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为保证船闸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特制订以下工作机制:
一、协查通报机制
1、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过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需相互通报,并各自立案调查处理。
(1)船舶在进入闸室时,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超载,在办理过闸手续时未如实申报的;
(2)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中发现从船闸进入航道的船舶超载的,在办理过闸手续时未如实申报的;
(3)船舶在待闸停泊区、船闸引航道内不听指挥、违章停泊、强行过闸等违章行为,经教育未改或不服从管理的;
2、海事、航道管理机构须明确协调通报的部门,确定负责协调通报的专门人员;
3、海事、航道管理机构须建立船舶过闸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过闸船舶的检查。检查可采取联合检查、不定时抽查等形式。
4、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月度协调会议,总结和解决协查通报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等。
二、航道秩序管理机制
1、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引航道和待闸区的日常管理,发现船舶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排除,保证引航
道畅通。
2、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航道管理机构加强引航道和待闸区的管理。在大量船舶进入或船舶避风发生航道不畅时,应积极组织人力、艇力协助航道管理机构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
3、船闸放通闸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并加强对引航道通航秩序的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在船闸通闸期间应调集人力、艇力对引航道以外航道通航秩序进行管理,保证通闸期间航道的通航安全。
三、应急处置机制
1、船舶待闸区、引航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预案,组织施救处置。航道管理机构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施救处置。
2、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施救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交通管制,发布航行警告,航道管理机构应协助交通管制。
3、事故或险情处置完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解除交通管制,发布警告解除信息,并与航道管理机构共同疏通航道恢复通航。
4、海事、航道管理机构上报事故或险情信息前,应协调沟通,保证上报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扩展阅读:联合执法制度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26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为副组长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安消防总队、公安交警总队、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海事局、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电监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对固定办公。
第三条联合执法范围和内容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交通(含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非法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三)对于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四)群众举报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五)省政府交办或省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执法任务。
第四条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安全监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商定,并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积极支持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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