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部门决算编审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东城区部门决算编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部门决算的编报和审核工作,保证编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国库[201*]1934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级部门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编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基层单位决算编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加强组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保证所属基层单位加强决算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决算编制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决算编审工作由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各级主管部门依据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本区决算编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制定决算编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制定统一的决算报表格式和工作软件,并组织各级单位报表与软件的培训;
(三)负责全区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四)负责全区汇总决算报表上报和按规定提供报表工作。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全区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决算编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决算工作的布置与培训;
(二)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决算审核第一节审核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封面信息的审核:
(一)封面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完整;(二)应当填写的内容是否全部填写;(三)填写的单位名称是否为全称;(四)单位代码是否与上年的代码一致;(五)临时代码是否按规定编制。第九条主要数据的审核:
(一)对决算报表年初数据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核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情况须做详细文字说明。
(二)对决算报表中收入和支出数据审核时,应当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审核,不得发生错报或漏报。
(三)财政拨款的审核
1.各类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用于基建的财政拨款等)与年终对账单是否一致;2.各类财政拨款在相应决算报表中的填报口径是否与财政部的要求一致。(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上缴和核拨情况进行审核时,应当检查上缴数额、财政核拨数额是否与年终对账单一致。
(五)单位资产类报表数据的审核:
1.资产负债简表中数据与相关报表数据是否按照要求相互衔接;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是否与固定基金年末数相等(如果不相等,必须有详细说明);3.固定资产年末数额是否正确;
4.各项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必须有详细说明);5.各类固定资产是否按财政部要求的口径填报;
6.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租出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填报方法是否按照财政部编报要求的口径填列。
第十条公式审核
各级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决算软件中设置的逻辑性、核实性和合理性审核公式,审核报表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表内及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审核中发现的逻辑性错误,必须予以改正;核实性和合理性错误分两种情况处理:不符合公式要求,但是客观存在的,应做详细文字说明;不符合公式要求,也不是实际情况的,必须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其它方面的审核
(一)部门决算上报单位是否属于本年部门决算的编报范围;(二)编报方法是否符合编报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决算审核内容,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汇总报表和各基层单位的报表中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未能通过审核公式但确属实际情况的部分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审核工作具体要求:
(一)确保帐表相符、数据准确且无漏报、错报现象;
(二)确保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用于基建的财政拨款等)数额填报准确;(三)确保表内及表间数据勾稽关系衔接一致;(四)确保填报口径与财政部要求的一致。
第二节审核方法
第十四条审核工作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软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自行核对、集中会审、交叉互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审核
(一)通过决算软件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对决算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二)通过查询模板的方式对公式难以审核的数据,如年末结余、机构情况、人均工资标准和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数据等进行审核;
(三)通过枚举字典、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等审核功能,对决算报表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四)通过与上年数据核对功能,审核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是否一致。第十六条人工审核:
(一)审核决算报表分级汇总的树形结构是否规范,封面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决算编制方法是否合理;
(二)对当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拨款(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用于基建的财政拨款等)进行核对;
(三)对计算机审核中查出的核实性和合理性错误,结合单位说明进行核查;(四)审核决算分析报告和报告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决算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在决算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各级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按要求报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部门决算分析报告由各级主管部门撰写并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格式规范。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说明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性质、人员、机构、资产情况,报表编制范围,以及本级及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或特殊事项的说明。
(二)财务分析。主要分析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提出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综合评价。主要说明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通过使用财政性资金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事业单位还要分析事业发展情况和实现事业成果情况;并介绍本级及所属单位下一步工作设想。
(四)审核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报表中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未通过审核公式的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报表装订
第二十一条纸张要求。部门决算报表应采用A3纸,横向。
第二十二条报表封面应按决算编审软件中设定的格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决算分析报告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
第二十四条决算报表要按照统一的顺序进行装订,以各部门为单位,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做到有序、整齐、规范。各级主管部门上报决算时应依次按照报表封面、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工作总结、决算报表目录、决算表的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部门决算报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全区决算工作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对各主管部门决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先进单位在全区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由区财政局对各级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按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逐项评分。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及标准(一)工作组织落实情况20分
1.单位领导重视,明确负责决算工作的主管领导(4分);决算组织机构健全(3分);内部与决算工作有关的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良好(3分),共10分。
2.按统一要求和规定的时间认真参加报表及软件的培训,按时参加会审工作,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二)报表(含软件)及相关文字材料报送情况10分;
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限内按时并按规定内容报送得10分。材料不全的扣2分;迟到1天扣2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三)报表编报质量50分1.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填报,报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得10分。装订不整齐,报表数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2分;封面信息(包括公章、填报日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填报人签章等)未按规定填报的,少一项信息扣1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2.报表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准确,表间文字无错误者得40分。财政拨款数与年终对账单、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衔接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每项扣5分;表内和表间公式及数据合理性审核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应扣分超过40分的,以扣完40分为限。
(四)决算分析报告20分:
按本《规范》要求说明的各项内容如实编写者得10分。决算分析报告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者扣2分;未按规定内容编写者,每缺少一项扣2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应扣分超过20分的,以扣完20分为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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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部门决算编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部门决算的编报和审核工作,保证编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国库[201*]1934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级部门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编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基层单位决算编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加强组织、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保证所属基层单位加强决算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决算编制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决算编审工作由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各级主管部门依据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本区决算编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制定决算编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制定统一的决算报表格式和工作软件,并组织各级单位报表与软件的培训;
(三)负责全区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四)负责全区汇总决算报表上报和按规定提供报表工作。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全区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决算编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决算工作的布置与培训;
(二)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决算审核第一节审核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封面信息的审核:
(一)封面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完整;(二)应当填写的内容是否全部填写;(三)填写的单位名称是否为全称;(四)单位代码是否与上年的代码一致;(五)临时代码是否按规定编制。第九条主要数据的审核:
(一)对决算报表年初数据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核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情况须做详细文字说明。
(二)对决算报表中收入和支出数据审核时,应当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审核,不得发生错报或漏报。
(三)财政拨款的审核
1.各类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用于基建的财政拨款等)与年终对账单是否一致;2.各类财政拨款在相应决算报表中的填报口径是否与财政部的要求一致。(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上缴和核拨情况进行审核时,应当检查上缴数额、财政核拨数额是否与年终对账单一致。
(五)单位资产类报表数据的审核:
1.资产负债简表中数据与相关报表数据是否按照要求相互衔接;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是否与固定基金年末数相等(如果不相等,必须有详细说明);3.固定资产年末数额是否正确;
4.各项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必须有详细说明);5.各类固定资产是否按财政部要求的口径填报;
6.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租出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填报方法是否按照财政部编报要求的口径填列。
第十条公式审核
各级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决算软件中设置的逻辑性、核实性和合理性审核公式,审核报表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表内及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审核中发现的逻辑性错误,必须予以改正;核实性和合理性错误分两种情况处理:不符合公式要求,但是客观存在的,应做详细文字说明;不符合公式要求,也不是实际情况的,必须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其它方面的审核
(一)部门决算上报单位是否属于本年部门决算的编报范围;(二)编报方法是否符合编报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决算审核内容,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汇总报表和各基层单位的报表中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未能通过审核公式但确属实际情况的部分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审核工作具体要求:
(一)确保帐表相符、数据准确且无漏报、错报现象;
(二)确保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用于基建的财政拨款等)数额填报准确;(三)确保表内及表间数据勾稽关系衔接一致;(四)确保填报口径与财政部要求的一致。
第二节审核方法
第十四条审核工作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软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自行核对、集中会审、交叉互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审核
(一)通过决算软件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对决算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二)通过查询模板的方式对公式难以审核的数据,如年末结余、机构情况、人均工资标准和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数据等进行审核;
(三)通过枚举字典、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等审核功能,对决算报表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四)通过与上年数据核对功能,审核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是否一致。第十六条人工审核:
(一)审核决算报表分级汇总的树形结构是否规范,封面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决算编制方法是否合理;
(二)对当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拨款(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用于基建的财政拨款等)进行核对;
(三)对计算机审核中查出的核实性和合理性错误,结合单位说明进行核查;(四)审核决算分析报告和报告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决算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在决算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各级主管部门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按要求报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部门决算分析报告由各级主管部门撰写并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格式规范。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说明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性质、人员、机构、资产情况,报表编制范围,以及本级及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或特殊事项的说明。
(二)财务分析。主要分析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提出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综合评价。主要说明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通过使用财政性资金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事业单位还要分析事业发展情况和实现事业成果情况;并介绍本级及所属单位下一步工作设想。
(四)审核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报表中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未通过审核公式的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报表装订
第二十一条纸张要求。部门决算报表应采用A3纸,横向。
第二十二条报表封面应按决算编审软件中设定的格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决算分析报告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
第二十四条决算报表要按照统一的顺序进行装订,以各部门为单位,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做到有序、整齐、规范。各级主管部门上报决算时应依次按照报表封面、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工作总结、决算报表目录、决算表的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部门决算报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全区决算工作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对各主管部门决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先进单位在全区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由区财政局对各级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按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逐项评分。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及标准(一)工作组织落实情况20分
1.单位领导重视,明确负责决算工作的主管领导(4分);决算组织机构健全(3分);内部与决算工作有关的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良好(3分),共10分。
2.按统一要求和规定的时间认真参加报表及软件的培训,按时参加会审工作,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二)报表(含软件)及相关文字材料报送情况10分;
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限内按时并按规定内容报送得10分。材料不全的扣2分;迟到1天扣2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三)报表编报质量50分1.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填报,报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得10分。装订不整齐,报表数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2分;封面信息(包括公章、填报日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填报人签章等)未按规定填报的,少一项信息扣1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2.报表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准确,表间文字无错误者得40分。财政拨款数与年终对账单、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衔接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每项扣5分;表内和表间公式及数据合理性审核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应扣分超过40分的,以扣完40分为限。
(四)决算分析报告20分:
按本《规范》要求说明的各项内容如实编写者得10分。决算分析报告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者扣2分;未按规定内容编写者,每缺少一项扣2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应扣分超过20分的,以扣完20分为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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