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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办法

时间:2019-05-29 04:45:4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区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办法

**区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风景区管理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公正透明、注重实绩、讲求效益。三、计分办法

(一)争取上级资金每300-500万元加0.5分,500-1000万元加1分,1000-5000万元加1.5分,5000万元以上加2分;(二)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四、考核认定方法(一)认定标准

1、纳入考核的上级资金是指争取的上级公益性无偿资金和财政性无偿专项资金,不包括全市范围内有关区市平均分配的资金及需要区级配套的资金。

2、上级资金的到位方式包括:通过上级专款文件下达;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区级财政或相关单位账户;没有资金的实际流转,而是由上级部门直接在我区投资的项目或提供给我区的设备。

3、争取的当年到位资金或上级投资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4、严格区分过去已考核认定的上级资金和当年新争取的上级资金。凡往年已认定的上级资金,本年度不再纳入考核范围。

(二)认定所需材料

1、通过上级专款文下达的资金需提供上级专款文件(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2、直接拨付的上级资金,需提供划款凭证复印件(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3、由上级部门直接在我区投资的项目,需提供上级政府投资计划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能证明投资额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文件资料;上级部门提供给我区的设备,需提供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或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以上资料均需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资金,需提供争取上级资金成果分割协议。(三)考核流程

每年年底,各单位根据本年度争取上级资金情况填写《争取上级资金明细统计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统计表与其他认定资料一同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认定计分后报区考核办。

扩展阅读:蚌埠市淮上区区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

蚌埠市淮上区区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调动区直各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积极性,加大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促进发展原则,争取上级资金工作围绕全区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大局开展;二是坚持鼓励竞争原则,根据争取上级资金贡献大小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奖励;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所有争取资金一律以上级文件、拨款凭证记载为依据,进行考核兑现。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经发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教育局、民政局、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争取上级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研究协调全区各部门向上级争取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工作。争取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争取上级资金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奖励对象和资金范围

考核奖励对象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含群众团体)。考核奖励资金范围为通过努力争取到中央、省、市级的各类无偿、有偿建设发展资金。上级安排我区的下列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1、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助资金;

2、上级对区直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奖励及部门业务经费;3、上级从我区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回的资金;4、其他不宜列入奖励范围的资金。

四、考核奖励依据

1、对争取的上级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当年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

2、对争取的上级资金通过其他部门下达的以当年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

3、对争取的国债转贷资金、建设性优惠贷款以及地方债券资金以当年签订合同及取得资金到账凭证为依据。

五、奖励计算办法

以各部门、单位当年认定的争取上级资金总额为依据计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争取的无偿资金,按照分段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100万元以下的,按5%进行奖励;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2%进行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按1%进行奖励。

2、对争取的有偿无息资金,按5‰奖励;对争取有偿有息资金,按2‰奖励。

六、考核奖励程序

1、申报。各部门、单位争取的上级资金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办公室申报上年争取资金相关材料。

2、确认。争取到位的资金进行初步确认、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核实。

3、审批。领导小组对认定结果核实后,按奖励标准进行测算,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4、兑现。区财政按区政府的审批意见,一次性将奖励资金划拨到位。

七、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1、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经费支出,如项目设计费、评审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受奖励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方案中宜体现向有功人员倾斜奖励条款。

2、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部门、单位,区财政按考核奖励结果扣除预安排前期经费后拨付奖励资金。年初部门预算未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部门、单位,区财政按考核奖励结果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八、奖励划分

1、独家争取的上级发展资金,奖励资金全额给争取单位。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发展资金,区分争取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按主发文单位和资金来源渠道确定主要部门,其余为配合部门)。主要部门占奖励金额的70%,配合部门占奖励金额的30%。

3、部门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上级资金,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九、附则

1、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和前期经费。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争取上级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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