客户,或不将银行代扣电费通知单交予客户,每户扣款10元。

9、当天配变台区抄表的终结电量必须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即传送到线损专责和经营专责的数据保持一致;差错率在正负10%以上的考核100元,差错率在正负5%-10%的考核60元,差错率在正负5%以下的考核30元。

10.抄表人员应爱护抄表卡,抄表卡必须保持整洁,填写规范,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正确完整,因故写错,应予更正的用红色双横线划销并加盖私章;每月抄表后,应规范加盖私章,不得跨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盖章。否则,每张卡扣款10元。

11.抄表后,应及时、正确做抄表报表和未用户报表,否则,每错一张扣款10元。12.新领抄表卡必须在一个月内抄表,对找不到电表的新卡,必须及时向班长汇报,否则,每户每月扣款20元。

13.抄表人员应妥善保管抄表卡,不得遗失,遗失抄表卡,一个月内报告者每张扣款50元,一个月以上报告者每张扣款200元,两个月以上不汇报者视为故意遗失,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内部待岗或交供电局农电中心处理。

14.对大户抄表的人员每月应及时将帐务卡上的内容转录到抄表卡上,不及时转录者一户扣10元,转录错误一户扣20元。二、核算工作

核算工作包括业务审核和制票工作、电费计算工作一律使用计算机完成,计算机系统中的电价等重要信息参数的录入、更改必须设置管理工作权限,由经营专责负责,每季度更换一次密码,其他与电费计算相关的客户档案资料的建立、修改、删除等操作要计算机系统及抄表卡及帐务卡中应有记录,需要时应有据可查,以上工作未按要求做到,一次扣50元。(一)、大户审核及整理1、大户审核

(1)经营专责要保证客户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初始资料以抄表员、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核实的抄表卡为准,在接到用电营业班转来的客户变更用电的工作传单(装、拆、移、换、改、暂停、启用、增、减容量等)的,经营专责应认真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工作传单,应及时报告并纠正,未能发现,一次扣100元;发现后不报告,一次扣200元;同时经营专责应保证和督促计算机的录入与帐务卡及工作传单是否一致,出现一次差错扣50-200元。(2)客户变更用电的工作传单处理后统一由经营专责交用电营业班和抄收班存档保管,不得遗失,否则,每遗失一份工作传单扣200元。(由用电营业班和抄收班共同承担责任)(3)经营专责应及时传递处理客户变更用电的工作传单,传递、处理不及时影响抄表核算,一次扣50元。

(4)当天台区的电费发票经营专责必经当天审完、审核无误后加盖私章,及时传给台区责任人,出现差错未能发现者一户扣20元,传递不及时一户扣10元。

(5)经营专责及台区责任人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及现行电价政策的规定,要对计算机电费核算系统出的各用电类别客户的发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电量、价格异常波动和当月办理变更用电手续的客户电费发票,对电量、电费异常波动的客户作登记,交台区责任人查明原因,未能发现异常客户或发现异常客户不登记,不及时报告,一户扣奖金20元。2、电费整理

(1)台区责任人对因表计误差、差错等原因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同时必须经供电所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或少收,否则罚款50-200元/户,并根据情节轻重,交供电局农电中心处理。(3)台区责任人应及时将抄表卡过卡(或输入到抄表器),交经营专责审核制票,超过三天后,否则每户扣10元。

(4)台区责任人应及时核对电费发票,有差错未能及时发现发票差错者,引起投诉一户扣20元。(二)制票

1、制票人员在接到台区责任人传送的抄表数据后,从每个台区的传递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制票工作,延时一户扣制票员10元。

2、改票必须经营专责同意,经供电所所长审核后,方可重新出票,擅作主张,而重新出票一张扣制票人员50元。

3、经营专责负责每个月电量、电费的报表和微机内的应收数进行核对,按时上报农电中心,未按时核对上报,扣经营专责50元,报表与微机数据不符,每次扣经营专责100元。4、制票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客户档案,如需要更改档案必须经经营专责同意,否则每户扣50元。故意更改档案而谋取私利,按供电局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审核

1、经营专责、用电营业班班长、抄收班班长在接到台区责任人传来的抄表卡应及时,认真进行审核,严把审核关,对起止度、实用电量、用电性质、及卡片的张数进行抽查审核,对起止度异常、电量异常波动、用电性质错误等要认真登记,同时询问台区责任人、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供电所所长。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少收电量、电费,一户扣10-50元;发现异常不登记、不汇报,一户扣10-100元。

2、经营专责、用电营业班班长、抄收班班长应负责每月对抄表卡是否整洁、填写是否规范进行抽检,发现不整洁、填写不规范的抄表卡登记上报,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登记、不上报、一张卡扣5元。

3、经营专责应及时审核出交银行收费的报表及发票,并在规定的收费时间前一天对未交上来的报表及发票进行催交,报表及发票必须在银行收费的前一天审核完,若因审票原因而造成客户不能缴费的,每卡扣50元。三、收费

1、收费人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收费范围,并当面核实准每个台区的应收数及发票张数,以及发票上的印章是否齐全,如有不符,立即要求更正,确认无误后并书面签收方可开始收费。未核实、或核实不仔细造成差错,一次扣收费人员20元,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2、大户收费有抄收班班长亲自负责,每收一笔电费,都必须与经营专责点帐,点帐不及时、不准确一户扣抄收班班长20元。

3、收费员在收取现金时,要仔细清点,出现差错,自行赔偿,并一次罚款10元。4、收费员在收取支票、汇票时,要认真检查印章是齐全、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正确,时间、收款人填写是否准确无误;收到无效支票、汇票一张扣收费员20元,若收费员填写时造成失误,每张扣20元。

5、无论客户交纳的是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无论何时都应及时收取,不得拒收,否则一次扣100元。

6、因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引起客户投诉,一次扣收费员50元,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受到客户无理责怪、刁难,而能忍气继续优质服务,经查核后一次给予50元奖励。7、因客户原因造成退票时,应及时通知客决算、更换,并通知台区责任人协助催收,未及时通知,一次扣台区责任人20元。

8、收费人员在每日收费下午5:00前,将当日收到电费进银行,并与抄收班班长作日清日结,否则,每次扣责任人50元。

10、收费人员不得挪用和窝藏贪污电费,否则,交供电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阅读:供电所考核办法

供电所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和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从“三基”(基础、基层、基本功)抓起,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治“三违”,强化业绩考核,实施精细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提高供电所的管理水平,打破工资、奖金分配的大锅饭,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供电所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我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特制定供电所考核办法。

第1条、参加考核的工资、奖金: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外的其他所有工资奖金。

第二章:否决条件

第2条:农电工触电伤(住院半个月以上)、亡事故,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扣发全年奖金(死亡除外),专责六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3条:农村人身触电重伤(住院三个月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专责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副所长二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第4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或住院三个月以上)。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扣发全年奖金,专责六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第5条:本所范围内发生有责任的重大政治影响事件或严重违纪事件(职工越级上访、客户投诉到省公司以上或新闻媒体,所内职工被行政拘留以上)。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全所无优质服务奖,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6条: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用具及设备台帐,不建或不全者扣责任人100元。第7条:每年供电所根据用电的不同特点,制定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计划,专人负责落实、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以下简称“五个过程”),并形成文字材料。无计划和专人负责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未落实扣负责人50元,”五个过程”无文字材料视为未落实。

第8条: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有试验报告单),不按周期试验,超过试验者一件扣责任人50元。

第9条: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报表、资料。无按时上报每晚一天扣责任人50元。

第10条:各所每周必须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讲评,并详细填写安全活动记录,每周活动少一次扣专责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内容简单扣记录人员20元/次。

第11条:各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认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表扬好的,批评差的,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无记录或敷衍了事扣专责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12条:各所每年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农电工进行低压规程培训工作一次,并组织考试(有”五个过程”)对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无培训计划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无组织落实的扣专责50元,无”五个过程”视为无组织落实。

第13条: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用电检查制度(每季不少于一次,有”五个过程”)。专人负责落实。无制度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未落实扣负责人50元,无”五个过程”视为无组织落实。

第14条:各所要制定本所安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专人考核并有考核记录,无制定考核办法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无记录的扣专责50元。

第15条:各所要制定出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两措计划),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无制定扣专责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16条:所要建立安全网络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所与农电工签订安全责任状。无签责任状和安全网络体系各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第17条:所安全员为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者,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及安全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扣安全员100元。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18条: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低压设备、线路台帐,不建或不全者扣专责10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19条:新增设备填写台帐,不跨季度,否则扣专责30元。

第20条:各所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制度,专人完成(每季不少于一次)。无制定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21条: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有”五个过程”)。未完成或无文字材料责任人30元。

第22条:巡视检查中对发现的缺陷,要认真做好记录,登记清楚,无记录登记不清者扣巡视检查人50元。

第23条:设备、线路缺陷处理要有详细登记,无登记扣责任人50元。

第24条:事故抢修要及时,有记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通知(查找)单位或个人,组织抢修的具体方案施)登记清楚,无登记扣责任人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25条: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线路缺陷要及时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未及时处理的扣责任人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26条:制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无制定办法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27条:按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的运行。不灵每台扣责任人50元,无安装扣责任人100元。第28条:人为拆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扣发责任人200元。第29条:每台配变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记录。无记录本和未按规定记录扣责任人50元。

第30条:包台电工应每月对保护器的运行进行周期性测试,无测试记录扣50元。

第31条:因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烧毁或设备损坏,100元以内直接责任人自负,每增加500元直接责任人加100元(局赔偿),千元以上扣供电所100元,每增加1000元加扣供电所1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32条:大风、雷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停电,天气过后,白天4小时,夜间12小时对所辖设备、线路全部巡视完毕,做好记录,因未及时巡视,造成人身触电或设备损坏,按第3条、第31条处罚。

第五章:检修、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第33条:严格计划管理,每周日以前报下周检修、施工计划。如有特殊需要的工作,经付所长、所长批准可补报,但应提前24小时。晚报一天扣责任人和主管所长各50元第34条:用户电表箱以上至变压器低压接线柱以下的检修、施工等作业一律填写第一种工作票。无票开工者,直接责任人待岗一年,作业人员待岗2个月,付所长待岗一个月,所长扣发本月全部奖金。

第35条:对无执行低压周计划而检修、施工作业按无票开工处罚。

第36条:检修、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是检修、施工作业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出现下列违章之一者。扣第一责任人30元1、使用不合格安全用具。

2、不验电、不挂地线或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执行而开工,扣操作人100元/处。3、地线装设不符合要求开工,扣直接责任人50元。

4、应设围栏、标示牌而未设置和悬挂的,该摘的标示牌未摘而开工。扣操作人100元/处。5、未完工擅自拆除地线、标示牌,扣直接责任人30元。

6、根据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工作票未列出或有严重错误和涂该开工的。扣签发人100元。

7、开工前,工作班成员私自进入现场工作扣100元/人次。

8、上杆前不检查杆基和安全工器具,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扣责任人100元/次。第37条:开工前不列队宣读工作票票,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扣工作责人100元/次。(抽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人人清楚明白)。

第38条: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扣监护人100元/处。

第39条:因施工质量差,达不到技术要求。扣施工人员100元/处。

第40条:施工、检修完工后,要执行工作质量验收单。无验收者扣单位100元/处。

第41条:所全年无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奖50元/人,安全员500元。付所长800、所长1000。

第42条:年终上级检查评比取得前二名的所奖该所1000元。

第43条:有效制止了严重违章行为,从而避免了设备、线路损坏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奖50500元/次(有材料)。

第44条:检举一起严重违章者奖罚款的30%。

第45条:安全员和其他人员制止违章、违制行为。奖罚款的30%。

第46条: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或被盗及时报案,并找到肇事车辆或肇事者。奖罚款的30%。

第47条:局正式工按局《安全奖罚实施细则》执行。

第48条:凡未例入的事故或非生产性事故可依据局制定的细则执行,由局安委会研究。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所长10元,副所长20元。责任人50元

1、各所制定年度营业普查和反窃电(违约)计划,并有专人负责实施(每季不少于一次,有文字材料的“五个过程”)、每缺一项的。

2、定期召开线损分析会。无线损分析记录、记录不全措施未落实的。3、经济指标分解到台区,签定年度经济责任状。每缺一项的。4、建立抄、核、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无制度和流程每缺一项的。5、抄表卡妥善保管,填写清楚、完整。不合格的。

6、查获违章用电、窃电后。必须按规定处理(1、有用电检查单,2、发给用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3、按规定计算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4、缴费通知单,缴费后给用户微机打印的票据,5、所收电费上缴财务。不得自行买临时用电。

7各所当月电费必须在次月三日以前交清。未交清的包台电工只发180元生活费,次月收回上缴补扣发部分的90%,每晚一个月补发递减10%。8、严格票据管理,电费发票领取、发放、作废要登记。

9、计量装置必须定期校验,有校验计划和负责人(“五个过程”)。10按时上报各种材料、报表;完成局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第50条:全部用户电表必须编号入档,每发现一块实际与档案不符扣责任人20元,责任不请扣包台电工、抄表员、抄表班长微机员各20员,无表用电或临时用电不装表者,扣责任人100元。

第51条:安装、更换电能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种手续规范齐全,由专人摘挂,不履行审批手续或不规范齐全,每块扣责任人10元。

第52条:漏抄、错抄一块表,扣抄表员10元,若差错超过100Kwh,罚20元,差错超过500Kwh罚30元。第53条:故障表及时处理,每一块未及时处理,罚抄表班长、抄表员各10元,并负责追补电费。

第54条: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微机打印的发票收取,不按规定收费,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性质严重者由局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第55条:全部用户由微机算费,每发现一户未入微机,扣责任人50元,责任不清扣包台电工、抄表员、专责、微机员各50元。

第56条:9、用电性质准确。每查出一户不符,扣责任人50元,责任不清扣包台电、抄表员、专责、微机员各50元。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57条:完不成局下达的本月经济指标,扣发全所经营管理奖,所长,副所长、低压经营专责扣发当月岗位奖,并按照每超额一个百分点人均奖金数,进行处罚。

第58条:奖励:1、根据下达的线损指标和售电均价指标与实际完成相比较,完成的首先核发完成奖。超额完成部分奖金,根据各所完成的情况,计算出每超额一个百分点人均奖金数,核发奖金。2、查获违章用电、窃电的补交电费和追缴违章使用电费,500元以内的奖50%,201*元以内的奖40%,201*元以上的奖30%。经电力警察室处理的其奖金供电所与警察室的比例为:3:7。局按全额向该所补照明电量。

第七章农电工人事管理

第60条;严格遵守《农电工管理标准》的聘用、解聘程序,私自聘用、解聘、顶替扣责任人100元。私自聘用、顶替的人员予以开除。

第61条:严格遵守农电工劳动管理规定,如实上报考勤,事假、病假严格审批权限和手续。发现弄虚作假扣责任人50元。

第八章:劳动纪律、环境卫生、优质服务、廉政建设

第62条: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实行首问负责制,使用文明用语。违反一项规定扣责任人30元。

第63条:工作日其间严禁喝酒,特殊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领导请示批准,发现一次扣50元,酒后作业或班上喝酒扣100元。第64条:营业室、办公室、资料室、值班室、校表室、库房、宿舍、食堂、厕所、车辆等按定置图摆放有序,不符合标准扣责任人20元。

第65条:各种会议按通知要求到达,迟到一次10元,无故不到者一次扣30元,对屡犯者加倍处罚。

第66条:门前、院落、室内、被褥、办公用品、厨房用具整洁干净、窗明几净、无痰迹、无烟头、纸屑。发现一处不合格扣责任人30元。

第67条:严格落实“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一项不合格扣责任人20元。第68条:上级组织的各项联查、检查排后五名分别处罚供电所5002500元。

第69条:在上级的明察暗访中查出的问题按有关条文加倍处罚,排出名次按67条处罚。

第70条:供电所职工要签定优质服务责任状,保证全所不发生有效投诉。未签定扣所长50元。

第71条:供电所职工因违反电费、电价政策;吃、拿、要用户物品,已经发现,退还物品或折价物品的现金,同时处罚责任人相等数额的现金。

第72条:供电所职工因违反第5条或出现关系电、人情电、权利电、服务态度恶劣、刁难用户等其它原因,造成客户投诉到供电局,有供电所调查,情况属实,处理得力无反复。除按第5条处罚外,视情节轻重,扣发被投诉人50100元。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敷衍了事,隐瞒真相,客户再次投诉。经局调查属实,扣调查人100元、被投诉人除按第5条处罚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奖金或待岗。

第73条:供电所职工因违反第5条。造成客户投诉到市局,经调查情况属实。除按第5条处罚外,扣发被投诉人奖金2个月元。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敷衍了事,隐瞒真相,造成客户再次投诉。扣调查人2个月奖金,被投诉人除按第5条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或解聘。

第74条:供电所职工因违反第5条。造成客户投诉到省公司或新闻媒体,经调查情况属实。除按第5条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被投诉人待岗2个月。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敷衍了事,隐瞒真相,造成客户再次投诉。扣调查人三个月奖金、被投诉人除按第5条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解聘或开出除。

第75条:本所凡出现投诉问题,必须有一名所长牵头处理,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因调查不及时造成再次上访扣责任人30元。

第76条:奖励:1、供电所全年零投诉奖供电所201*元。2、上级组织的各项联查、检查排前三名的分别分别奖励供电所10003000元。3、在上级的明察暗访中未查出问题奖供电所500元,排前三名的奖励供电所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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