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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时间:2019-05-29 04:46: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报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

2、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应该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维修项目的建成时间及保修期证明,工程预算,维修涉及范围及业主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施工队伍的选择方式、维修工程保修期等。

3、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维修信息,生成维修项目任务单、费用分摊清册和首付款拨付申请书。

4、将维修方案、维修工程预算书和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醒目位置及相关楼宇出入口进行公示(示范文本),公示期不少于五日,申请单位应现场拍照取证。

5、书面征求与维修、更新改造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示范文本)。

6、选择施工队伍,签订维修合同。二、申请材料

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示范文本);

2、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及公示照片等证明材料;

4、业主征询意见书;

5、维修单位营业执照、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6、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维修项目任务单、费用分摊清册和维修项目首付款拨付申请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由相关单位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注: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可由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等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人办理维修资金申请手续,维修资金划拨至相关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手续。

四、维修资金拨付

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拨付至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账户。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后,办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后剩余款项的划拨手续。

1、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维修项目尾款拨付申请书;2、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3、维修费用审核证明(示范文本)和结算发票;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由相关单位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备注:决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的必须提供专业审核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扩展阅读: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业务操作流程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业务操作流程

(审核版)一、受理前提条件

1、商品住宅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企业或相关单位为申请单位。物业企业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smz.net),注册物业管理企业后,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留复印件)到区(县)资金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烧录物业企业密钥;持物业企业密钥登录物业企业操作端口在系统中再注册小区管理处填写注册登记表,交区(县)资金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再烧录小区管理处密钥。物业企业核对整理该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数据,差异数据需向区县资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变更,核对无误后向区县资金中心管理部申请数据关联。

2、政策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号令),已过保修期,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确需维修的。3、维修项目:目前为电梯、给排水系统、屋面防水等;4、不允使用项目:供暖系统、粉刷等。二、受理要件材料

1、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说明工程概况和使用原因: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建筑物面积和现状等或相关设备安装时间、数量、规格和现状以及相关维修记录、需公示);3、工程预算书与施工合同;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盖章);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分摊明细(业主签名、物业公章);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审核程序(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一)受理

本岗位负责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物业科;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和依据审核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受理人必须即时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物业科长;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时限:即时。(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审核栏内填写意见后,报物业科长;

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审核栏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三)复审

物业科长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审核后签署意见,如同意,报区县建委(房管局)主管领导;如不同意,退给初审人员重新审核。(四)终审区县建委(房管局)主管领导对复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审核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进入支用程序;如不同意,退给复审人员重新审核。四、通知支付(时限:1个工作日)

区县建委(房管局)物业科通知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1、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2、支取汇总表和支取清册;3、维修工程费用发票。

附:维修工程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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